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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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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盗版信息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编辑: chengdeshiwenhuaju 时间: 2008-6-11 9:05:44 来源: 点击: 790 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
鉴别盗版
信息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编辑: chengdeshiwenhuaju 时间: 2008-6-11 9:05:44 来源: 点击: 790 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行政处罚的投诉与受理程序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决定立案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范围,包括:(以下简称违法行为)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一、申请 投诉人就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二)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三)委托书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二、受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非法报纸、期刊的鉴定 一、非法报纸的鉴别 报纸是指以刊载新闻为主的面向公众、定期、连续出版发行的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报纸出版》,对报纸的定义为“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非法报纸的鉴别要点是: (一)确认报纸的范围一一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开版、刊期,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如果纯粹是广告宣传,无新闻报道性等信息知识内容的则不属报纸范围。 (二)查看报纸出版的合法性一一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必须经过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发行的报纸,均为非法报纸。 (三)查看报纸内容是否存在问题一一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报纸如有禁载内容,即属违禁出版物。 (四)查看报纸版本记录是否规范一一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1、报纸名称;2、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3、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4、总编辑(社长)姓名;5、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6、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7、定价;8、印刷单位名称、地址;9、广告经营许可证号;10、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这些版本记录,如不规范,不完全,不准确等,都有可能是非法报纸的嫌疑对象。 (五)看连续出版物号、开版和专版专刊是否规范一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名。报纸可以出版增期,但应办理审批手续。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否则可视为非法报纸的疑点。 目前出版物市场非法报纸的表现形式,除了存在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主要是:1、不经审批,以内部发行方式,不定价,但通过刊登广告收取费用;2、一报多名,一号多报,或以专版、专栏作报头;3、盗用、假冒、伪造报名或副刊、增版的名义,以格调低俗的内容,突出其标题,插入庸俗低级的图像等;4、利用已撤销了的报名出版发行,内容七拼八凑。 二、非法期刊的鉴别 通常认为期刊是一种有固定名称,有固定的办刊宗旨,定期或不定期装订成册的连续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2005年12月l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期刊与书籍的不同之点是它的定期性和连续性。又因它不以报道时事为主,而是以解说、评论、论证、教育、宣传、娱乐为主,且又装订成册,因而有别于报纸。杂志则是期刊的别称。期刊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即有较强的随意性和选择性,读者阅读期刊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内容的限制。 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国内统一刊号,并申请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即为正式期刊。 期刊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循有关出版管理法规,其要点有: (一)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后者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内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禁止向境外发行。 (二)期刊不得刊登禁载内容。 (三)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期刊名称,主管、主办、出版、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形码。 (四)期刊必须在封面明显位置刊载刊名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封面的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五)不得用同一个国内统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六)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经申请批准后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业务范围(办刊宗旨和文种)。开本应与正刊一致,并应在封面刊印正刊刊名,注明“增刊”。同时刊载国内统一刊号和增刊号,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标识。 (七)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刊名及“合订本”字样。 