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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北京海淀

2017-08-30 3页 doc 1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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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北京海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北京海淀 北京市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 海民发〔2010〕24号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卫生局 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病情医学鉴定小组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10〕58号,及〘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工作的通知〙,海民发〔2010〕17号,精神~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工作~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医学鉴定...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北京海淀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北京海淀 北京市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 海民发〔2010〕24号 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卫生局 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病情医学鉴定小组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及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10〕58号,及〘海淀区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工作的通知〙,海民发〔2010〕17号,精神~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工作~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一,和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医学鉴定专家小组,附件二,~确定北京市海淀医院为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指定医院~并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中能够直接造成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为标准~负责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的医学鉴定工作。现将病情医学鉴 1 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情鉴定程序 1.受理 民政局优抚科在收到街道,乡镇,递交的被鉴定人材料后~负责与海淀医院联系~申请病情鉴定~并将被鉴定人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材料和近期与患慢性疾病有关的医学诊断证明、病历,或病历摘要,、检查、化验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递交至海淀医院。 2.预约 海淀医院接到预约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并组织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 3.鉴定 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联系人,陪同被鉴定人前往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能够直接造成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为标准予以鉴定~并在〘海淀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学鉴定表〙,一式二份,上签署医学鉴定意见、签署姓名及加盖医院公章。 二、鉴定时间 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三下午确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时间。 三、鉴定费用 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费用为每人次300元~如需特殊检查~费用另计。符合患慢性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费用由区民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支付给指定医院,不符合患慢性疾病的申请人~病情鉴定费用自理。 四、工作要求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医学鉴定工作是优抚工作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业务性~直接关系到带病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区民政局、卫生局要适时组织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的培训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医学鉴定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北京市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病情鉴定 通知 海淀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共印10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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