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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的研究(可编辑)

2017-11-14 30页 doc 66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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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的研究(可编辑)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的研究(可编辑) 分类号 密 级 单位代码 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指导教师 单红军 职称 教授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法学硕士 学科专业 申请学位级别 法学海商法 论文完成日期 月日 答辩日期 月日 答辩委员会主席.. 赵迅飞 ’: ,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 取得的成果,撰写成博/ 硕士学位论文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 拯威船舶篡塞揸式佥回生塞立幺釜婴...
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的研究(可编辑)
挪威船舶买卖格式中卖方义务的研究(可编辑) 分类号 密 级 单位代码 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指导教师 单红军 职称 教授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法学硕士 学科专业 申请学位级别 法学海商法 论文完成日期 月日 答辩日期 月日 答辩委员会主席.. 赵迅飞 ’: ,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 取得的成果,撰写成博/ 硕士学位论文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 拯威船舶篡塞揸式佥回生塞立幺釜婴蕴 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 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 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 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 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 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 社、《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 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论文作撇.白静戋导臌总 日期:加哆年‘月中文摘要 摘要 船舶买卖对于航运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金额巨大,买卖双方 的权利义务复杂。目前绝大部分国际船舶大都采用挪威船舶买卖格式, 由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于年制定,期间经过次修改,目前最新的是 年版本。该标准合同主要依据英国法,与我国法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而且船 舶买卖整个交易过程复杂,纠纷极易出现。因此,本文以船舶买卖合同中卖方的 法律义务为主线,结合英国典型判例及法律的基础上,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若干法 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同时对挪威格式合同次修改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 析对比,以期为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 二手船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有:提供船舶检验的义务,交船义务,质量担 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船舶检验主要包括上船检验和干坞检查, 在此过程中需 要卖方为买方上船检验提供便利,并及时将船舶驶进干坞以查看船底或由潜水员 检验。实际交接和法律交接是交船义务的主要方面,其中实际交接是船舶买卖过 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问题也较为复杂,比如交船地点怎样确定、“交船准备就 绪通知书”何时递交等等。质量担保义务主要囊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 明示义务在挪威格式合同中规定了五项基本内容,需要卖方逐一遵循。权利担保 义务涉及的内容更广,主要包括船舶是否有租约、抵押、优先权、其他债务负担 以及港口国扣押等问题,这也是船舶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较多的环节,买方 作为无辜一方,极易受到原属卖方债务的牵连,因此怎样规避买方可能遭受的损 失也是重点话题。 关键词:船舶买卖;挪威格式;卖方义务英文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弓言??~一 第一章船舶买卖合同概述?..一? .船舶买卖合同定义??..??一一 .船舶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一? .船舶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一? .船舶买卖合同的常用格式??..一一 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一? .船级社查阅??.....?..一? .表面检验?.一? ..订约前与订约后的表面检验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一? .干坞或潜水员检验?.一? ..干坞检验??一? ..潜水员检验?.一? .. 年挪威格式的修改?一? .船舶检验与卖方的新缺陷报告义务??..一? .. /年挪威格式?一? .. /年挪威格式合同??..一? ..一一 第三章卖方的交船义务??~? .实际交接?.??..~? ..交船地点及其例外??..一? ..质询条款??一? ..卖方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一? ..,、结......?..