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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2018-05-06 3页 doc 120KB 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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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天空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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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瑞安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安置。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和农民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途径补偿安置。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建立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完善安置留地政策,鼓励和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安置留地创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多形式、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为征收土地的一次性补偿安置,与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供地方式、土地收益等无关,在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增加补偿安置。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瑞安市范围内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征地事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统一征地工作,承担征地的技术性、事务性和征地政策的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支付。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资金的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和再就业促进等具体工作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指挥部、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由其负责有关的具体征地政策处理工作,市征地事务机构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政策指导工作。第八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等,将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有关专项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市征地调节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户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劳动技能培训支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征地调节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在依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核算征地成本,及时收回征地成本。征地成本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用地指标成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其他有关规费。征地成本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项目、标准和金额向用地单位收取,或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缴。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城乡规划制定年度征地计划。拟征土地报批前应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第十二条 市征地事务机构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就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予以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随同其他报批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三)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四)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市征地事务机构应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签订的征地协议,编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算,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在市征地调节资金中及时足额支付,直接汇入被征地村财务帐户。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指挥部、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有关具体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可由其先行支付到村或通过市征地事务机构转付到村。(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到位后,市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交地时间,及时移交被征收的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地或拒绝交地。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和数额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处理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货币补偿安置,即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综合价格补偿,即区片综合价补偿。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制定区片综合价。全市征地区片等级划分为三类(附件1)。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等级和征收土地类别,对征收集体土地给予相应的区片综合价补偿。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附件2)。(一)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土地类别按《全国土地分类》分类)。一类区片:1.农用地:耕地7万元/亩,园地7万元/亩,林地、草地6万元/亩,其它农用地7万元/亩;2.建设用地:7万元/亩;3.未利用地:6万元/亩。二类区片:1.农用地:耕地6万元/亩,园地6万元/亩,林地、草地5万元/亩,其它农用地6万元/亩;2.建设用地:6万元/亩;3.未利用地:5万元/亩。三类区片:1.农用地:耕地5万元/亩,园地5万元/亩,林地、草地4万元/亩,其它农用地5万元/亩;2.建设用地:5万元/亩;3.未利用地:4万元/亩。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没有安置补助,其区片综合价为土地补偿费。(二)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或树木的实际情况估价补偿,无青苗、树木的不予补偿。(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构筑物、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按实际情况估价补偿。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按照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建造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不予补偿。征地现场处理完毕,能及时交地的,每亩征地给予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2000元。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按下列原则分配使用:(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人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树木或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单位征地现场处理费用和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第十九条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土地实际年产值或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全市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2500元。第四章   安置留地政策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村集体安排安置留地指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留地、旧村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第二十一条 安置留地指标采取三种形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建设规划情况进行选择,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按征收耕地面积,在此征地外,每亩征地安排被征地村集体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居住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其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2.按征收耕地面积,在此征地外,每亩征地安排被征地村集体8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服务业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其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3.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在此征地外,安排被征地村集体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安置留地指标,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对于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项目征收非耕地的,安置留地指标可参照上述征收耕地标准予以安排,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征收非耕地的,一律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居住用房、商服用房、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等收支情况实行台帐管理。安置留地指标台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安置留地指标台帐可作为安置留地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立项的审批依据。第二十三条 安置留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行选址。安置留地难以落实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选择其他方式处置。安置留地根据规划容积率换算用地面积;安置留地用地面积均指净用地面积,带征用地不计安置留地指标,但应由安置留地项目承担并同时报批。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1.5。居住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在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商服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在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安置留地指标在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以上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不足的,应当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建设。因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需要,确需超出安置留地指标设计的安置留地项目,经市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可预支安置留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安置留地指标的5%、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预支的安置留地指标待今后该村征地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结算扣回。