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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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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 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 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 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 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 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 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股份公司相关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 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期末或年度终了按有关规定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如控股 子公司因管理或经营业务的需要~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应上报股份公司经营管理部和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 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减记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 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 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 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的确认:(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及计提比例。 坏账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分析法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它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0 0 1-2年(含2年) 10 10 2-3年(含3年) 30 30 3-5年(含5年) 60 60 5年以上 100 100 第八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 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 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 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需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孰低计量~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 的~可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 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 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 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 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存货的可变现净价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 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被投资 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低于账面价值~而且这种降 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按投资企业应享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低 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该资 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它实质 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第四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 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 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 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 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本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 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 (五)预计固定资产使用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量~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降 低~导致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无形资产账面 价值的差额作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按照该项无形资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按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 良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 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七条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 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 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未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同时参照股份公司《固定资产购臵、后续支出、淘汰处臵管理暂行办 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 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 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 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三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 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 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 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 议或所属企业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 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 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 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 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 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 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股份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若是 固定资产损失~先由经营管理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 意见~再由股份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内部核准权限~需报省国资委核准确认的~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确认, (六)股份公司根据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公司(或省国资委)批复及相关证据~由公司总会计 师、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 准备财务核销,所属企业根据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股份公司(或省国资委)批复及 相关证据~由所属企业主管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进行 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 决算中有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股份公司形成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省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 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省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 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 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 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公司党政联席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省国资委批复文件以 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 (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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