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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2013-05-12 8页 pdf 600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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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论 集 体 权 利 与 个 体 权 利 郭 道 晖 本文认为 , 集体权利一般是指 某一社会共同体 的公共权利 , 个体权利 一般是指社会个体 的私有权利 。 二者不完全是 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 关系 , 更不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 区别 。 集体权利不是个 体 权 利 之 和 , 集体公权利也不能在量与质上分割为个体私权利 。 作者具体 分析 了法 律上 复杂多样的权利形态, 包括个体私人权利 、 个体协同权利 、 群体 同有 权利 、 个体共有权利 、 集体公共权利 、 社会共享的公共权利 、 个体与集体 并有...
论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论 集 体 权 利 与 个 体 权 利 郭 道 晖 本文认为 , 集体权利一般是指 某一社会共同体 的公共权利 , 个体权利 一般是指社会个体 的私有权利 。 二者不完全是 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 关系 , 更不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 区别 。 集体权利不是个 体 权 利 之 和 , 集体公权利也不能在量与质上分割为个体私权利 。 作者具体 分析 了法 律上 复杂多样的权利形态, 包括个体私人权利 、 个体协同权利 、 群体 同有 权利 、 个体共有权利 、 集体公共权利 、 社会共享的公共权利 、 个体与集体 并有的权利 , 等等 。 文章探讨 了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的平等并存 、 互不侵犯和相互依存 、 相互 制约 、 相互转化 以及相 互对立或对抗的辩证关 系 , 指 出 : 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 义人权的本质区别归结为是重视集体人权 还是重视个体人权的 区别 , 或提 出 “集体权利 高于个体权 利” 的 一 般 命 题 , 都是不确 当的 。 社会主义国 家既重视集体权利 , 又十分重 视 个 体 权 利 。 在一定意 义上 , 集体权利归根到底是为实现个体权利这一最终 目的服 务的 。 作者郭道晖 , 19 2 8年生 , 《 中国法学 》 杂志社总编样 、 中国法学会理 事、 法理学研 究会副总干事 。 在人权理论的讨论 中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论者认为 , 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人权同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区别 , 就在于是重视集体权利还是重视个 人权利 , 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 , “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 ” 。 有的观点则认为 , 人权的主体 主要是个体 , 个体权利是集体权利的基础 。这两种观点都从各自的视角探讨了集体与个体权利 的关系 。本文认为 , 权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 , “集体权利” 则是一个比较模糊 , 易生歧义的概念 , 对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 , 不宜用一个过于笼统的 、 抽象的命题来界 . 4 8 郭道晖 : 论集体权利 与个体权利 6(念) 定 , 而需要对它们作具体的分析 。 集体权利 一与个体权利的不同形态 什么是菜体权利 了什么是个人或个体权利 ? 二者如何划分 ? 人们常常是从权 利 的 主 体 上 , 把它们简单地等同于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或个别 人的权利的区别 , 或者等同于总体权 利与部分权利的区别 , 从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 部分服从全局的原则去推理 , 得出个人权利 要服从集体权利的结论 。 其实 , 个人或个体权利 , 如果是作为一种特权赋予某个特殊的个人 , 诚然是少数 , 但个体权利如果是指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 , 那就不是少数 个 人 , 而 是 “每 一 个 ” , 即全体 。 在我国 (大陆 ) . 是指 n 亿 5 千万人的权利 , 是绝大多数人或全体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都享有的权利 。 反之 , 集体权利也不都是多数人的权利。 譬如 , 民族区域自治权 , 就只是少数民族聚居 区的人民特有的集体权利。 相对于汉民族而言 , 就只是少数人的权利。 同样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也不完全是总体与部分之间的量的关系。 集体是由两个以上 的个体组成 , 但集体权利却不完全是个人权利的相加。 它们之间 , 不仅在量上不等 , 而且性 质也不同 。 