市场上的非法期刊包括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期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包括已撤销的);  2、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增刊(精华本、珍藏版),无增刊号或使用无效增刊号;  3、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的期刊;使用或盗用境外刊号在内地出版发行;  4、内部期刊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发行;  5、刊登禁载内容;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或以低级庸俗内容、挑逗性画面充斥其中;  6、不按规定刊载期刊版本记录; 7、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明显于刊名;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  8、盗用或胡编刊号;无条形码或盗用、胡编条形码;只有国际标准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或只有国内统一刊号,无国际标准刊号;以书号、电子出版物专用标准书号或音像制品版号出刊;  9、期刊合订本,内容重新编排,出现连续页码;  10、印刷质量低劣,开本、版本记录、定价,以及内容违反办刊宗旨等,都是非法期刊的疑点;  对于有非法报刊疑点的问题,应与出版单位或主管该报刊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报刊管理部门核实,方可作出鉴定结论。 非法出版物的鉴别方法 鉴别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一、直接检验法:主要是从出版物的外在形式上检验。根据非法出版物的现实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检验版本记录:看版本记录是否规范、全面、准确。如无版次、印次,或有年无月,印次与印数记录相矛盾,印刷厂名不具体,版次与印次时间相距很远,开本数字与实书幅面大小不符等。  (二)检验书号:版权页、封底、条码上书号不一致,书号多于或少于10位数,书号与所署出版单位不符,校验码错编,种次号大于书名号,分类代号不准,一号多书,以刊号代书号,以书号出刊,出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者前缀,内地版本记录方式而书号是境外的等等。 (三)检验定价:版权页与封底上定价不一致,一个书号的书出现多种定价,内地出版的书印外币价,境外出版的书印人民币定价等。 (四)检验装帧与印刷质量:用纸混杂粗劣,封面或插图色彩不纯,套印不准,图片、字迹模糊,网纹粗糙发花,油墨浓淡不匀,文字笔画缺损无笔锋,版心不正,装订质量差,封面很美而内文极差等等。  (五)检验图像:封面图文、插图等出现带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形象的画面,有的配以刺激性和挑逗性文字;地图不准确,版图不完整等。 二、间接核对法: 一是从经营正版书的书店取得同版本的正版书核对;二是与出版社联系,请对方提供正版样书核对;三是电话、文函联系核对。核对的要点:  (一)出版社是否出过这种书,以确认是假冒该社名义还是正版或盗印。   (二)与出版社核对之前找出疑点,有的书盗印者运用现代化装备印制得几乎与正版书没有差别,提不出疑点时,也须与其核对,因为再高明的盗印者也会有马脚露出来。  (三)核对部位:一是版本记录;二是装订方式;三是印刷质量;四是用纸;五是页码与幅面大小;六是插图、插页、衬页;七是书号、定价、条码;八是取某一页文字句子核对;九是折标;十是责任编辑姓名等。 (四)运用新的查询系统核对   2006年3月28日中国扫黄打非网已开通“出版物数码防伪查验系统”,并设置“非法出版物实时查验数据库”。只要用手机发一个查询短信息,输入防伪标识物中的编码,即可得到答复。也可通过图书CIP核字号验证查询系统,查询正版书CIP数据信息,可作为非法出版物查验的重要参考。 三、关于非法出版活动的一般规律:   (一)非法出版物的品种对象往往是畅销书与读者面广的教学辅导读物等。 (二)边远省区出版单位常常是被假冒的对象。   (三)销售(批发)折扣高的常常是非法出版物的嫌疑对象。   (四)粗制滥造,任意拼凑和表面精美,内容打法规的擦边球的通常是值得怀疑的对象。 (五)掌握并熟悉图书知识与出版发行印刷法规政策;掌握出版社基本情况资料;关注报刊相关“声明”等。 (六)从外在表象和阅读部分内文的篇、章、句,以初步认定是否属违禁出版物?以便确定是否送省局作出鉴定。 (七)有些出版单位设置了专门的“打盗”机构和专人;有的在其出版物中设置了专用防伪标识。如商务印书馆的字典辞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都有防伪水印扉页。胸部如何变大隔离霜bbshuang霜有效的什么眼霜去细纹好眼影降血脂什么牌子好祛斑去黑眼圈眼霜排行榜推荐 (八)盗版书大都通过扫描制版或重排,为了尽快上市不顾内容质量,只粗略校对甚至不校对,因此差错多,错字漏字现象突出。  (九)印刷质量好,装帧也不错,版本和品种不同,但装帧和版面设计、用纸、篇幅、开本、厚度等相同或相似,定价不同,但售价相同而便宜。都是非法出版物、盗版书的象征。如2005年以来市场上出现的“10元本”或“10元3本”。 (十)由于出版社编辑素质不一,某些正版书出现不规范的版本记录和其他问题的也不少见,因此尽量能与出版社联系核实为妥。 非法音像制品的鉴别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的规定,非法音像制品的鉴别要点是:  一、内容上,凡是出版、复制、经营禁载内容的音像制品,都可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  二、合法出版、复制单位非法制作出版的音像制品,包括: (一)音像出版单位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方式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图书出版单位出版非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和未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即超范围出版的音像制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四)音像复制单位私自加录、销售委托单位加工的音像制品; (五)音像复制单位以来料加工方式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全部返销,遗留在境内进行销售、播放、转录的音像制品; (六)音像复制单位未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而擅自盗制、批销的音像制品用合法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等制作的音像制品;  三、用合法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等制作的音像制品;  四、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音像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  五、盗版方式制作的合法音像出版物的彩色封面、装帧纸、音像带芯和其他复制品;  六、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七、使用被撤销或停办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出版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  八、音像出版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引进而出版发行的海外音像制品;  九、走私入境的海外音像制品;  十、盗版制作发行的海外音像制品等。  十一、国内(境内)音像制品的鉴别:  (一)观察包装和彩封。凡是简装(塑料袋加纸片包装)光盘,外包装的制作、印刷粗糙,塑料薄膜粘贴不紧,容易脱落;彩封颜色不正,字迹模糊或有双影等,即有盗版嫌疑。由于新的设备和技术的进步,有的盗版音像制品包装和彩封已可乱真;因此还要结合其他因素去鉴别。  (二)价格。非法音像制品成本低,售价大大低于正版品。  (三)防伪标识。凡未加贴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都是非法音像制品。  (四)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外包装和光盘上都应有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否则即为非法音像制品。  (五)SID码。境内复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的内圈表面上都压制有一组四位数的SID码,第一位是小写英文字母(IFPI),顶上有一道弧线,后三位是阿拉伯数字。