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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题专题

2017-09-20 14页 doc 30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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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题专题网络问题专题 网络问题 一、网络媒体的特点 第一是全时性。网络媒体是全天候的信息传播与实时信息发布平台,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受众,即时性增大了公共事件的冲击力。 第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把部分话语转交给受众,就是说,受众通过粘贴、编辑、链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来及时、便利、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发布者。当信息在网上自由流动和吸引众多受众主动参与时,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甚至完全消解。即使遭到“删贴”也能发出自己的抗议。 第三是亲近性。网络媒体上的...
网络问题专题
网络问专题 网络问题 一、网络媒体的特点 第一是全时性。网络媒体是全天候的信息传播与实时信息发布平台,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受众,即时性增大了公共事件的冲击力。 第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把部分话语转交给受众,就是说,受众通过粘贴、编辑、链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来及时、便利、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发布者。当信息在网上自由流动和吸引众多受众主动参与时,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甚至完全消解。即使遭到“删贴”也能发出自己的抗议。 第三是亲近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交互性也拉近了媒体与受众情感和心理上的距离,人们称之为信息的零距离传播。网上发言,如同在自己家里说话一般。 网络舆论最大的特点也许是受众主体,受众主体同时又是信息发布的主体。这就造成了主体的真实、自由和流畅三大特征。 真实,就是真实意愿的反映,言为心声,不带任何功利目的,率性而为。自由就是环境的宽松,没有压力,不听“招呼”,网民们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种种社会心理以及可能带来的任何社会行为,天马行空,激浊扬清。流畅是接受、发布过程的一体化,传播的过程具有裂变性,呈发散状,外在的力量难以控制。总而言之,是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网民能够以与客体平等的心态和批判的态度来使用宪法赋于的言论自由的权力。 二、网络舆论的影响 (一)提供更为广阔的意见通道。 (二)与传统媒体交互作用强化网络舆论功能内涵。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开始打破“各自为政”的僵局而趋向于相得益彰的交互渗透。网友频繁发贴引起传统媒体注意并着力深入采访与报道,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及事件的合理终结。 (三)网络舆论推进政治民主。 (四)文化的试验、培育基地。网络经济时代人们将消费重点转向精神和 1 文化沟通,网络舆论成为这种诉求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网络媒体作为文化的载体之一,对优秀文化的传承、良好社会风气的塑造及网民的文化诉求都负有重要社会责任。三、中国的网络舆论问题 (一)谣言增多 据统计,2003年4月以后的一个多月里,仅北京、广东、河北等17个省市公安机关查处的借非典问题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制造传播非典谣言案件就有107起,依法刑事拘留12人,治安拘留33人,罚款20人,行政警告25人,批评教育24人。 网络谣言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准确或者因角度差异,造成网民群体的理解差异,进而形成与事实相距很远的谣言;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的留言或者BBS上的一些道听途说改编之后形成新的谣言。而这些谣言在得到澄清之前,会逐渐引发出新的倾向性更加鲜明的网络舆论,越来越偏离于事件的真相。 (二)谩骂与攻击 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于他人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可能。这种谩骂和攻击在一些访问量很大的商业网站新闻后面的留言里常常现身。这些留言有的是发布各种各样的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有的则是赤裸裸的人身谩骂。而在很多论坛里,对于他人的不负责任的攻击也屡见不鲜,这些攻击都是以骂人和损人为主,而不是以探讨问题、研究问题的心态进行辩论,属极端的人身污蔑与攻击。 (三)有被敌对势力利用的危险 前不久,千龙网发表一篇署名蒲红果的文章《美日高薪雇用“网络特务”占领BBS专事反华调查》,说美国、日本雇用网络写手占领全球中文BBS,专事张贴“诬蔑、攻击中国的文章和真假消息”。报道说,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管文章所述是否准确,但这一事件的发生至少从一个方面提醒我们,网络舆论客观上存在着被敌对势力利用的危险,应当引起的警惕。 (四)隐私披露等其他问题 网络舆论问题还表现在隐私披露、窥视与被窥视、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上。网络本身虽然具备新闻出版的一些特征,具有信息交换与获得的途径,但本身却是信息纪录的缺失者。 