集体权利一般是指某一社会共 同体的公权利—公有权利或公共权利 , 如国家 、民族 、 社会团体 ( 政党 、 群众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 以及 国际组织的公权利。 个 体或个人权利一般是私权利 , 是个人的私有权利或私人权利 。 公权利一般只能由集体组织所 享有 , 不能分割为一个个的私有权利 。 公权利一般只能由集体 (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 不过 , 在实际生活中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并不都象上述那样一刀切地界线分明。 它们 具有各种复杂的 、 多样的、 交融的形态 , 有介乎二者之间的、 过渡的形态。 下面试作一些分 类论列 。 一 、 个体私人权利 指纯粹的个人权利 , 它由个人独 自享有和独自行使 , 如公民的人身权 、 宗教信仰自由、 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 、 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某些其他民事权利 , 等等 。 在资 本 主 义 社 会 , 这种个人权利亦即马克思讲的 “市民社会的权利” 、 “人分为公人与私人” ¹ 、 其权 利也 二重化 , 分为公民权 ( 政治权利 ) 与人权 ( 私人权利 ) , 后者 “即作为封闭于 自身 、 私人利 益、 私人任性、 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 的权利º 。在社会主义社会 , 这种权利不能脱离社 会整体 , 但也不受社会所干预与侵犯 , 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 在这个意义上 , 仍然可说是封闭 于自身 , 在法律范围内可 由个人任意支配的私人权利。 二 、 个体协同权利 指为个体或个人享有 , 但只能在集体中与他人协同行使 , 才能实现的个人权利。 马克思 所说的公民权 ( 公民的政治权利 ) 即属于这一类。 这是 “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 。 这些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 同体 , 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 , 参加国家。 这些 权 利 属 于 政治 自由范畴 , 属于公民权利范畴。 ”À (顺便指出 : 马克思在这里讲的 “公民权” 或 “公民 出个 权利” 是 一个专有名词 , 特指政治权利。 利” , 即宪法第二章所列的政治 、 经济 、 我们通常讲的公民权利 。 确切地说应是 “公民的权 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 ) 。 这种公民权 , 如言论 、 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等政治自由 , 大都只能同其他人一起协同行使 , 才能实现 。 6(3 )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攀刊 19 9 2年第 3 期 人有集会 、 结社权 , 但单个人不能组成集会或社团 , 一个人游行示威也不成气候 。 言论 自由 不是 自言 自语 , 而是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社会行为 , 必得涉及他人和他人的权利 。 因 此 , 这些都是与集体相结合而不是相分离的权利 , 但它也并非集体权利 , 而是 以集体协同行 使为其实现条件的个人权利 。 三 、 群体同有权利 这里 , 群体 (G ro uP )指非实体组织 , 但类属相同的人群 。 群体权利是指具有共同利 益 与 相 同身份或处境的个人 , 在其所属的某一社会特殊群体中同等享有的权 利 。 如 在 妇 女 、 儿 童 、 老人 、 残疾人、 华侨 、 宗教界 、 少数民族 、 种族 、 外国人 、 无国籍人等等群体中的每一 分子 , 都与同一群体中的其他分子一样 , 享有同等的特殊权利 。 公 民也可说是一个大群体 。 公民权利 , 亦 即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 同等享有的权利 。 封建社会 的等级特权 , 阶级对立社会 的阶级特权 , 也是这些特殊群体中人人享有的特权 。 群体同有权利可以表示为 : R ; = r l = r : = r 3 = ⋯ rn 式中 , R 表示群体同有权利 , r表示群体中的个体权利 。 R 与 r 既等量 , 又等质 。 人们往往把上述这种群体权利归入集体权利范畴。 其实 , 群体不同于集体 , 后者是 已聚 集成一定组织的社会共 同体 , 而群体则是介于组织与个人之间的人群棍合体 。 这如 同妇女界 不 同于妇女联合会 , 少数民族不同于民族 区域 自治机关一样 , 其权利在质上是不同的 。 一般 妇女并不享有妇女联合会作为社团法人的集体权利 ; 少数民族的群体中的个人 , 并不享有民 族自治机关的 自治权这类集体权利 。 这种群体权利不是每一个体权利的相加 , 也不是与其每 一个体的权利不同的整体权利 , 它只能说是以群体的共性形式表现出米的个体或个人权利 。 四 、 个体共有权利 通常是指 民法上的一种财产权利的形式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 同 享 有 所 有 权 。 “共有 ” (c o m m un io) 起源于罗马法 。 据 《 牛津法律大辞典 》 , 共有 (C 。一 。w ne rs hi P) 指财 产共有 , 有 “两种形式 : 一种是财产的共 同共有或土地的共同保有 , 它是两人或数人在同一期 间共同享有同一产权 , 财产的占有授与全体共有人 ; 还有一种是财产的按份共有或土地的按 份保有 , 它是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的某一份额享有 自己的产权和利益 , 但共有财产仍被 视为一个整体 。 ” ¼ 共 同共有的特征是 ,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 此时其共同财产为一个整 体 ,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 。 常见的是夫妻 、家庭共有财产权。 前述 “群体同有” 中凡只是反映各个体权利的共性 , 并不存在独立于个体之外的集体权利。 而 “共同共有 ” 则 不同 , 其Rc 是实际存在的 、 为个体共同享有的集体权利 。 只有在共同关系结束后 , 才能 协商 分割共有财产 。 此时 , 凡 = r , + r : + 几 + ⋯ r 。 或 及 一 r , 一 r Z 一 r 。 一 ⋯几 = o 即分割后 , 共有财产与共有权消灭 。 “按份共有 ” ‘常见的是合伙 ( Par tne rs hi p ) 。 其特征是对 合伙的共 同财产 , 按各合伙人出 资的份额分享权利 , 合伙人有权要求将 白己的份额单独分出或转让 。 就合伙的共 有财 产 而 言 , 它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财产 , 非经集体同意不得处分 , 其共 同财产权是建立在个人 权利基础上的集体权利 , 这种集体权利的起源和终结 , 都是基于个体权利的聚合与分解。 其 郭道晖 : 论集休权利与个体权利 6 (4 ) 关系以下式表示之 : ½ 凡 = r , + r : + r 、 + ⋯ r 。 上述两种共有 , 其基础都是个体权利 , 但同时具有集体权利的成份 , 二者交融或交错 。 五 、 集体公共权利 (C o lle e tiv e p u blie r ig h t ) 指某个社会共 同体组织 ( 而不是其成员个人 ) 的公权利。 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集体权利 , 它只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所享有 , 是整体或组织的公共权利而不是个体的私人权利 。它不 仅不能作量的分割 , 均等或不均等地量化为个人所有 , 也不能作质的变更 , 把公有权利变为 个体共有权利或个人私有权利 。 这种集体组织虽然 由个体组成 , 离不开个体 , 而且它最终也 是为其个体服务的 , 但它所拥有的权利并非个体权利之和 , 而是与个体权利并存 , 又同个体 权利有质的区别。 它与个体共有权利是由个体权利混合而成不同 , 而是 由个体权利化合而生 成的一种有别于个体权利的新的权利 , 其关系式可表示为 : ( r l + r : + r 3 + ⋯ rn )或R c。 式 ‘卜 “可逆反应 ” (一 )不是分解或还原为个体权利 , 而只是服务于个体权利。 譬如法人权利 , 是独立于其组成人员 (如股东 )的个人权利的一种集体权利。 如公司法人 的财产源于 ( 不是等于 ) 股东的出资 , 但其财产所有权属于法人 , 不属于股东个人 。 法人的 其他民事权利也不是股东个人权利之和 , 而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 至于国家的权利 , 作为一种集体权利 , 其情况较复杂 , 有如下几种情况 : (一 )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其 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财产所有权。 它是一 种 公 有 权利 。 资本主义国家的 “国有” , 也是一种公有 , 但究其实质 , 主要是为其统治阶级即资产阶 级所 “公有 ” , 这种 “公有” 又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 , 资本主义国家不过是总资本家。 因此 , 这种阶级 “公有权” 只是私有财产权的延 伸而 已。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 , 则不是属哪个阶级而是属全民所有 , 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 础上的真正的公有 。 它是一个整体权利 , 不得分割为某一公民个人所有 。 集体所有制经济的 所有权也是由集体公有 , 不能分割为个人私有 。 但全 民或集体财产的公有权 , 并不排除其使 用权 、 经营权可 以归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 这些是属于由集体权利 ( 公有权利 ) 派生出来的 个体权利 , ‘仑依 附于并服从于集体权利 , 两者有源流关系。 (二 ) 国家作为权力主体的权利 ( 权力 )—这是公权力 , 也可说是集体权利 的 一 种 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即属于人民这个大集体 , 是一个整体权力 , 不能分 割为每个公民所享有和行使。 人民行使这一集体公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 , 但其权力也还不是属于人大代表个人。 人大代表有提案权、 质询权 、 言论和 表决 免 责 权 、 人身特别保护权等人大代表特有的个人权利 , 却没有象立法权这样的公权力。 全国人大 代表个人权利 中的提案权 、 质询权 , 还必须有30 个以上代表联署 ( 即共同行使提案权 ) , 才 能形成议案 、 质询案 ; 还得有全体人大代表的过半数赞成 , 才能作出 相 应 的决定或通过法 案 。 此时 , 代表的个人权利才转化为人大的集体公权力 。 (三 )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国家拥有主权 , 对外享有独立权 、 平等权 、 管辖权、 自卫权 、 对外贸易权等等 。 