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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2017-03-30 2页 doc 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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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市区户口性质统一为居民户口,四县户口性质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户口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本...
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市区户口性质统一为居民户口,四县户口性质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户口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办理户口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立为一户,一般由户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户主。   第八条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独立生活条件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家庭户:   (一)房屋产权证;   (二)土地使用证;   (三)公共租赁房屋或廉租房使用证明;   (四)其他房屋证明。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居民,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机关、团体、;   (二)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的企业;   (三)拥有相应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的学校;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部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单位。   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户口申报事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村(居)或乡镇(街道)所在地设立公共集体户。本地居民无处落户的,可以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在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成年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立户。   福利机构孤儿年满18周岁,经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本人申请立户。   第十二条 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无照房屋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农村或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公民要求分户的,应当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依前款规定办理。   共同居住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非法租住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域,辖区派出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分户、立户。   第十三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导致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调解无效的,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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