2 网络的写作和发言没有传统媒体的监督审查监管体系,而所属网站在现有条件下又很难扮演传统媒体的审查职能,加之一些网站经营者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忽视社会责任感,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很容易出现隐私披露、谩骂与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 隐私的披露往往都建立在对臆测丑闻的曝光上,各类明星是被“关照”最多的。在一些小网站里,常常可以看到某某明星是同性恋、性变态的信息披露。虚假信息发布的情况也相当普遍,许多未经核实的道听途说消息都在互联网上传播。 就网民而言,当前网络舆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偏激和非理性,表现出很强的群体盲从性。受信息来源的限制,网络舆论与真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有的新闻或者是信息源受角度及空间所限,报道并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但大多数网民面对这样的消息,却很少质疑其真实性进而辨别真假,表现出一种群体的盲从与冲动。 中国网友报主编申江婴认为,网络舆论也许并不是靠言论的理性和的可行性,很可能仅取决于争辩双方上网时间、发帖数量的多少。如对于刘涌案,可以用“世人皆曰可杀”来形容网络舆论的指向。但在这一案件的进程中,“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之辩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即使是最高法院重审刘涌案、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网上的辩论仍然如火如荼。但最后道德指责和无聊谩骂喧嚣一时,讨论没能理性有序地深入下去,网络上人人平等的说法也开始遭到质疑。 网络空间就是一个社会,不仅折射着现实社会的各种问题,同时也引发社会一系列问题。因为网络虚拟这一特殊性,使很多人以虚拟的名字更加肆无忌惮在网络上进行攻击、诽谤等活动。 网络社会也是一个社会,因为各人素质的参差不齐,它也需要健全的法令进行管理和监督。健全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管理,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 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及解决之径 近几年来,“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都曾轰动一时。暴力语言、群体围攻、越界的“审判”、毫无顾忌地公布和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种种原本以正义为出发点的行为,最终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巨大伤害。 3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出现,其实是传媒环境转型的必经阵痛。而其中值得我们深思的还有一点,那就是传统媒体在这当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不容否认,不少网络恶炒事件都伴随着个别传统媒体的添油加醋。如果说我们的网民还没有成长成熟,那么那些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又在哪里,“媒体审判”曾经在欧美惹出过极大祸害,因而被严格禁止;那么在我们国家,当司法还未能及时介入的时候,传媒业内人士是不是应该有个起码的底线意识:保护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避免直接评价谁对谁错、平抚公众的无谓愤怒、引导多角度的信息解读, 几乎每一次“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弘扬正义、惩奸罚恶,可以说,网民的反应是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表现出来的态度,是社会道德与良知的体现。 网民看问题有一定的盲从性,很容易受到误导和情绪激动,很可能缺乏理智。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全民素质。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远大目标。只有国民素质上升到一个高度,网络上理智的声音才会越来越多。 二是网络媒体管理。很多网民因为善良,容易被煽动,同时又不够理智和冷静,所以才有好心办坏事的结果。这样的现象,诱导他们的媒体应该负主要责任。媒体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意识,无论是社会道德还是职业道德。媒体的管理应该加大、加强。 三是加强网络立法。这一点既是对网民也是对媒体。网络有其复杂性,以法监管至少是目前最有效的,也有助于网民和媒体养成良好习惯,看问题和对待事物的时候都能做到尽量不偏激、不暴怒,能理智地面对问题。 五、 网络诚信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网上炒股、网上营销等网上商务活动日渐兴起,但就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既孕育着无限商机,同时也潜伏着各种陷阱和巨大的“诚信”隐患。 第一,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虚拟网络也许正是网络与其他媒体最大的区别。曾经有人用“你将不知道对方是不是一只狗”来形容互联网。网络的虚拟性给人们带来另外一个世界,但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互联网的 4 虚拟性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只通过文字、图片等虚拟的事物就可以进行交流,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利用网络虚拟性在网络上进行欺骗,从而进一步犯罪。 第二,电子商务的诚信影响了人们的消费心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建设发展,网络成了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平台,电子商务的方便快捷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目前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安全系数不高。