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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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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与应对策略 近来,食药监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其因不服申诉、举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好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已成为我们执法人员当前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 一、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成生意来做的人。从行为动机看,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高额赔偿。特别是今年3月,新《消法》中“三倍赔偿”,以及最高法院明确支持针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促就了一批职业打假人的复出,职业打...
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与应对策略 近来,食药监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其因不服申诉、举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好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已成为我们执法人员当前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 一、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成生意来做的人。从行为动机看,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高额赔偿。特别是今年3月,新《消法》中“三倍赔偿”,以及最高法院明确支持针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促就了一批职业打假人的复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活动高涨。《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让更多的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的巨大利益。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先直接与商家、生产企业“谈判”,高价索赔。在商家、厂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就会以消费者身份向食药监部门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专家化。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包括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2)专业化。职业打假人了解执法部门办案流程。通过用投诉执法人员“不作为”等手段威胁执法人员,从而达到其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的目的。 (3)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并严格遵守一定的#操作#,真正实现了打假“集团化”。 (4)“缠诉”化。职业打假人在申诉、举报时处处设置“陷阱”,就同一问题向不同部门多次举报、申诉、信访。同时,在其申诉、举报、信访达不到要求时,采取复议、诉讼等与管理部门无休止的纠缠。 二、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 (1)“维权”水平日渐提高。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不仅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同时还会例举一大堆事实和理由,甚至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都说得清清楚楚。 (2)“维权”态度更加强硬。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其目的,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无所不用。职业打假人最初的申诉、举报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减少其开展民事诉讼的举证成本,但一旦其目的在监管部门这里得不到满足,往往就会选择复议、诉讼等司法途径。 (3)“维权”焦点主要集中在食品上。《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出台,更让职业打假人利器在手,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涉及食品标签、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证生产等,动辄就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相威胁。 (4)行政不作为是职业打假人的关注重点。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的行政诉讼类案件集中在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问题上。 三、应对职业打假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食药监部门在处理职业打假人事项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处理不及时或不予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都有具体要求,尤其是在时效上规定明确。如《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试行)》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第十三条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八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 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些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反映,被复议的食药监部门从接收诉求到办理,涉及的多个处、室(中心)不能有效衔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答复;个别食药监部门由于某一环节的搁置,直至职业打假人提出复议时都未作出处理,在行政复议中处理被动。 2、处理证据不充分或未收集相应证据。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不注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如,经办人员以平信函复当事人,导致无邮寄凭据;再如,经办人员以电话形式回复当事人却没有录音,当事人声称未接到电话回复,经办人也无可奈何。一旦当事人以“未对其行政诉求予以处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时,由于证据的缺失,会引发食药监部门败诉的风险。 3、处理不够严谨,形式不够规范。职业打假人为事后获得经济补偿,在与食药监部门交涉时,步步为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对申诉的处理及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食药监部门稍有不慎,职业打假人就可借题发挥。如对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一些上级将申诉举报函移送被申诉举报单位所在地下级食药监部门办理,但未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移送决定告知申诉人,造成程序上过错;注重举报的问题查处,忽略申诉调解。食药监部门就职业打假人在申诉举报中提出的赔偿、奖励要求,提出了调解事宜,但在检查调查笔录中和给申诉人的复函中却不予反映,造成申诉举报处理的缺项;处理职业打假人的行政诉求时,拘泥于固定文书格式,与实际需要回复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回复不全面;做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不加盖机关公章,导致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引起复议等。 4、处理操作上缺乏经验与技巧。对于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诉求,食药监部门只需依法办理,切不可画蛇添足。就信息公开而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食药监部门只对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予以公开;对于公开信息,可告知其查询途径。如对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申请,可以告知申请人去有关网站查询。对于某一种具体食品药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由于需要对生产工艺等作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确定,可不予回复。再如曾有职业打假人要求复议机关向其书面提供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相关证据,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到复议机关查阅,复议机关没有向其提供的义务,故可告知其依法查阅。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政诉求,依法办理是我们的底线,并非其要求都要一一对应回复。 四、应对策略和方法 针对上述新趋势,建议执法人员在接待职业打假人时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 (1)积极应对,对职业打假人不必纠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变被动为主动,克服“怕、推、等、耗”的思想情绪,增强规范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应对技巧。 (2)完善内部管理相关。对文件收发、流转的时限、职责、责任人,应当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 (3)分清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申诉、投诉、举报、信访、政务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最好是分开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遭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起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信件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投诉信与举报信分开写,一种是投诉、举报内容合并起来写,信的抬头就叫投诉举报信。无论是哪种形式,处理投诉事项与处理举报事项这两项工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不能只处理其中的一个,更不能两项工作均不开展,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4)严格执行关于申诉、举报受理的程序规定。对于投诉事项,应当按照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局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需要注意的是只需履行好调解的职责,并不要求一定要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告知投诉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回复、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 (5)对申诉案件不宜采用调解方式,而应建议走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职业打假人在其申诉举报信中往往要求赔偿损失,此时我们执法人员对此诉求一般不宜采用调解方式,而应告知其走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因为 在执法人员介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生产者一方面为了息事宁人,另一方面也碍于执法人员的情面,常常会对消费者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进行妥协。而这也使得我们的消费维权工作逐渐走入歧途。 (6)推行统一格式法律文书。市局对申诉、举报的相关受理、答复文书进行统一规范,出台文书范本在受理答复中加以借鉴运用。对同类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案件,市局应提出统一的处理意见,各区县局参照执行。避免出现各局处理方式、处罚幅度不一致,给职业打假人造成可乘之机。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进一步开展执法打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从而使得职业打假这个行业无利可图,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同时利用职业打假人推进法制进程、产品质量提高、执法程序手段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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