一? .法律交接?一? ..卖据?.??.一?目录 ..船舶无登记负担证书?..一? .. 年挪威格式合同的修改??..一一 第四章卖方的质量担保义务..一? .卖方明示质量保证义务一? ..交船时船舶状态与买方检查船舶时一致??..一? ..船舶保持船级且无批注?.一? ..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一? ..相关船舶证书有效且没有展期??.一? ..船舶不再负担货物??.一? .卖方默示质量保证义务一一 第五章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一? .船舶无租约.一? .船舶无抵押.一? .船舶无优先权??..一? ..优先权概述?.一?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一?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 .船舶无其他任何债务..一一 .船舶未被留置??..一一 结论?..一一 参考文献.一一 致谢.?.一?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船舶买卖作为航运业的 重要部分,处于航运业产业链的上游,关系到整个航运业的蓬勃健康发展。船舶 买卖与航运市场密切相关,也会随着航运市场的起伏变化而不断波动,因此船舶 买卖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成为预测航运市场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 船舶买卖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买卖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买 卖主要包括二手船买卖、新建船舶买卖、法院拍卖以及拆船买卖。狭义的船舶买 卖仅指二手船买卖,也是船舶买卖市场当中最活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商业 性质。因此二手船买卖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后续论述中如 无特殊说明,船舶买卖均指代二手船买卖。 二手船舶买卖作为货物买卖的一种,具有一般货物买卖的基本特征,但是, 由于其买卖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该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也决定了 它和海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船舶物权关系的重要内容, 比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其成为海商法与合同法的交叉领域。 在国际上,经过长期的实践累积,船舶买卖领域己形成了一套普遍得到大家 认可的习惯做法,最终被一些机构归总成为船舶买卖标准格式合同,买卖双方通 过标准格式合同的采用,可以极大程度上促进船舶买卖的顺利进行。现在国际上 通行的标准合同主要有年日本船舶买卖格式’、年伦敦船 和挪威船舶买卖格式 舶买卖格式 ,简称。 二手船买卖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国际船舶买卖大多以英国法为准据法, 因此更加成为一个国际层面上的文明较量。中国船东如果没有对国际通行的二手 船舶买卖格式合同做到深入了解、融汇贯通,难免会在国际船舶买卖当中吃亏上 当,对此,为了保护我国船东的利益,有必要对现行的船舶买卖合同进行系统深 入的研究。本文拟对一下方面进行论述:引言 .对国际上最通行的二手船交易格式??挪威船舶买卖合同格式进行深入分 析,尤其以卖方的四大义务为主线,其中卖方的质量担保、权利保证义务是论述 的重中之重。 .对挪威格式合同中不同版本对同一问题的修改做出比较分析,尤其将 年最新版本与之前版本进行对比,对其中的修改进行评述,以期为实践中当事人 进行合同版本的选择提供帮助。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第一章船舶买卖合同概述 .船舶买卖合同定义 船舶买卖合同 ?盯,指买卖双方之 间通过洽谈协商达成的,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由船舶出卖人把船舶移交给相应 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船舶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给付价款的协议。实践中一些 国家的船舶买卖合同中也包括新建船舶买卖,即船舶建造合同。 本文所讲述的船 舶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旧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手船买卖。 船舶买卖合同中对船舶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做出的 约定,是船舶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更是船舶买卖最终得以顺利实现的基础,因 此在整个船舶买卖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买卖合同主要是对船舶的船 名、技术指标、价款、所有权转移登记、质量担保、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实践 中有很多以船舶买卖协议、购船合同、船舶购买协议书来命名,从实质上看都属 于船舶买卖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主要以船舶交易中不同环节发生的先后顺序为主线,对买卖双 方在每个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一般而言,船舶买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船舶买卖一般仅限于二手船舶的交易,但是广义的船舶买卖除此之外还囊 括了新建船舶买卖、拆船买卖以及通过司法过程进行的船舶拍卖。其中,二手船 买卖是出现频率最多、商业性质最强的买卖形式阻。由于船舶买 卖洽谈及履行完毕 一般耗时较长,而且涉及很多专业知识背景,所以很多船舶买卖都是通过委托船 舶经纪人进行的。而且目前国际上在一些航运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还专门设置了 船舶交易所,通过规范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为船舶买卖的顺利实现提供便利。 .船舶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标准格式合同的适当应用,可以很大程度上为谈判提供便利,促使买卖合约 的顺利达成和履行。