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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2013-10-03 1页 doc 20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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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 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 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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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违约时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 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 承担。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的,不影响标的物 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 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此外,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根据《商品房解释》第11 条第2款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 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 房,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 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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