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类建筑不计入公摊面积福建:七类建筑不计入公摊面积
2004-11-10
我省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明年起将用新标准
一直在百姓购房时引起争议的公共走廊、楼梯下空间等公摊使用面积的计算问题,将有一
个明确的说法。昨日,省建设厅正式出台有关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新标准。
据悉,此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其中同一开发项目内部分为拆迁安置
房、部分为商品房的,以首次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为时点,以及单位及个人自
建房、集资建房、统代建房等房屋,以其竣工验收时间为时点的,均须参照上述新规施行。
解读新标准
低于2.1...
福建:七类建筑不计入公摊面积
2004-11-10
我省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明年起将用新
一直在百姓购房时引起争议的公共走廊、楼梯下空间等公摊使用面积的计算问题,将有一
个明确的说法。昨日,省建设厅正式出台有关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新标准。
据悉,此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其中同一开发项目内部分为拆迁安置
房、部分为商品房的,以首次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为时点,以及单位及个人自
建房、集资建房、统代建房等房屋,以其竣工验收时间为时点的,均须参照上述新规施行。
解读新标准
低于2.1米的不计面积
新标准明确规定,凡经规划部门批准,楼梯、斜坡道下方用于其他使用功能的,净高在2.1
0米以上(含2.10米)部分可计入下方建筑面积,楼梯、斜坡道相应部分不计算建筑面
积;净高在2.10米以下部分计入楼梯、斜坡道建筑面积。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
多种部分不计入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檐口、阳台在房屋露台、晒台、退台、天面上投影面积部分;
楼房或挑廊下底层外墙以外作为公众使用的公共开放部分(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
构);超出外墙面的凸窗部分;上部底板(盖板)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
无柱走廊。
七类建筑不算公摊
根据规定,以下七类纳入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范围:
1、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建在幢外的设备、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
内有多幢建筑的,设在某幢或多幢内的管理用房。
2、属公共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机动、非机动车车棚、车库。
3、物业管理区域为单幢建筑的,其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中除为本幢服务
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以外的部分。
4、架空层中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使用部分。
5、会所、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居委会、娱乐用房、健身房、阅览室、医疗室、
垃圾间等配套公共用房。
6、室内外斜坡道。
7、人防工程附属设施用房。
无主墙的可参照上层
为计算简便,架空楼层、楼层局部无外墙体的(如底层楼梯入口处、户内阳台入口、店面
和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及非垂直墙体,
其外半墙厚度参照本层其他主墙确定,本层无主墙的可参照上层外墙确定。
顶层无外墙的斜屋面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室内上部挑空部位均不计算外半墙厚度。
以幢为单位分摊梯位面积
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同幢多梯位时,一般以幢为单位统一分摊梯位面积,但如部分设电梯、
部分不设电梯,分别以设电梯和不设电梯部分区分功能区计算分摊面积。
关于“多幢”的界定
裙楼式建筑(其构成一般下部为裙房,上部为多幢塔楼)按单幢处理。连体楼构成一般为
多幢楼房通过局部连接体等形式在平面上毗连成片和地下室相连、地面以上多幢独立楼房的
建筑均按 “多幢”处理。(海峡导报 林芹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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