安置留地选址不得跨乡(镇、街道)进行。第二十四条 安置留地指标和安置留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有偿调剂。安置留地指标可在本乡(镇、街道)内有偿调剂。2.政府收购。根据所在乡(镇、街道)安置留地指标收购价格标准(附表3)结合被征地村的住宅楼面评估地价确定具体收购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安置留地指标。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价格标准。3.公开出让。安置留地的居住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工业标准厂房打算转让的,在安置留地进行规划选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征地审批手续后,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其收益在扣除征地成本和有关需负担的规费后,全额归村集体所有。4.收益分成。市人民政府在公开出让土地中落实安置留地指标,土地出让收益由政府与被征地村根据安置留地指标在公开出让土地中的比例进行分成;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具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核算。5.物业回购。市人民政府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中根据安置留地指标数设定政府代建面积,由被征地村以成本价回购居住用房、商服用房或工业标准厂房;回购成本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建筑造价等组成,具体回购价格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招拍挂之前核定,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物业回购项目用地原则上由被征地村负责落实。6.自建自用。村民自用的居住用房、村集体创办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村集体用于出租的工业标准厂房,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代建。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安置留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地:1.村民自建自用的安置留地项目按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或在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村民自建自用的住房可以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2.按公开出让、收益分成、物业回购方式处置的安置留地项目,其土地征为国有后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安置留地审批有关规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承担缴纳。第二十六条 安置留地的经营、出租、出让等收益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安置留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扣除征地成本和有关需负担的规费后,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乡(镇、街道)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全额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安置留地收益。第五章   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市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必须做到即征即保。第二十九条 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征收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册农业人口)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下列人员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已享受遗属供养费和精简退职费的人员。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每亩参保4人的标准核定(由全市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得出)。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办理参保手续。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后仍有被征地农民未参保的,未参保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名额多余的村,多余名额不能转让。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拟定参保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集体和个人不缴费。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不分档次,统一按《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瑞委发〔2004〕38号)文件规定的第3档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协议签订后,建设用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从征地调节资金专户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不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和个人帐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由政府承担的参保费用及其利息组成;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风险基金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基金每年度测算后由市财政拔入。第三十四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如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转保;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进行衔接和折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必须在死亡当月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予以退还。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列入征地成本,统一筹集,统筹使用。国有土地划拨的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征收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每亩7.2万元标准缴纳,缴入市征地调节资金专户,再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国有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统一计提,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或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安置留地收益和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从事征地政策处理和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被征地的集体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对擅自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对不能及时交地和供应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征地协议,盘活用地指标;对闲置满二年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土地,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土地闲置费。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指挥部、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已与村协商的拟征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在2009年2月28日前签订征地协议和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按原征地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具体要求为:有关单位将征地村名称、签订的征地协议、征地面积、征地位置(征地红线图)、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等材料,在2009年3月10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征地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第四十一条 国有农场土地收回的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发布的《瑞安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瑞政发〔2003〕139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瑞安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瑞安市征收土地区片等级2.瑞安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3.瑞安市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价格标准 附件1瑞安市征收土地区片等级区片等级乡(镇、街道)划分一类区片市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潘岱街道)、塘下镇、汀田镇、莘塍镇、飞云镇、仙降镇二类区片马屿镇、曹村镇、顺泰乡、梅屿乡、荆谷乡、陶山镇、碧山镇、桐浦乡、湖岭镇、潮基乡、龙湖镇、平阳坑镇三类区片大南乡、营前乡、东岩乡、高楼乡、宁益乡、枫岭乡、鹿木乡、永安乡、桂峰乡、芳庄乡、金川乡、林溪乡、北麂乡、北龙乡 附件2瑞安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地类货币补偿(征地补偿费)安置留地(不分区片等级)基本生活保障(不分区片等级)区片综合价(万元/亩)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分区片等级)一类区片二类区片三类区片农用地1.耕地765按实估价补偿(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每亩安排100m2住房或80m2商服用房或10%标准厂房用地指标每亩参保4人,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2.园地765按实估价补偿(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可参照征收耕地予以安排。每亩参保4人,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3.林地、草地654按实估价补偿(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可参照征收耕地予以安排。无4.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765按实估价补偿(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可参照征收耕地予以安排。每亩参保4人,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建设用地765按实估价补偿(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可参照征收耕地予以安排。无未利用地654无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可参照征收耕地予以安排。无 附件3瑞安市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价格标准单位:元/㎡乡(镇、街道)收购价格乡(镇、街道)收购价格乡(镇、街道)收购价格安阳街道4000-5000玉海街道4000-5000锦湖街道2000-4000东山街道3000-4000上望街道3000-4000潘岱街道1500-2500塘下镇2000-4000汀田镇2500-3000莘塍镇3000-4000飞云镇2000-3000仙降镇700-2000马屿镇700-2000曹村镇500-1000顺泰乡500-1000梅屿乡500-1000荆谷乡500-1000陶山镇700-2000碧山镇500-1000桐浦乡500-1000湖岭镇500-1500潮基乡500-800龙湖镇500-1500平阳坑镇500-1000大南乡500-700营前乡500-700东岩乡500-700高楼乡500-800宁益乡500-700枫岭乡500-700鹿木乡500-700永安乡500-700桂峰乡500-700芳庄乡500-700金川乡500-700林溪乡500-800北麂乡500-700北龙乡500-700说明:①收购价格以住宅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建筑面积)为标准进行计算。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再根据不同村的住宅楼面地价差异确定具体收购价格。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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