为与实际情况相对接,买卖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在合同范本 的基础上加以谈判,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具体的删减调整,充分体现缔约自由。 以目前最新的挪威格式合同年版本为例,船舶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宋汝涛,订造新船和船舶买卖.航海技术.,期:? 【王彦、吕靖主编,国际航运经济与市场,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页第一章船舶买卖合同概述 、船舶概况。包括船籍、船名、船舶吨位、船级、建造日期、建造厂家、船 舶登记港等,通过各项指标从而将买卖标的物特定化。 、船价和保证金。船价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双方谈判的焦点,其主要 涵盖了合同金额、经纪人的佣金比例、船价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支付地点。为 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一般还会对保证金口做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要 求买方在合同生效后支付船价的%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以买卖双方共同的名义 存入联名账户或交付第三人持有,所生利息归买方所有,费用由双方均摊。如果 交船前船舶发生全损,则保证金退还买方。如果买方违约,保证金由卖方没收, 以此作为惩罚,同时卖方遭受的超过保证金金额的损失,依然有权向买方索赔。 如果卖方违约,卖方需将保证金全额退还,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如果 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该保证金折抵为船价的一部分。 、船舶检查。为充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对所买船舶进 行检查。在此过程当中,买方既可以通过表面资料了解船舶基本状况,如查阅该 船舶的船级社记录、船上的轮机日志、航海日志,也可以通过实 际查看的方法更 进一步了解船舶的真实状况,比如上船检查、要求船舶入干坞检验或以潜水员查 看船底。 、交船。尽管合同中约定了交船时间,卖方还是应当及时将涉及到船舶动态 的重要内容,比如预计交船日期与地点,及时通知买方。船舶准备就绪之后,卖 方应向买方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此外,买方在进行船舶检验时所确定的、 属于船舶的设备和备件的物品,在交船时均应全部移交买方,但卖方专用物品、 船员个人物品除外。如果交船时船上有剩余燃油,买方可以按照交船当时当地的 市场价格予以购买。 、船舶无负担。卖方必须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负担,包括租约、抵押、海事 优先权、任何其他债务、不受港口国扣留。若卖方违反此项义务,需对交船后因 船舶原有负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船状况。交船时,卖方应保证船舶状况符合合同的约定,主要要求有: 船舶状况与买方进行船舶检验时基本相同,自然损耗除外保持船级且无批注 【】“”也有译为“定金”的,笔者认为其与中国法下定金有所不同,故在本文中将’中的“” 译为“保证金”以示区分。杨良宜著《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一书中也是将其译为“保证金”。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相关船舶证书,例如船级证书、船旗国证书等,在交船 时有效且无展期船舶不负担货物。 、交船文件。文件交接即所谓法律交接的过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卖据、 船舶无负担证书、船舶原登记注销证书等文件,以实现船舶所有权的移转。 、买方违约。如果买方不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船价,卖方便可以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并没收买方之前交付的保证金,且若卖方遭受的损失超过了保证金的限度,卖方 依然有权对额外的损失要求买方予以赔付。 、卖方违约。如果解约日到来之前,卖方未能及时将交船准备就 绪通知书递 交买方,或者在法律交接时无法将全部相关的法律文件及时交付买方,买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即使卖方能够在解约日前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 但在实际交付前又陷于不可交付状态,且未能在实际交船期限到来之前重新备妥 船舶,此时卖方依然构成违约,买方即可采用相关的救济措施。 .船舶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 以目前最新的挪威格式合同年版本为例,船舶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 务可归纳为四大方面:.提供船舶检查的义务;在船舶交付前需允许并配合买方 对船舶进行船级社资料查看、上船进行表面检查与水下检查。需要指出的是,检 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船舶有损坏或缺陷,买方也不能肆意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只能 要求卖方修复该损坏或缺陷以保证船舶满足交付要求。但是,如果发现缺陷后, 卖方因进行船舶修理而无法在解约日前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买方方可行使 合同解除权。卖方修复损坏的义务以船级社要求为限。.卖方对 船舶的质量担保 义务,主要有五项,具体内容将在下文予以详细论述; .船舶买卖中的卖方的 权利保证义务,即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租约、无抵押、不负有海事优先权、任何 其他债务,未被港口国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扣留,这在挪威买卖合同格式下被称 作为船舶无负担保证义务。.最终完成船舶交付的义务。作为船舶买卖合同履行 中最重要的环节,卖方需在船舶交付前向买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挪威买卖标准格式合同也对此项制度进行了重点规范。第一章船舶买卖合同概述 .船舶买卖合同的常用格式 目前国际船舶买卖市场上较为通行的标准格式主要有: ,挪威船舶经纪人协会格式,该合同是目前世界 . 应用频率最高的船舶买卖合同。该标准格式诞生于年,分别于年、 年、年、年和年进行了修改; . 伦敦船舶买卖合同,订立于年, 主要由英国买卖经纪人协会起草; . 