尽管人们看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但对电子商务大规模、大范围的使用却顾虑重重。诚信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同时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网络存在许多的安全技术问题。如:网络协议不安全;网络安全严重依赖操作系统,就目前而言,市上流行的网络安全产品绝大部分依赖于操作系统安全,很少有独立于操作系统的安全产品。 第三,普通网民的诚信引发道德问题。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使得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世界是虚幻的,在这里可以任意放纵自己,不需要像现实生活中一样遵守任何道德准则,这样就给众多网民带来了诚信问题。 第四,信息资源提供者的诚信引发商家问题。提供信息资源者的诚信也直接关系到普通用户诚信度的大小。信息资源提供者的诚信不仅要真实可靠,还要及时、健康、合法,让用户接受。 第五,黑客(hacker)攻击影响网络安全。黑客是在隐蔽自身身份和地址的情况下专门攻击网络的计算机网络用户,黑客的存在使网络很不安全。 (二)解决网络诚信问题及安全问题的措施对策 网络的诚信,不仅对网络的发展至关重要,是网络安全和健康的支柱,更是有效利用网络的优势的重要问题。对于网络的诚信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提高网络通信的质量。网络通信的质量主要由网络硬件和通信技术决定。硬件包括计算机、网线等,硬件的投入限制了大量的用户发展。提高技术、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这将带动家庭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增多,从而减少网吧的数量,保证网吧的合法性。同时,在达到一机一IP、一人一机后,网络就可以根据用户的IP测得用户的具体身份,这样可以极大程度地提高人们的诚信,同时也便于网络法规的制定。要提高通信技术服务的质量,就应大力提高通信技术,再次降低成本,加强网络安全,保证网络畅通。这将有利于用户的增加,也有利 5 于用户对网络的信任。在网络诚信的建设中,通信技术服务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仅保障了网络畅通,而且有利于网络诚信的发展。要是没有通信技术服务的保障作用,一切网络问题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谈网络诚信。加强网络技术建设,一旦发现网上违反诚信的网站和个人,能够准确锁定发布地址和人员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封堵。 第二,大力发展网络诚信教育。网络诚信不仅要以法制来约束,不仅要宣传、要引导,还要教育。提高整体素质,树立诚信观。要在网络上树立诚信,就要所有领域、所有人都树立诚信。要在全体国民中都建立信用,就要靠加强素质教育和信用、诚信观念的灌输。对于信用的灌输,应从学校抓起,让网络诚信深入人心。只有在所有的领域大力建设诚信,才能把诚信从其他领域转到网络上来。如果人人都能在网上做个诚实的人,遵守网络道德,真正的网络教育就会成为现实。 第三,制定相关的网络法规。网络作为新生事物,在一定程度上和传统的事物有着很多冲突的地方,传统的思想还未融入。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制体系,保护网上知识产权。以法治来保证信用,以规则来维护信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诚信是很难建立的,所以,必须在提倡建立诚信和诚信教育的同时健全相关的法规。网络的法制建设不是抵触网络的诚信建设,相反的,网络法制是为了保证网络诚信。只有在法制的约束下,诚信才能更好地存在于人际之间。也只有用法制来约束不诚信行为,才能使诚信更加有效。 第四,树立黑客新形象。黑客形象的转变对网络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只要黑客不再对网络进行攻击,网络会更安全。当黑客建立了诚信形象,开始转变为服务于建设网络安全上来,把攻击网站转变为测试网站漏洞,这种诚信一旦建立,网络将更加安全,更加受其他用户信赖,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的发展。 第五,提高网民的诚信意识。要提高网民的诚信意识,首先要提高整体的素质,建立起每个人的诚信观。其次还要加强网络法制法规的建设,从而约束网民的网络行为。诚信,作为我国的稀缺资源,政府、学校等都应大力提倡。通过积极的引导,培养广大网民,教育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网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的行为和不健康的东西,做社会合格的网民。在这方面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加强教育,加强管理,使我们的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为新一代健康合格的网民。 6 第六,加强对互联网站刊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国家重点网站为主体,建立健全一整套网站新闻信息采制发布的审查把关制度。同时,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的行为,坚决查处利用网络手段坑害消费者、非法谋利的行为。 第七,发挥互联网协会、“诚信自律同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网络诚信,自觉引导公众健康上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净化网络环境。 