它对国内而言 , 是不同于公民个人权利的集体权利 , 但在 国际上 , 作为一个独立国家 , 作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 , 其权利也可说是国际上 的个体 权 已(s )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19 92 年第 吕期 利 。 而 国际上的集体权利 , 则应是为世界各国或全人类共有或公有的权利 , 如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权、 和平权 、 环境权等等。 六 、 共享的公共权利 这也是一种公共权利 , 但与上述第五种集体公共权利不 同的是 , 它指任何个人虽.不享有 所有权 , 但任何个人或集体都可享用的公共权益 。 如为国家所有的道路 、 公园 、 交通等公共 设施 , 任何人 ( 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 都可享用 。 又如阳光 、 空气 、 公海 、 人类共同财产 、 外层空间 、 天体等等 , 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集体 , 却可以为任何个体和集体 (包括国 家 ) 所享用。 如 《世界 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第 18 章 “全球 的公物 ” 中提出 的 “公 有 资 源 ” 与 “共有资源” 的概念 , 认为 “鲸和金枪鱼局限在公海的物种应该被看成是全人类的公有资 源 , 在公海和国家管辖 区的水域之间活动的物种则是共有资源 ” 。 这里所讲的 “公有资源” 就是指所有权属于全人类而任何国家、 任何人都可享用从而享有的公共权利 。 此外 , 还有一种公共权利 , 是指那些原来为个人专有的权利 , 如版权 、 专利权 , 在专有 期限届满后 , 人人有权依法出版 、 制造该项著作或专利品 , 而成为一种 “公共权利” 。 À 以上公共权利都属于集体权利范畴 , 但却是人人都可直接享有的。 这与前述第五种 “集 体公有权利 ” 即公权利只能由集体享有与行使 , 是不同的 。 七 、 个体与集体并有的权利 这是指 同一权利 , 既是个体权利 , 也是集体权利 。 如生存权 , 既有民族生存权这类集体 权利 , 也有个人生存权。 19 8 6年 12 月 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发展权利宣言 》 , “确认发展 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 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 。 ” ¿ 此外如环境权、 平等权等 , 也都既是个人也是国家的权利 , 环境权还是全人类的权利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辩证关系 综上所述 , 我们可以看到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 既可以是有区别的两种不 同性质 的权 利 , 也可 以是有联系的 、 统一的、 相互依存还可以相互制约或转化的权利 。 其关系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可一概而论 。 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平等并存 , 互不傻犯 如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并存 , 个人不得滥用权利侵犯国家的 、 集体的 权利和利益 , 国家 、 集体也不得利用其国家或集体的权利与权力 , 非法侵犯个人的权利 。 国 家机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或行政诉讼主体时 , 其权利与公 民平等 , 无大小之分 。 二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相互依存 一种情况是 , 有些集体权利是以个体权利为基础 , 无个体权利也就无法形成集体权利 。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体权利 ( 权力 ) , 是以公民个体权利 ( 选举权 ) 为基础的 。 人大代表的 提案权 、 质询权是在由人大代表个人提案权、 质询权协同行使中实现的 。 合伙中的共有财产 权和法人的公有财产权 , 是以组成合伙和法人的个体权利为始源的 。 另一种情况是 , 有些集体权利是个体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 如人民掌握 了国家权力 , 公民 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 在这个意义上 , 国家的权力 ( 人民统治权 ) 和国家 郭道 晖 : 论集体权利 与个休权利 6 (6》 的权利 (独立权 、 生存权与发展权 ) 等集体权刊是确认和实现公民个人权利的前提。 还有一种情 况是 , 如前所述 , 有些个体权利是由集体权利派生的 。 如国家财产的全民所 有权 , 派生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或个人和集体承包经营权。 国有矿产权派生的个人和集体的采 矿权等等 。 在后两类关系中 , 可以说集体权利是大于 、 先于或高于个体权利的 。 三 、 集休权利与个体权利相互制约 集体权利或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约、 限制个体权利 。如国家宣布紧急状态或戒严时, 可以宣布暂时限制或停止公民行使某些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 以征用为集休 (对国家来说是个体 ) 或个人所有的企业 、 房产 , 可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 筑道路 , 设置电杆 , 兴修水利设施等。 