全称“日本买卖协议备忘录”, , 主要由日本航运交易所负责起草,于年问世,期间于年、年和 年经过了三次修正, 年版是目前应用率比较高的版本。 需要指出的是,年中国发布了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该合同由中国船东 协会联合上海航交所共同编制而成,称为“上海格式”。该合同共条,基本上 囊括了船舶买卖市场当中涉及的所有问题。上海版船舶买卖合同基本上以挪威格 式合同年版为蓝本编制而成,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在业 界被寄予了较高期望,有望得到广泛认可。据悉, “上海格式”自年月 起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来,已被不少国内外航运公司下载使用,至今使用效果良 好。但随着挪威格式年版的问世,“上海格式”也应该及时吸取新版本中的 有益改进,紧跟时代步伐得以完善。 【】杨良宜,《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 船舶买卖成立之后,在交付船舶之前,卖方应允许买方尽快进行船舶检查, 以充分了解船舶状况,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该船舶。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要求买 方在合同生效后支付船价的%作为保证金,之后再进行船舶检验,这是对于买卖 双方利益的平衡。 在此有必要提及年挪威格式合同中对于保证金部分的修改: 首先,基于实践的考虑,不再强制适用%的保证金金额要求,而是允许买卖 双方对保证金的额度进行任意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仍然适用%的规定。 的概念,打破了原有 其次,新版本中引入了“保证金持有人” 保证金必须存入银行的惯例,这一保证金持有人可以是任意的第三方,可以是银 行、其他法人,甚至买卖双方共同指定的自然人,从而赋予合同当事人更大的自 由。再次,在年合同版本中,对于买方支付保证金的时间可以由买卖双方共 同约定,而经过年的修改,对这一时限进行了限定,即要求买方在买卖合同 签订日起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是由“保证金持有人”负责保管的,则 自收到“保证金持有人”关于保证金账户业已开立的通知之日起日内交付保证 金。最后,新版合同中在“’’中明确规定,买方支付的保证金日后将作为 船价的一部分支付给卖方。虽然以往实践的做法大多如此,但年版本首次在 合同中将此做法予以明确。 此次修改对于买方支付保证金时间的限制是合理的,这样可以督促买方尽早 支付,以促使船舶买卖各个环节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新版本中引入 的“保证金持有人”的概念,要求买卖双方将开立保证金账户所需的各种文件材 料及时提供给该持有人,否则保证金账户将无法开立,保证金也将无法支付。但 是却没有明确合同双方提供文件材料的时限要求,也没有明确一方拒不提供或者 拖延提供文件的后果。这样一来,如果买方资金紧张,不愿过早支付保证金,似 乎可以通过拖延提供材料的方式达到目的,由此说来,上述提到 的要求买方在“保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 证金账户业已开立的通知之日起日内交付保证金”的规定就会被架空,对于卖 方的利益维护不利。 .船级社记录查阅 作为衡量船舶技术状态的指标,船级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航运界,凡注 册总吨在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其建造过程必须接受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 的监督。具体体现在,首先,该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 准后方可用于建造。其次,该船舶建造完毕,为判定船级,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 还要再次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等项目的性能进行鉴定,之后发给船级证书。证 书有效期一般为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检验鉴定畸。 作为鉴定船级的专门机构,船级社拥有较强的专业船舶技术知识,因此在保 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叩。船级社通过对船舶建造的监督鉴定,以迎 合政府和保险商对船舶的要求、符合船东和公众期望的安全标准。一艘船舶自建 造时起的大量船舶状况资料都会体现在船级记录中,并通过船级社定期的监督与 检验予以更新维护。因此,通过查阅船级社有关该船舶的记录,可以对船舶状况 有更深入的了解,买方可以据此作出决定,放弃购买还是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船 舶检查。并且,通过翻阅船级社记录,在下一步的表面检查过程中,可以有针对 性地检查各处弱点,节省时间并提高船检效率。 然而,船级社的档案并非是公开资料,任人查阅。而是需要船东的明确授权 方可进行,因此,在此阶段,卖方须尽协助义务,为买方查阅资料提供必要的条 件,从而促进船舶买卖合同顺利进展。买方在船级社检查满意之后,才会进行接 下来的上船检验等相关事宜。 在年最新公布的挪威格式合同中,在中将与 ”,这是本次 进行了区分,明确将定义为“ 定义修改中一个比较突出的亮点,即要求卖方在买卖合同当中,将有关船级标注 的声明予以展示。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一做法在以往的实践当 中较少应用,卖 方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因合同当中“误述’’的出现而导致的买方的索赔,会尽量避 【】杨良宜,《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胡正良、单红军,船级社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载《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 正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免对于船级保证的各项声明。原因在于,船舶在营运过程当中风险难以估量,而 船级社的检验又是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如果交船之时距离船级社上一次检验时 间过于久远,卖方也不敢保证船舶仍一定满足相应船级,而是需要船级社的一系 列交船前的检验予以确认,此时若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初即发出对于船级的声明, 遭遇因船级而造成买方索赔的几率将大大增加。