第八,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宣传,对违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给予曝光揭批,通过网上座谈会、嘉宾访谈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网上诚信教育,树立网上正气,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节垃圾短信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手机短信业务因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手机短信开始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然而随着手机短信服务被广泛使用,“垃圾短信”问题也愈演愈烈,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我们在享受拇指间便捷的同时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短信立法已经成为热点问题。 一、垃圾短信的形式 (一) 违法短信 违法短信主要是指由不法分子发出的短信,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短信作案主要有如下四种形式: 1.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骗取、偷盗他人钱财。 2.通过手机短信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考前出卖试题等违法经营活动。 3.通过手机短信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谣言或有害信息,如果放任有害信息传播,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国家安全。 (二) 短信陷阱 不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制造“短信陷阱”一般通过两个渠道:一个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诱惑短信”,用户一旦回复短信就被当作确认定购服务; 另一个是在互联网上设置“陷阱”,“诱惑”用户发回短信确认。 无 7 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何种途径,都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回复确认才可产生费用。为什么不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要千方百计得到用户的回复呢,原因在于以往运营商在三方之中充当代收费的角色,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需要得到用户的回复确认与运营商进行费用结算,于是一些不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千方百计设置“短信陷阱”让用户不自觉“回复”。 (三) 不良短信 这类短信息一般不构成直接的利益侵犯,但却给接收者带来了身心的烦躁甚至伤害。此类短信多以整人为主要目的,加之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招致了不少用户的反感,被称为“精神污染”。当前有不少人靠编写不良短信谋生,更有新浪、网易这样的门户网站以不良短信牟利,更不用说许多利欲熏心的大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们了。 (四) 广告短信 此类短信多为各短信广告公司,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覆盖面广。据业内人士称:只要事先选择好手机或小灵通的一个号段,把开始的号码和最后一个号码输入软件,并输入相关软件群发即可。 2. 费用低。目前,市场上通行的短信广告的服务价格为三至四分钱一条,这意味着,即便是发送给一百万人,也只需花费三到四万元甚至更低。 3. “广告效果”好。由于用户在阅读该种短信前无法知晓该短信的内容,即使删除也是在阅读了该短信之后,类似被强迫洗脑。 4. 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相对于传统媒体广告,利用短信发送的广告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一般人在收到广告消息之后多为阅读后即行删除,很少和周围的人分享。 二、垃圾短信的形成原因 (一)立法的欠缺 从当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电信运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和使用电信及互联网的行为等都进行了规范。短信息通信作为电信活动的一种形式,也应当接受上述法规的调整。但是,《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息通信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上述两部行政法规制订之时,短信息 8 通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客观上也不可能作出具体性的规范和调整。 (二) SP缺乏行业自律 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不平衡性,基于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行业具有先天的“自律缺位”特征,导致了某些SP对市场规则的无视。 (三) 混乱的手机发号制度 目前,市面上出售的手机号都是由手机运营商发放的。以缴费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存话费的手机号,另一种则是“先通话、后缴费”的手机号。前一种手机号购买时不用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后一种则需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以便运营商建立客户档案。不法分子往往一次性购买多个无需身份证明的手机号,随时准备更换或丢弃,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 (四)公众保护手机号码意识的欠缺 当前不法分子获取公众手机号码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一是通过一些街头的社会调查获取,因为这些社会调查都会要求被调查者填写手机号码;二是公众参与一些消费活动,进行会员注册登记留下了的手机号;三是一些网站在注册时要求填写手机号;四是利用不法途径一次即可购买到上万个有效的手机号段(只需1分钱一个号)。