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终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
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
~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企业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第一年实行审核确认~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
,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已按前款规定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公布后~应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