由此看来,年挪威格式在此 方面对于卖方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卖方在船舶买卖过程当中更加小心 谨慎,甚至提前进行船级确认以减少买方索赔的风险。 .表面检验 表面检验,系指实务中买方验船,买方上船进行检查但不包括打开主机、辅 机等进行检查。年挪威格式合同第条规定,买方有权在约定港口检查船舶。 因此,相对于前一阶段查阅资料而言,本阶段将允许买方亲自上船、实际勘察。 一般认为,对买方而言,在卸港检验船舶为佳,一则卸货过程可以方便验船人员 观察船上设备、船舶性能,二则时间较为充足。买方可主要针对从船级社资料中 无法得知的情况或明知该船舶存在弱点的方面重点检查,如船速、油耗、航海日 志的不寻常记录、船上零件,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录像,以存留证据。 ..订约前与订约后的表面检验 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一贯的规定年格式第条,年和年格 式第条是双方签订合约,买方支付了船价的%作为保证金之后才进行表面检 查。即订约后进行检验是常见情形,此时卖方受在先的买卖合同约束,即使另有 人给出更高的船价,也无法再与其他买家另行订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买 方有了已生效的合同做保障,亦可以仔细检查。 当然,实践当中也存在订立合同之前就进行表面检验。此种情形出现的可能 是,二手船买卖市场较为活跃,同一艘船有若干潜在买方,卖方掌握一些谈判力 量,为了节省时间并尽可能卖出高价,会要求买方先自己进行船检再来谈判。而 此时买方面对的困境是,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费用进行船舶检验,但找到卖方订 约时却被告知船舶已出售,因此订约前的检验对买方来讲十分不利。 】杨良宜、林源民合著,船舶买卖法律和实务,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年,页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 相比于原有标准合同版本,’、’针对该种情况,对第条作了 修改,分碡和两种情况。项针对买方在订约前己完成船级社记录检查和表面 检查的情况,项则针对买方订约后进行该项检查的情况。和两者任选其 一,删除不适用的;若未做删除,则适用。 ..卖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在此阶段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提供合理的机会以供买方检验,包括 及时通知买方其船舶到港的时间、地点,为买方预留出充足的时间用以检验,提 供完整、准确的航海日志与轮机目志,告知船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买方验船等。 在年新修订的挪威格式合同中,新增加了卖方需将船上那些不属于自己所有 的东西或者不在买卖范围之内的东西予以列明。如果在船舶检验的时候,船上存 在第三方所有的物品,卖方应将其替换。这种修订明显是买方利益的维护,以免 买方对出售船舶及其附属物的范围产生误解。 对买方而言,其检验不得造成船舶的不恰当延误,否则须赔偿卖方的损失, 买方检验船舶不得打开主机、辅机、油柜、压水柜等等,并应承担检验费用。在 订约后进行表面检验的情况下,检验完成后小时之内,买方应将接受船舶的通 知发送至卖方,从此船舶买卖合同变为“彻底与肯定”, 否则合同解除,卖方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给买方。 在此需要明确,如果买卖双方采用的是订约后检验,即第四条的条款,买方 给予“接受通知 之前,不能因合同中存在未谈妥的“先 决条件”而否认合同的有效性与约束性,即卖方在此阶段仍应受合同约 束,不得与出价更高的其他买方订立合同,不得为买方检验船舶设置障碍。 .千坞或潜水员检验 有关干坞检验的问题出现在挪威格式合同的第条,船舶买卖只要并非“按 , 现状” 进行,一般都会有该项条款,以保证买方全面了解船舶。 】买方己经检查并接受了船舶的船级记录,并且买方己于时间地点检查了船舶并在检查后接受了船 ‘‘ 舶.该项出售是彻底的和确定的,仅受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约束. 】买方有权检查该船的船级记录,并在时间宣布是否接受.卖方应提供船舶供买方对船舶进行表面检查, 地点在』某港口或区域,买方检查船舶不应给船舶造成不适当的迟延.若因买方原因造成不适当的延迟,由此造 成卖方的损失应由买方赔偿.买方检查船舶时不打开船体且费用自负.检查期间,买方可以检查轮机和甲板志. 如果检查后决定接受该船,而且卖方在买方完成检查后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确认,则该项出售即按照本协 议条款的规定被确认.若卖方未收到上述通知,保证金及其利息应立即释放给买方,同时本协议应视为无效.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中规定了干坞检验和潜水员检验可以由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一, 年版的挪威格式延续了此项规定,仅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作出了修改。 ..干坞检验 干坞检验是为了检查船舶的船底状况,由于船底在日常营运当中容易受损坏, 而且在船级记录当中无法得知船底的确切状况。因此,为了保障买方的权益,在 交船之前进行一次干坞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在经过表面检查之后,船舶买卖合同成为“确切与彻底”的,因此,与 之前检查不同,干坞检查不再任由买方决定,而是由卖方邀请“船级社检验师’’ 来进行。买方代表有权参加这次干坞检查,但不准干预船级社检验师的工作和决 定。即便买方在检验中发现了船底的不足之处,亦不得直接向检验师建议,而应 通过卖方提醒验船师。船级社检验师在中立、公正的情况下做出 的决断,对买卖 双方均有约束力,即买方在接受船舶后的营运过程中,遭受损失时,不得以干坞 检验中存在不足之处而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但是即使买方不遵循不得干预验 船师的规定,也无需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至多是被遣返而已。因此,实践当中 总是会有买方暗自向验船师去施加影响,这样很可能给买方带来可观的利益,比 如以船舶有问题而向卖方压价,或者要求卖方承担一些修理费用。在此,希望卖 方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也希望买方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另外,在此给卖方一些忠告,因为在这一检验下,卖方稍不留神就会违反交 船义务。进行船级社验船一般相隔的周期较长,在长期的船舶营运过程中,可能 会出现连船长也不太清楚的船舶磨损,日积月累进而影响船舶船级。