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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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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颁发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幼儿园(学前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颁发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加强幼儿园(学前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富有个性地和谐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幼儿教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辖地管理。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后,方可设立并进行招生。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开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城区:(城镇)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幼儿园内无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园舍坚固、安全、通风、适用。有室内、外幼儿活动场所。园内活动及辅助用房(活动室、卫生间、音体活动室等)、办公及辅助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晨检室、值班室、教工厕所等)、生活用房(厨房、开水间、教工休息室等)齐全并符合建筑面积定额。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且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坑等户外活动设施。幼儿园应有必要的绿化面积。 (二)幼儿园有独立名称和办园章程,法人代表应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岗位职责等。 (三)幼儿园园舍产权必须合法,所有建筑物没有危房。若幼儿园园舍属租赁关系,必须有5年以上租赁期限。民办幼儿园要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备用教育资金。上述固定资产、备用资金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证明。幼儿园财务管理必须独立建帐,专人管理。 (四)幼儿园教师应具有正规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已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获得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等。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得超过1:12,原则上实行“两教一保”制。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给予相应工作报酬和福利保障。 (五)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必须由能够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具备幼 1 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幼教工作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未受到任何行政、法律处罚。 (六)幼儿园园舍等建筑物和活动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并取得由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合格证明。 (七)幼儿园厨房等建筑物和卫生、消毒设施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规定,通过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保健部门的审查,并取得由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农村:(乡镇) (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幼儿园内无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园舍坚固、安全、通风、适用。有室内、外幼儿活动场所。园内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基本符合建筑面积定额,满足保教需求。室外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且配置大型玩具等户外活动设施。有必要的绿化面积。 (二)幼儿园(学前班)有独立名称和办园章程,法人代表应系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 (三)幼儿园(学前班)园舍产权必须合法,所有建筑物没有危房。若幼儿园(学前班)园舍属租赁关系,必须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幼儿园(学前班)财务管理必须独立建帐,专人管理。 (四)幼儿园(学前班)教师应具有正规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幼儿教育专业的相应学历,且已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获得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等。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得超过1:15。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给予相应工作报酬和福利保障。 (五)幼儿园(学前班)园长(法人代表)必须由能够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六)幼儿园(学前班)园舍等建筑物和活动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 (七)幼儿园(学前班)厨房等建筑物和卫生、消毒设施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规定,通过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保健部门的审查,并取得由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八)农村附设学前班,可与小学共用室外活动场所,要有专职幼儿教育专业教师,消防安全、卫生保健等需经当地相关部门验收认可。 第七条 申请开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公办、企事业单位办、街办(乡镇)办幼儿园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园章程、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 (三)法人代表、教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并附个人简历、 2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材料。 (四)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固定资产投入年报、备用教育资金证明等; (五)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建筑物使用合格证、租赁等) (六)园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七)园舍符合卫生安全的证明(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保健部门出具)。 (八)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由所属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办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名称和执业场所具体位置及基本情况; (二)幼儿园开办宗旨和办学模式; (三)幼儿园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班额设置等; (四)幼儿园园务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五)幼儿园园长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 (六)幼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固定资产、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教育经费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责任承担方式; (九)幼儿园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办园章程自幼儿园批准开办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申请开办幼儿园(学前班)的组织或个人向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提出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幼儿园(学前班)15日内给予登记,并颁《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办园许可证》。对不能登记注册的,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如实填写《幼儿园(班)申办审批表》、《幼儿园(班)申报登记注册表》。(《幼儿园(班)申办审批表》、《幼儿园(班)申报登记注册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办理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应向幼儿园(学前班)颁发《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许可证》。(《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许可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班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及年审,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或副本因故遗失,幼儿园(学前班)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及补办。 第十二条 幼儿园(学前班)凭《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许可证》办理其它相关许可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幼儿园(学前班)法人代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幼儿园(学前班)名称、章程、法人代表变更应向登记机关报告, 3 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幼儿园(学前班)因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办学行为,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原发证件。 幼儿园(学前班)停办应提交该园园长签署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说明文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学前班)在领取《登记注册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或停止办学行为满一年的,视为自动停办,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园资格。 幼儿园(学前班)出现改制、园址变迁等,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同时注销、收回原《注册登记许可证》。 第十七条 《幼儿园(学前班)注册登记许可证》每四年更换新证。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幼儿园(学前班)进行考核和年审。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幼儿园(学前班),暂缓年审;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园资格。幼儿园(学前班)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登记。 第十八条 幼儿园(学前班)在年审工作中应主动向登记机关提交《幼儿园(学前班)注册登记年审报告》、年报统计表、年度财务报表等。 第十九条 幼儿园(学前班)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公章,并下发注销决定。 第二十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幼儿园(学前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上报,且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严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三)年度统计和年审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 (五)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六)违反收费政策,不按规定项目和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区和城镇一律不得开设学前班。鼓励农村学校开设学前班,但必须依据幼儿园(学前班)申办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登记注册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县(市、区)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及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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