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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

2018-03-18 5页 doc 17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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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社保常见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的常见问题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以约定, 陈先生2003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工资2000元,奖金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按月调整,根据陈先生的职务,其每月的奖金应当在1000元至1500元内浮动,此外还有交通津贴。除上述规定以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因奖金数额存在浮动以及诸多因素,乙方陈先生 同意甲方该用人单位 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即2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陈先生当时对此并不同意,但出于对就业形势的考虑,不得不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
社保常见问题
社保常见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的常见问题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以约定, 陈先生2003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工资2000元,奖金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按月调整,根据陈先生的职务,其每月的奖金应当在1000元至1500元内浮动,此外还有交通津贴。除上述规定以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因奖金数额存在浮动以及诸多因素,乙方陈先生 同意甲方该用人单位 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即2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陈先生当时对此并不同意,但出于对就业形势的考虑,不得不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今年4月陈先生的合同即将到期,处于多方面的考虑,陈先生决定不再续签合同,于是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但是单位以双方合同约定在先为由拒绝了补缴社保费的要求。陈先生遂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该问题,并希望知道现在是否还能申请仲裁,要回这克扣了近两年的社会保险费。 上海 主任、 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陈先生的问题非常普遍,实践中未按劳动者实际劳动报酬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也比较多。但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并不仅仅是未按实际工资额缴纳社保费这么简单,单位想通过约定的形式使其缴费基数合法化,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首先,陆律师坐堂栏目已经不止一次介绍过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此,法律规定是极其明确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的规定,2003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何谓工资性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就拿陈先生来说,他2003年4月进入单位,工作了两年,2003年和2004年的缴费基数分别是这样的:假设陈先生第一个月工资2000元,奖金1200元,那么,陈先生2003年缴费基数是3200元,2004年的缴费基数是其2003年4月至12月的月工资性收入平均值。很显然,单位的缴纳基数是低于法律规定的。 单位所谓双方约定即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国家承担的义务,不仅单位需要缴纳社保费,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劳动关系双方并无权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约定,就好像债务人无权免除自身债务一样。此外,根据前述《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该规定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这种强制性本身就说明了不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因此,本案中这种合同约定是毫无法律效力的,不用说陈先生是迫于无奈而签订合同,即使是陈先生心甘情愿签订这份合同也同样是无效的,陈先生完全可以在60天的仲裁申请时效内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保费可以由个人自行交纳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自去年十一月份进该公司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未为我们办理录用手续和交纳社会保险。为这事,我们向公司争取了许多次,今年六月,在我们集体努力下,公司终于同意为我们交纳社保费。可今年七月领工资时,公司又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现在规模较小,为了减少人工、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因此公司决定社保费由我们自行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保费,然后公司再以现金形式将该费用全额返还给我们。公司告诉我们这样对我们没有任何损失,反而由于社保费公司全额返还,因此个人不需承担社保费用。我们听了觉得有些不妥,但又不知如何不妥,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做真的是像公司所说的“双赢”吗, 读者:吴云 吴云读者: 你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是对员工极不负责任的,更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双赢”。 关于社保费,《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保。 目前上海的社保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工资的36.5%,个人交纳10%。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为26%,由个人自行交纳。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若由劳动者自行交纳社保费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节约该员工上年度月工资10.5%的费用,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赢”了,但对劳动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可以省下自己交纳的10,社保费,但根据《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除门诊大病医疗外,在职人员门诊、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因此仅医疗保险这一项,自由职业和劳动者的待遇就相差甚远,所以对劳动者来说,不但没“赢”,反而是“输”了。 通过这件事,我们要忠告那些劳动者,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而为自己留下后患。 停薪留职时社保费该不该交, 我是一家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1998年3月份,我们单位有一员工办理了停薪留职,期限为二年,到期后该员工既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延期手续,我们也没有给他支付工资和办理退工。最近我们突然收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应诉通知,原来该员工近期向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单位补交这几年的社保金。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真的需要给他补交这几年的社保金吗,顺便说一句,该员工这几年一天都未来单位上过班。 读者:黄先 黄先读者: 停薪留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一般双方签有,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和双方在该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该协议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但该员工在期满后未回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任何续延手续,你单位可以单方决定是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甚至可以旷工为由作出除名的决定,并给其办理退工。你单位在这几年都未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也是允许的,这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为该员工不履行而终止,这段时期在法律上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状态。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 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答: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这几年你单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其实是中止履行,也就是说你单位不承担任何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如社保费等。因此你单位完全可以不为其补交社保费。同时我们也建议贵单位在与员工之间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时,及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减少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未参加社保的老职工如何养老, 我父亲今年七十多岁,92年底以前就参加了工作,但在91年离开单位后一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现在年纪大了,养老和看病都成问题,请问该怎么办,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关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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