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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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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及名单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 通知 发改规划[2014]2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现...
2014年12月29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及名单
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 通知 发改规划[2014]2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编 办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  业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国家委 2014年12月29日 新型城镇化试点名单及任务 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新型城镇化试点名单2省62市镇入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披露《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全文。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出由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包括宁波、大连、青岛等在内的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并公布了推进时间表。 通知规定,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年至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方案》显示,开展此次试点主要有五方面任务。 其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户籍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 二是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具体试点工作按中央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 四是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按照城市设置与简化行政机构联动原则,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的前提下,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积极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的经验,探索更加精干、高效的组织构架和行政体制。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这些镇更好地吸纳人口、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是鼓励试点地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机制、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城市“多规融合”制度、城市生态文明制度、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改革探索。 新型城镇化试点名单2省62市镇入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披露《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全文。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出由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包括宁波、大连、青岛等在内的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并公布了推进时间表。 通知规定,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年至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方案》显示,开展此次试点主要有五方面任务。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 二、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具体试点工作按中央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 四、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按照城市设置与简化行政机构联动原则,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的前提下,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积极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的经验,探索更加精干、高效的组织构架和行政体制。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这些镇更好地吸纳人口、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鼓励试点地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机制、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城市“多规融合”制度、城市生态文明制度、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改革探索。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 2个省 江苏省、安徽省 3个计划单列市 宁波市、大连市、青岛市 7个省会城市 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武汉、长沙、广州和重庆主城九区 25个地级市(区、县) 北京通州区、天津蓟县、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牡丹江市、上海金山区、浙江嘉兴市、福建莆田市、江西鹰潭市、山东威海市、山东德州市、河南洛阳市、湖北孝感市、湖南株洲市、广东东莞市、广东惠州市、深圳市光明新区、广西柳州市、广西来宾市、四川泸州市、贵州安顺市、云南曲靖市、甘肃金昌市、青海海东市、宁夏固原市 25个县级市(区、县) 河北定州市、河北张北县、山西介休市、内蒙古扎兰屯市、辽宁海城市、吉林延吉市、浙江义乌市、福建晋江市、江西樟树市、山东郓城县、河南禹州市、河南新郑市、河南兰考县、湖北仙桃市、湖北宜城市、湖南资兴市、海南儋州市、四川阆中县、贵州都匀市、云南大理市、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陕西高陵县、青海格尔木市、新疆伊宁市、新疆阿拉尔市 2个建制镇 浙江苍南县龙港镇、吉林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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