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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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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 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
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 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称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是指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所称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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