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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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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 第七章 犯罪主体刑法教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 (,) 必须是自然人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 三( 意义 定罪;量刑。 第二节 刑事责...
刑法教案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刑法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 (,) 必须是自然人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 三( 意义 定罪;量刑。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 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 ,( 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 ,( 精神状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又聋又哑的人 ? 盲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 到的年龄。 ,( 划分: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依法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本条指的是八种具体行为,而不是八种具体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案例】 被告人陈林,男,13岁(1967年10月5日生)。 1981年6月20日晚11时许,陈林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潜逃。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林无期徒刑。因陈作案时尚差3个月零15天才满14岁,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林犯罪后果严重,民愤较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林无期徒刑。但涉及适用刑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1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79)第14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究陈林的刑事责任。 ,( 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应当从宽处理原则,必须,一律;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原则 跨年龄段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精神障碍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在某些案件中可减轻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标准:精神病人,要求——精神障碍者;实施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精神病机理作用下实施行为?心理学标准: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大多数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包括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被告人樊国兴因怀疑妻子卫金兰与堂兄樊焦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认为活得不如人,因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1993年2月2日晚,樊国兴两次自杀未遂后,又产生了杀害卫金兰与樊焦锁的恶念,遂于4月凌晨1时许,拿起自家的铁锅盖,将同屋熟睡的卫金兰砸伤。当他去杀害樊焦锁时,又怕惊醒睡在其家中防止他自杀的胞兄樊国喜醒来阻挡,便操起锅盖将樊国喜砸昏,然后从家中拿上斧头窜至樊焦锁家,砸坏樊焦锁住的西窑窗户,并持砖头与樊焦锁互相对砸。樊焦锁欲跑出窑门时,樊国兴用斧头朝樊焦锁的头部、身上乱砍数下。樊焦锁挣扎着跑到樊国兴母亲住的中窑门前,樊国兴上前又朝樊焦锁的左腿上猛砍一斧,最终将樊焦锁砍死。作案后,樊国兴又去跳沟自杀未遂,摔伤了脚。 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樊国兴因其前妻病故,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作案前后言行异常。根据樊国兴的种种异常现,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请有关部门对樊国兴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1994年8月11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对樊国兴作出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责任能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樊国兴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在他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2)上诉人樊国兴不负刑事责任;(3)责令樊国兴的家属对樊国兴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生理功能丧失 ,(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以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理) 四(生理醉酒 ,(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作为精神病犯罪看待 ,(生理性醉酒:(,) 兴奋期;(,) 共济失调期;(,) 昏睡期。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应当预见到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3)醉酒是人为的,可以戒除。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关于“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是仅限于故意行为或者也包括过失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均不统一,日本赞成包括过失行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陷入精神障碍的程度,有国家规定必须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的状态,而日本规定还包括“心神耗弱”的状态。在理论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的行为,如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拉丁文 actio libera in causa) 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语系国家)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按照目前的通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但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对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限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因此,行为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对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责任能力有所减弱甚至完全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具有原因行为的自由性。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规定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应当是具有正当根据的。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概念 ,(身份: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以主体是否要求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前者如叛逃罪,指以特殊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犯罪,后者如非法拘禁 和诬告陷害罪,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开始实施犯罪时所具备的而不是犯罪实施后的特殊身份,争议有事前受贿 ,(仅指向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胁从犯无关。 二(分类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 自然身份: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基于性别、血缘、婚姻。 (,) 法定身份: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 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公务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一系列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与公务员相区别。国家各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等特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军队服役并有军级)和军队在编职工(无军级)。 ? 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如伪证罪主体有真人,鉴证人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 被依法逮捕或关押的人。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要成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般需要由刑法予以明确规定。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所作的划分。 (,)定罪身份: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是犯罪主体的必备要素。 (,)量刑身份: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三(意义 1(定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量刑: (,) 一般地,特殊主体犯罪较一般主体的刑罚重 (,) 总则规定:总则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 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争议 1(否定: (,) 不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的意识和意志 (,) 违反罪责自负原则 (,) 我国大部分刑种不适用于单位 2(肯定: (,) 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 (,) 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贯彻人的意志,这些人对自己的意志有意识 (,) 惩罚单位犯罪也是罪责自负的行为 (,) 对于单位罚金适用 二(立法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附属刑法) 2(《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单行刑法) 3(97年刑法典 三(概念与特征 ,(概念: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主体:单位(不使用“法人”,是因为“单位”一词并不限于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的组织,而且也包括非法人组织在内,这样规定更符合我国社会上除法人组织外还有非法人组织实施犯罪的现实情况。) (,)单位意图:如果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授权擅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除非事后得到单位认可,否则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刑法分则性条文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认定 ,(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单位盗窃,诈骗)。 五(处罚原则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同自然人犯罪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较自然人犯罪轻 ,(单罚制 (,)转嫁制:单位犯罪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代罚制: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而单罚制中又以代罚制为主;单位犯罪的刑罚只有一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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