而’明 确规定,在船舶损害足以影响船级时,卖方有义务进行修理直至船级社满意为止, 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接船,并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而关键在于该种修理 一般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很可能导致卖方无法在解约日前交船,因为条文明确规 定,解约日的顺延,只有两个原因??进干坞和为进干坞而进行的航行,所以船 舶修理的时间是不可以包括在内的。这样一来,一旦船舶在干坞检验中发现问题, 就会让卖方措手不及。所以建议卖方尽早安排于坞船检,或者在合适的港口提前 ‘‘’:船舶进行干坞检查时,发现尾轴管漏油,卖方与船级社验船师商讨后 决定用接合方法修理损坏,卖方得以成功交船,但船舶离岗后又重新漏油,买方不得不再次入干坞修理,此 后,便向卖方索赔,仲裁庭判决买方败诉,原因是买方已同意了船级社批准船底修补的决定,该决定对买卖 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 安排潜水员进行一下勘察,至少可以起到事先预防、处理严重损害的作用。更好 的办法当然是在订约前与买方协商,将修理时间纳入解约日顺延的时间范围,这 样可以为卖方减少一些违约风险。 ..潜水员检验 由于现在可以进行干坞检验的港口越来越少,又时常没有空坞可 供使用,漫 长的等待更会浪费大量的时间,进而造成船期损失。因此,很多情况下,买卖双 方会共同协商,以潜水员检验代替挪威格式的进干坞。但是,由潜水员检验替代 干坞检验会有不少变化,所以在条文中亦应通过补充规定明确下列问题: 与卖方约定进行水下检验的地点,并要求卖方将船舶在约定时间带至这一地 占. /?、’ 委任的潜水员的资格以及由谁来负责委任潜水员的费用; 委任由买方单方进行还是买卖双方共同委任; 是否要求船级社的验船师在场监督: 潜水员发现船底有损坏应如何处理。 潜水员做出的检验结论是否具有与干坞检验中船级社验船师出具的判定相同 的法律效力。 .. 年挪威格式的修改 首先,在充分尊重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年合同中虽然保留了干坞检验和 水下检验,但将二者的先后适用顺序进行了调整。以往版本的做法是第六条 项规定干坞检验,第六条项规定潜水员检验,即水下检验,若合同双方未作 出选择,适用第六条项,即干坞检验。但是,由于实践当中可供船舶入坞检 验的机会不多,多半采用潜水员检验代替,所以年版将二者顺序作出了调整, 将水下检验放在干坞检验之前,在未做出选择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水下检验。 其次,在适用水下检验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在船舶交付之前,至少提前天 通知卖方进项水下检验,这是为了保证卖方有充足的时间安排船舶检验的相应事 宜,买方需及时行使该项权利以免过期导致权利的丧失。 再次,相比于’中关于解约日可以因“进干坞和为迸干坞而进行的航 行”而相应顺延的规定,’对于水下检验也做了类似的修订,即解约日也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可根据水下检验中因移动船舶和后续相关的船舶归位而造成的时间损失而相应顺 延。 除此之外,针对水下检验中发现的船舶缺陷,年挪威格式给出了~些新 要求。一方面,如果发现船舶存在缺陷,但船级社并未要求船东进干坞进行修理, 那么,船东将有权按此现状而交船,但是应当在船价中扣除预计修复该损失将要一 花费的人力物力方面的直接费用。另一方面,年挪威格式中还给出了该类损 失的计算办法:关于相关修复工作将要花费的金额,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交船 港附近分别寻找两个毫无关联的船厂进行评估作价,而且时间限制在验船师发现 船舶损失并作出批注之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做出,除非买卖双方另有其他时间 方面的约定。而且,在未获取到相关估价前, “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不可以递 交。若一方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相关估价,那么另一方当事人获取的估 价结果将会成为确定扣减金额的唯一证据。 笔者认为,年版挪威格式针对船舶缺陷严重性的认定、修复费用的评估 及扣减方面的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争议以及实践当中的操 作困难。首先,不 同的船级社、不同的验船师对同一船舶缺陷会有不同的认定,但会直接影响到卖 方是否需要进干坞修理、是否可以顺利交船,也就是说缺陷严重与否的认定存在 很大的主观影响因素,以此来决定船东的命运实在难以让船东信服、让买方信服。 如果买方对卖方邀请的验船师做出的判断不服,换来其他验船师做出了截然相反 的论断,那么最终结果如何确定目前可以想到的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由买卖 双方共同指定验船师,或者一方指定的验船师必须经过另一方的认可,由此验船 师做出的判定才有可能被双方接受。另外一方面,针对无需修理的船舶缺陷的估 价,也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船厂如果没有对指定的船舶缺陷进 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很难做出一个准确合理的费用评估。而根据年版合同范 本的规定,在发现船舶缺陷之后,再另外找未参与船舶检验的船厂来评估作价, 而且仅有两天的时间限制,由此,仓促之中, “隔岸观火’’似而 做出的估价,其 准确性和合理性便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年版挪威格式合同在针对水下检验/干坞检验方面做出的修 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适用优先顺序的调整以及程序时间方面的修正, 都更加符合实践的需求,紧跟时代步伐。关于船舶损失认定、费用评估方面的规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 定虽然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争议和操作困难,但是其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提高 交易效率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亦不容忽视。 .船舶检验与卖方的新缺陷报告义务. 虽然交船之前有一连串的检查,但各有其局限性:船级社记录检查只能看纸 面材料,上船表面检查时间有限,难免仓促,而入干坞检查/水下检查又将检查限 制在局部。因此,一系列检查下来,买方仍有各种负担,加之,交船日期一般距 离检验日期时间较长,船舶很容易在此过程中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依 此盲目接受交船,买方的权益恐怕难以保障。 .. /年挪威格式 挪威格式合同/年版中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对新情况的报告义务,仅 在第条中指明:“卖方必须将船舶以买方作表面检查时基本相同的状况交船给 买方,但正常损耗除外。”而此条文亦可给卖方可乘之机,一则船舶出现问题后, 卖方会将其归因于自然损耗。,卖方会咬定该问题在买方进行船舶表面检验 时就已经存在,从而将其归咎于买方验船不仔细,使自己免于赔偿责任。然而在 年挪威格式’、年挪威格式’中,第条均明确规 定了卖方在交船前将出现的新情况报告给船级社的义务,现简述如下。 .. /年挪威格式合同 ’第条规定:“卖方应将任何交船前知道的、船级社了解后会撤销船 级或对其加批注的情况通知船级社。” 然而,仔细推敲,/年挪威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报告义务亦有不妥之处。 最典型的争议就是,卖方负有通知义务的期间如何计算,条文只 规定了交船前作 为终点,但起点为何是上一次船级社特检之后,还是船舶买卖合同订立之后, 抑或买方进行完表面检查之后 在 一案中九,年月,该船的机舱自动化系统通过船级社的 检验,年月日,买方检查了船舶,月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月 日,卖方将船舶交给买方。而买方接船后买方发现该自动化系统有缺陷,即向 【 】 ’ 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卖方提出索赔。此缺陷其实在买方检查船舶时已存在,只不过买方当时未发现。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卖方通知船级社义务是起自最后一次船级社检验,即年 月,还是起自买方检查船舶以后即年月,或还是起自合同订立日月 日。一审法官认为,卖方将船舶缺陷通知船级社的义务是绝对地存在着 的,不因买方进行船舶检验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认为卖方的通知义务自船级社最 后一次检验时就存在。上议院改判,认为卖方的通知义务应以买卖合同最后成立 时为准,因为只有合同确立,买卖双方的最终义务才会确立,这一判决十分有利 于卖方,因此买方随后上诉。年贵族院给出最终判决,认为在第条的规定 下,卖方应将其了解到的可能影响船级的船舶信息及时通知船级社,而无论他的 这种知晓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合同订立之后。但是卖方承担的这种通知义务 最早不应早于上一次船级社检验之前。 作者认为,在此应将始点限定于最后一次船级社检验结束之后,似乎才更符 合条文本意。原因如下: 首先,要求卖方承担该区间的船舶检验义务,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一般船级 社的检验会间隔、年之久,在这、年的营运期间内,船舶可能遭遇各种状 况,而船级社很难知晓,买方更难以获知,如果允许卖方将此期间内的状况隐瞒, 仅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甚至干坞检验之后的短时间内予以报告,未免会造成对 买方的极大不公。正如 一案中贵族院的大法官所言,这将在商 业上产生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果。而且,为修复这些损坏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会再 次成为买卖双方争论不休的问题,十分不利于交易的开展。 另外,从道义方面讲,卖方亦应如此。船舶的运营不可能时时刻刻在船级社 的监控之下,而卖方无疑是最了解船舶状况的人,从维护营运安全和诚实信用的 角度讲,卖方都应时刻协助船级社做好船级维护工作,首先就表现在有问题及时 报告。如果卖方知而不言,不予配合,仅靠买方在船舶检验中利用十分仓促的时 间自己去发现,是一种很不道德的做法,也违背了一般商品买卖中卖方对商品的 质量担保义务。 条与前面船舶检验的相关条 再次,笔者认为,从条文的体例安排来看,第 文是并列的,相互独立,并不够成一种补充或者递进关系,不是对船舶检验方面 【李巍.关于船舶买卖的几个法律问题.法学杂志.,期:?第二章卖方的船舶检验义务 的后续补充,即买方的检验不应影响卖方对船级社的通知义务,所以以船舶检验 为分界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小结 鉴于/年挪威格式合同有苛刻、漫长、细致的通知船级社责任,且 争议较大,但/年合同文本中却删除了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使用者根据 自身处境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作为买方,建议使用/年挪威格式合同, 并尽可能扩大应向船级社报告的情形范围;若作为卖方,建议使用/年 挪威格式合同,即使谈判中必须接受类似于通知义务的附加条款,亦应将通知船 级社的期间限定于类似于“订立合同之后至交付船舶之前”,以避免自身义务的 无限制加重。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第三章卖方的交船义务 交付船舶是履行船舶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船舶交付,即转移对船舶的实际占 有,将船舶所有权移转至买方是卖方最根本的义务。船舶买卖的绝大部分交易风 险都集中到船舶交付上。船舶交付分为实际交船 和法律交接硝 。船舶交付通常是在两地进行的,一个是实际交付地,一般是在合同规定 的交船港的某泊位/锚地或船坞;另一个交付地一般称为法律交接地,在此卖方向 买方交付法律文件,买方支付货款。现分别予以介绍。 .实际交接 ’中规定卖方在实际交船中的主要义务有:向买方通报船舶动态,递 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保证其选择的交船码头或锚地安全且可抵达,交付 船舶及其附属物等。在正式实际交付时,买卖双方的代理人会在船上备件、备用 设备、物料、伙食、燃油和润滑油的清单上共同签字,证明卖方已按合同的规定 递交,买方也按合同的规定接收。除了清单上共同签名以外,双方有时还须签一份 “实际交接备忘录”,这是一份证明卖方 已将船舶交给了买方的文件。买卖双方签署以后,各自保留一份,实际交付即告完 成。 ..交船地点及其例外 在第条文说明交船地点是交船港的一个安全与可抵达的泊位 或锚地,船舶在此可以安全漂浮。由此看来,卖方必须将船置于买方可顺利抵达 的泊位或锚地,如遇大风大浪等不可抗力,买方无法接近该交船港时,买卖双方 应协商变更交船地点,且此时卖方不得以船舶已在合同中约定的泊位或锚地准备 。。 就绪而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 通常情况下,交船前必须进行干坞检验,则该船坞所在的港口即为交船港, 卖方须负义务将船舶由干坞移至约定的交船地点,同时允许买方借进干坞的机会 去清洗与油漆船底 ,并且卖方有如下权利: 卖方一旦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即 【童登勇,李辉滨,张凯兵,袁斌.船舶买卖中卖方船舶交付义务的研究??兼评挪威买卖格式合同.