短信发送的代理公司并不知道用户的详细信息,他们要的只是有效的号码,以避免自猜的号段中无效号码带来的资费浪费。 如果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在社会活动中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对外泄露自己的手机号码,那么受到短信骚扰的可能性会大为降低。 (五)对“地下短信群发公司”监管不力 当前,由于短信群发器材可以被方便地购买到,加之我国目前对群发短信缺乏必要的立法,导致许多人盯上了这个有利可图的行业。 (六)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对短信息内容监控不力 对短信进行监控,主要集中在短信发送到服务站这个环节上。但是目前利用技术监控的话,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而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如果要精确判断,只能靠人工完成,但是面对每天巨大的短信息发送量,用人工监控所有短信息的内容显然很难。 三、几点对策 (一) 加强立法 9 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很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亟待补充的立法主要有: (1)向手机发送批量病毒的刑事犯罪设置。这是因为,现行刑法第286条第三款所规定者仅是向计算机发送病毒的行为,而手机并非计算机,因而我国立法部门唯有通过另行立法,才能法之有据地惩治此类危害行为。 (2)增设传播淫秽信息罪。这样,对利用手机大肆传输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刑法即可有效予以惩治。 (二)要加强对手机号码的管理,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 国内手机号码比较混乱,犯罪分子可以很方便地申请到手机号码进行犯罪活动,事后抛弃号码逃之夭夭以躲避制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手机发号方面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机入网实名制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所谓手机实名制,是普通的用户到运营商或者户网运营商入网的时候,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提供自己的有效信息,今后所有用户在入网时都将按真实身份登记。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它能够为用户营造安全无污染的短信环境,能够方便运营商和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的监控,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 (三)电信监管部门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都应着眼于通信业健康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网站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加强内容监管,各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及其他政府部门平时也要保持联系,共同依法打击短信犯罪。因此,我们除了应与短信经营商签订杜绝滥发垃圾短信行为协议外,更应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控制。一是应实行流量控制,日发送量达到一定数值后,采用的监控系统就提示运营商采取管理措施;二是实施内容监控,建立屏蔽词库,发现有问题的短信,系统就向工作人员报警,经查询确认是有害短信后予以屏蔽。对于同一内容连续发送的短信,应对发送位置和发送号码进行监控。 (四)移动通信运营商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大对短信的监控力度 10 尽管目前对所有短信的内容都进行监管难度较大,但是通信运营商并非完全无计可施。现有通信技术是可以实现对手机短信群发量的突然不正常增多和某些敏感字词进行监控的。一旦通过监控确定了可疑手机号码,就可以立即实施管理措施。可以采取“分批分次暂停发送者的短信业务”的方法,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实时监测确定哪些是违法用户,然后以此为依据,暂停这些用户的短信服务,而在每次暂停前,通信公司都会发送暂停,把暂停原因和时间通知用户。如果这些被暂停的用户想办理恢复手续,就必须要填写不再发送这类广告的保证书,否则短信功能将被永久性关闭。 (五)推行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举报机制 短信市场诚信经济的建立,必须依靠SP对自身经营道德的培养和对市场规律的遵循,只有凭借良好的质量才能赢得良好的信誉度。市场对于短信服务信誉评价的优劣,与服务商是否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息息相关的,而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形成,有赖于在短信市场建立起遵守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 (六) 创新短信管理技术 整治垃圾短信,除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运营商在管理技术层面上的大力支持。目前被广泛采用的是来源追踪手段,查找每一条垃圾短信的初始来源,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手机入网资格。此外,部分运营商还可采用一些如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通过各种方法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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