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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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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电话 企业地址 行业类别 企业银行帐号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补充资料 一、收入总额 1 年平均职工人数 _________人 工资总额 _________元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电话 企业地址 行业类别 企业银行帐号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累计数 补充资料 一、收入总额 1 年平均职工人数 _________人 工资总额 _________元 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1) (分配比例 %) (2) (分配比例 %) (3) (分配比例 %) (4) (分配比例 %) 减:成本 2 费用、税金 3 营业外支出 4 二、企业利润总额 5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6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7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8 (2)职工福利费 9 (3)职工教育经费 10 (4)工会经费 11 (5)利息支出 12 (6)广告费 13 (7)业务招待费 14 (8)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15 (9)提取折旧费 16 (10)无形资产摊销 17 (11)其他 18 填表人签字:_________ 纳税人签字:_________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9 (1)资本性支出 20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21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22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23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24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25 (7)各种赞助支出 26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27 (9)投资者的工资 28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29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受人: 审核日期: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3.应税收益项目 30 (1)少计应税收益 31 (2)未计应税收益 32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33 1.弥补亏损 34 2.国库券利息收入 35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36 4.其他 37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38 六、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 39 七、适用税率 40 八、应纳所得税额 41 减:减、免所得税额 42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43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44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45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46 填表:   ㈠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㈡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1、表头项目   ⑴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⑵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⑶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⑷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⑸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2、表中项目   ⑴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⑵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⑶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⑷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⑸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⑹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⑺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⑻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①5=1-2-3-4   ②6=7+19+30   ③33=34+35+36+37   ④38=5+6-33   ⑤41=39×40   ⑥43=41-42   ⑦46=43+44-45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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