中 国律师年海商法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 ,第三章卖方的交船义务 可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即使船舶仍在干坞内; 额外产生的干坞费 用和时间损耗由买方承担。因此,可以做如下解释:卖方已完成了 工作,准备出 干坞,而买方仍有工作未完成,则在其他交船条款满足的情况下,卖方可以递交 “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且在递交后个工作曰内,买方仍未完成千坞内的工 作,交船地点改为该干坞;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的个工作日内,买 方完成了工作,则卖方仍应在原约定的交船地点交船。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买方因自己的工作导致船舶在干坞交船,在交船前买方 一定要确保属于卖方负担的费用已全部结清,以免在日后出干坞时被船厂行使“留 置权”,而此时船已经交接完毕,再次为该笔债务寻找船东恐怕难上加难,也可 能耽误船期。 ..质询条款 与租船合同相似,在船舶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船期间后,若卖方无法在 该期限内将船驶至交船港,并如期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则可能面临买 方解约的风险。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买方更可以以此为由从合同中脱身,从而 使卖方白白耗费时间和金钱将船驶至交船港。因此,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条款设置了质询条款,即一旦卖方估计船舶无法在解约日时备妥,可以 询问买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船期,并要求买方在个工作日给予答复。若买方同 意延期,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船舶按新约定的日期抵达交船港后,买方不得以 船期延误为由拒绝接受船舶;若买方拒绝新的交船日期或在日内未做出答复, 船舶买卖合同当即解除,卖方无需再将船舶移至交船港,但应赔偿买方因船期延 误遭受的损失。”年挪威格式当中,基本保留了原有质询条款的规定,仅将 买方的答复期限由个连续工作日缩减为了个银行工作日。 ..卖方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 卖方在船舶交付前向买方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以下称是二手船 买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挪威买卖标准格式合同重点规定的内容。卖方递 交,即告知买方去及时筹备购船款,并在接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后进行交接, 所以直接影响到买方何时向银行发出提款通知。因为过早向银行通知提款,买方 会平白担负利息损失,但若通知过晚则很可能会造成未能及时付款,从而面临卖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合同中卖方义务研究 方解约合同、没收保证金的风险。因此,只有在卖方递交了后加上个工作 日预留的期限,买方才有把握和信心向银行发出提款通知。 但是,始终存在的争议是,递交时,船舶是否必须已经完全备妥还是 仅要求船舶在真正交接时符合交船条件即可 ’之前的挪威买卖格式合同并没有对递交做出专门规定,只是在船 价支付条款中提到’第条: “买方支付船价期限不迟于船舶已处于交付 状态,且卖方给买方发出书面或电传通知书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从条文的字面 意思看, “处于交付状态”和“给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处于并列状态,没有先后 之分,所以实践中争议颇多:买方主张递交通知书时船舶必须已经备妥,这样可 以减少因卖方在交船时尚未准备就绪而造成的损失,而卖方为了可以尽快递交通 知书,极力主张该条文只是一个“支付条款”,它的意义仅限于让买方去准备购 船款、向银行发出提款通知,而船舶是否备妥应以实际交船为时限. 请看如下两个典型案例分析: 年 一案,合同参照’内容与’】一样标准格式 制定,卖方按第条的要求提交了,而买方声称由于船舶存在问题,未满足合 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因而拒绝接船。法官在考虑是否有效时谈到:要求船 舶在递交时,而不是在交付船舶时处于交付状态的意见具有明显商业不现实的 味道 ;船舶是否在递交时处于交付状态 不会对买方产生任何结果,只要在交船时处于交付状态即可。 在年的 案中,买卖双方以’达成船舶买卖合同,相关条文 规定:“.船价的余款应在交船时支付给卖方,但不迟于该船己备妥交船且卖方给 买方发出书面或电传通知书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卖方应向买方递交个月、 个月大概交船时间通知书和天确切交船就绪通知书。” 『’完全延续了’条文的内容,仅加上了一个标题“”以显示条文是为了针对支付船 价,其第条的相关内容是:“ ,”该条文没有指明递交“交船通知书”时对船舶的实质要求是什么,比如在租船合同中, 递交“准各就绪通知书”时必须要求“船舶己做好装货准各”,因此,船舶各妥准备交船是在递交“交 船通知书”时,还是买方支付船价交接船舶之时,尚不清楚。第三章卖方的交船义务 本案中,卖方于年月日向买方递交了天确切交船准备就绪通知 书,此通知的到期日为年月日。买方以船舶货吊不符合规格为由拒绝接 受。月日,买方没有支付船价,卖方解除了合同;买方不同意月日是支 付船价最后期限,单方面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禁止卖方处分其船舶,而卖方则请 求法院撤销禁令。上诉庭法官认为第条应自然理解为当递交时,船 舶必须是实际的准备就绪而不是任何未来再准备就绪,而第条所约定的是递交 将来的就绪通知书,即用此方式来确定未来真正准备就绪的日期,也就是该通知仅 仅是用以确定何时船舶能够准备就绪的前期通知。因此当递交天确切就绪通知 书时,并不要求船舶处于实际可交付状态,通知所要求的仅是船 舶在天后能肯定 地处于交付状态,然后再起算三天的支付期限。因此买方支付船价的期限从月 日开始计,到期日应为月日月日和日两天是银行休息日。显然 法官的解释是第条规定了卖方递交时船舶须处于实际可交付状态,而第 条仅作为一个前期通知,无需要求船舶准备就绪。法官对’第 条的解释不仅更符合语法,更能反映合同所要表达的含义。 案的上诉庭判决已经推翻了 案中法官对此的判决, 从而成为新的有约束力的判例。自此,在英国法下,’及以前版本中 递交的问题己经明确,即卖方递交时船舶必须处于实际可交付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船舶处于可交付状态并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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