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
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
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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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
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
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
的,不影响标的物
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
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此外,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根据《商品房
解释》第11
条第2款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
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
房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
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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