SID码世界通用,凡无此码的即为非法光盘。  (六)引进版的识别。文化部规定,从1999年起,引进版音像制品都有固定的版权登记号和固定的引进文号(如“文音进字 [1999]…号“文像进字 [1999]…号”)。没有同时标明版权登记号和引进文号或与管理部门登记的文号不符的引进版音像制品,即为非法产品。  十二、进口音像制品的鉴别:  目前只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具有进口音像制品权,非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凡具有以下特征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即为非法进口音像制品: (一)盘面“打孔”“锯口”的; (二)没有同时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防伪标识的; (三)彩封上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总经销”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进口”或“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总经销”字样的。  十三、新版防伪标识的识别办法: (一)材质改为聚酶镀铝PET膜;外形依然保持圆形,直径为15.2mm。 (二)标识中心为模拟光盘图形,由10道白色同心圆水波纹组成,移动时向外波动扩张。移动时模拟光盘的彩虹光栅将模拟光盘均等分为八瓣,并顺时针移动。 (三)标识上部为三个五线谱音符,从左至右分别为高音谱号、三连音、八分音符,正面主视觉观察呈“绿、红、绿”,改变视觉变为“红、绿、红”。 (四)标识左侧正面主视觉显现英文字母:“Y”,右侧显现英文字母“X”,并可看到多色彩虹效果。改变主视觉,可见与“Y”,同位处呈现汉字“音”;与“X”,同位处呈现汉字“像”。“Y”、“X”旁各有一个水平装饰耳延伸到较粗的圆圈外,装饰耳与圆圈交叉处可见极小的“Y”“X”。 (五)光盘下方有三个圆点,在一定视觉当点变成橙红色时肉眼可见左、中两点分别含有魏碑体的“文”和“化”。 (六)标识底部圆点之间有用英文字母、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序列号段,号段颜色为本色。使用降温手段空气清新剂、医用“好得快”、冰块、冰淇淋或置于冰箱内,可使号段文字由本色变为红色。 (七)标识较粗的圆圈外肉眼可见一道微细光环,用八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可见英文“CHINAAUDEOVIDEO”中国音像。 (八)将标识揭开,可见音像制品包装盒上留有“正版标识”字样与防伪标识底面呈现的“正版标识”阴阳相对的汉字完全吻合。 如何识别盗版软件 一、看包装 盗版软件包装简单、粗糙,大多装在硬纸封中,有的甚至只有裸盘;包装上图案印刷质量低劣,视觉粗糙,颜色混杂,甚至有错别字;盗版软件往往缺少出版信息;另外,盗版软件中随附文件往往不全,如缺少原始登记卡、说明书、用户手册等资料。 二、看盘片 正版光盘表面基本都印有色彩鲜艳、设计讲究的图案,而盗版光盘表面只有几个字母和数字,或只有单色的模糊不清的图案;正版软件在光盘中心圆孔周围可以看到“激光信息来源识别码(SID码)”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制的13位ISBN号,一般盗版软件在这里都是空白。盗版软件光盘的标签不是丝印的,要么是手写的,要么是可剥落的。 三、比价格 盗版软件价格往往低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目前市场上的盗版软件大多卖5-10元/张,任何一种正版软件,肯定不会以如此低廉的价格销售。 四、看模式 盗版软件多数为众多软件或系列游戏的合集,而正版软件公司从不以拼盘形式销售自己的软件产品。非法复制刻录的光盘都是以大批散装的形式进行销售,比如装载一个带竖轴的圆形容器中。 五、注意防伪标志或认证码   正版软件应附有使用许可协议,有一些正版软件还设置了正版产品认证码查询,在购买软件后可以及时拨打相关电话进行确认。 非法电子出版物的鉴别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目前主要有:(1)软磁盘(FD),(2)只读光盘(CD—ROM),(3)交互式光盘(CD—I),(4)图文光盘(CD—G),(5)照片光盘(PHOTO—CD),(6)集成电路卡(IC卡)等。  非法电子出版物的鉴别,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其要点有:  (一)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禁载内容;  (二)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复制电子出版物。  (三)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和刊号。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和刊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类型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名称、书号、刊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  (五)电子出版物必须在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刊号及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压制来源识别码(SID码)。 根据上述规定,含有禁载内容的;未经批准出版、进口的;假冒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名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无专用标准书号、刊号及条形码的;光盘无来源识别码的;中小学教材未经审定的等,都属非法电子出版物。 软件侵权盗版有哪几种形式 在软件行业,随着各种光磁介质的出现,复制技术的进步以及网络的发展,盗版的形式也呈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最终用户盗版、硬盘预装盗版、网络盗版和街头贩卖盗版光盘四种类型: 一、最终用户盗版   简单地说,就是最终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软件。例如: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就意味着允许用户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如果该用户在两台或两台以上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就构成侵权使用,形成最终用户盗版。 二、硬盘预装盗版   厂商、系统集成商或电脑销售商在电脑中为客户预先安装操作系统或一些应用软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软件预装。如果预先安装的软件并未得到授权,并从非正常途径获得甚至是销售商自己非法复制的,则构成软件的非法预装。 三、网络盗版   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一些网站提供免费或有偿下载的软件,如果这些软件是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的,下载这些软件就是非法下载。这种非法上载和下载的行为就构成网络盗版。 四、街头贩卖盗版光盘   这是最常见的制售盗版的形式。特别是把一些常用的软件做成一个大拼盘来向行人兜售,这种光盘包装粗糙,容易识别。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危害性显而易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与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除《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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