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定义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编辑本段特点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特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
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编辑本段提取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1]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编辑本段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
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
、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同意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支付。做销户办理的,用于支付房租的,解决家庭困难的,已全部付清购、建、修住房费用的,将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其他的均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需提供《户口簿》和《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不包括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文件,旗(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 时间为准。
(二)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提供《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四)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城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五条 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职工家庭户口簿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家庭户口簿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第二十七条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诊断书、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所在地医保管理机构出具的患者医药费超过医保最高限额的证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职工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二十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二)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四)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提取的职工花名册、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
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出具伪证或欺骗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来源: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01-27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以内,且本人及其配偶未申请并不再申请该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装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经法定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5、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6、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当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提取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
》(一式三份),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
职工所在单位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对职工身份是否真实、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提取条件是否具备、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同时为提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提取条件及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三、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提取额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2、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费。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家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6、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7、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余额,提取额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8、当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与家庭工资收入的20%之差,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不注销。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四、支付方式
1、购房未付清房款的,直接转入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账户。
2、购房已付清房款的,可划入支取人单位账户。
3、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划入贷款银行账户。
4、离、退休或死亡支取的,可直接划入支取人单位账户。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困难的,可视支取人情况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提交材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动拆迁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商品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所购房屋的不动产发票;
④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2)购买公有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公有住房出售估价表、审批表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③购房收据;
④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3)购买自住二手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③产权转移受理单;
④产权转移契税完税凭证;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4)购买自住拍卖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
③购房发票或收据;
④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5)参加集资建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单位与建设开发部门的集资建房协议书或合同;
③单位出据的集资住房证明(注明集资人姓名、房屋所在位置、楼层、面积、单价、总价等详细情况);
④交纳集资款收据;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
⑦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⑧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7)大修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
⑤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⑥施工合同或工程协议书;
⑦工程预(决)算书;
⑧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据或发票;
⑨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8)动拆迁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证;
②《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支付房款的凭证;
⑤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2、职工离休或退休的:
(1)本人身份证;
(2)退休、离休证明。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年内未再就业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市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学、火灾盗抢等)证明;
(4)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费用实际支出证明。
7、职工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国定居");
(3)本人不能亲自提取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提取委托书;
(4)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
(5)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8、职工提前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3)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9、当期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1)本人身份证;
(2)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4)房租交款凭证。
(5)配偶同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关系证明;
(4)合法继承人多人委托一人提取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公证委托证明;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说明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般由提取人亲自办理,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交提取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需要更换经办人员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经办人变更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本报记者 陈晨 方瑞娜
近日,家住东胜区王女士向本报咨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她是一名在职企业职员,之前单位给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最近打算买房,可不知如何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走什么程序?就此,记者采访了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提取时必需提供购房合同,除此,还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票(购房发票)。相关材料齐全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表》,回本单位盖章后,拿上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发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再到管理中心办理即可,通常可提取公积金余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