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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

2013-10-31 12页 doc 95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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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 广义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制定,l999年l2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第三次修订   (一)公司的性质:   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3)公司必须...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 广义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制定,l999年l2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第三次修订   (一)公司的性质:   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3.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 募集设立 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姿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 )。   A.股东   B.董事   C.监事   D.财务人员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姿格。《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   2.公司的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作出决定或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作出合并的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3.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的形式 派生分立 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 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的例外 合并或分立无需清算   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   (七)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我国:50个以下股东。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3)公司机关简易化。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则不需要设立股东会。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和资本条件   (1)股东的人数和资格。我国规定股东不超过50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公司的资本。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0万元。   出资方式有: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续表       机构职权 股东会 权力机关 定期会议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l/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董事会 执行机关 3至13人;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 监督机关 不得少于3人;任期是法定的,每届3年;股东人数较少和规范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东负有限责任。   (3)开放性与社会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人数和资本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 普通合伙企业 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l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   《一》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1)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   (2)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承认事实合伙。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可以采用公司股东采用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方式出资,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   (2)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利润分享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登记、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合伙事务的决议   1.合伙企业事务的一般决议方式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2.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五)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六)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约定——协商——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七)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普通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退伙的形式 声明退伙——基于自愿(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基于法定 退伙的效力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八)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责任承担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无限连带责任 同合伙企业交易 可以 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竞争业务 可以 不可以 份额出质 可以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 可以,提前30天通知 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自然人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退伙   【思考题】从两合公司到有限合伙。   (九)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3)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三、企业破产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1.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l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债务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清算责任人申请   1.破产申请的驳回 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不符合破产条件的 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不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财物、资料; (2)信息披露义务; (3)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待履行的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有权决定对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追回权 他人因债务人可撤销的行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有追回权。 取回权 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 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基础——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   【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实施( )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追回权。   A.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B.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个别清偿的   C.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D.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他人因债务人可撤销的行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有追回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清偿原则: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中报债权的期限30日至3个月。   2.债权申报的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五)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六)重整程序   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七)和解程序   1.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八)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破产宣告的效果   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变价的过程中,一般要进行破产财产估价,制定破产变价,采取公开变卖的方法进行。   4.破产分配   破产清偿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③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九)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例题·案例分析】有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问答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张三为公司提供办公用房,经评估作价25万元,李四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王五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经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张三、李四、王五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分析张三、李四、王五的出资效力。   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张三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李四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然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五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思考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否可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可以。   2.合伙企业可不可以劳务出资?   【答案】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3.公司破产后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答案】破产清偿顺序: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③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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