被征用单位应 当服从国家需要 , 不得阻挠 。 À 此时 , 个体所有权就得服从国家征用权。 这种情况也可说是集体权利 ( 权力 ) 高于个体权利 。 反之 , 个体权利也可以制约集体仪利 , 如公民可以行使批评 、 建议 、 检举 、 控诉 以及言 论 自由等民主权利 , 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 。 企业职工 、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职 代 会 、 股 东 大 会 , 监督企业 、 公司法人的集体权利的合理合法行使 。 在这种情况下 , 个体权利可 以左右和 限制集体权利 。 四 、 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互相转化 由个体权利转化为集体权利 , 有几种形式 : 一种是前述的公民个体权利 ( 选举权 ) 转化 为人大的集体权力 ; 合伙人与股东的权利 , 转化为合伙中的共有财产权和公司的 法 人 所 有 权 。 这种转化 , 个体权利仍然存在于集体权利之外 。 另一种是人大代表的个人提案权转化为 集体提案权 , 则是个人权利溶合于集体权利之中。 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体权利消失 , 转变为集 体权利 , 如前述的版权 、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转化为公共权利 。 由集体权利转化为个体权利 , 一种形式是自身地位的转化 , 如法人权利 , 对其内部组成 人员而言是集体权利 , 对社会外部而言 , 则 又是个体权利。 国家权利对内为集体权利 , 对外 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 , 又是国际关系上的个体权利。 另一种形式是集体权利为个 体 权 利 服 务 , 人民的国家享有集体权利和权力 , 旨在利用它为其人民 、 为公 民个人服务 , 保障与增进 人民和公 民 ( 以及社会组织 ) 的权利与利益。 五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柑互对立或对抗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立社会。 不同阶级间的集体与个人权利是 有矛盾和冲突的 。 如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即总资本家的权利与权力 , 同 无 产 阶级 、 工人的权利是对立的 。这都是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相冲突与对抗的表现 ,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 利益与人 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 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 但也不排除某些国家机关侵犯 公民权利 , 导致矛盾激化 , 人民为了保护 自已 “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 ” ( 列宁语 ) , 而运用 公 民权利进行抵制和斗争 。 几个需要明确的间题 以上 , 笔者分析了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多种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 其复杂性远不止此 。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1 9 9 2年第 3 期 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权利现象 , 笼统地用类似 “集体权利高于个体权利” 或 “个体权利是集 体权利的基础” 这类简单的命题来概括 , 是不合适的 。 这里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 一 、 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权利与利益密切相关。 法学上的 “利益说 ” 者主张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 这有一 定道理 。 但权利 (法定权利 ) 与利益不是等同的概念 , 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也不是等同的概 念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区别更不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区别 , 有的 学 者 认 为 , “强 调个人权利必然导致个人主义 , 损害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 ” 这 种 “集 体 权 利 高 于 个 人 权利” 的观点 , 往往是把个人权利仅仅视为单个人的利益 , 或者 只 是 利 己 主 义 的 、 个 人 主义的权利 , 因而认为它难免与国家 、 集体的利益有不一致或相冲突 。其实这是误解 。 首先在 社会主义国家 , 每一个体权利的设定一般都是 已经考虑到它对国家 、 集体的利益有利或至少 不相冲突 , 才把客观上存在的个人利益规定为法定权利予以保护 。 第二 , 法定权利也不一定 都与个人利益相关。 有时行使个人权利是出于公心而非私利 , 有时甚至要牺牲个人利益 。 第 三 , 权利一经法定 , 就不只是个别人 , 而是类 属相同的每一个人普遍享有的 、 同等享有的权 利 ( 除法定个人特权外 ) 。 对任何个人的权利的侵犯 , 就不只是对个别人利益的侵犯 , 而是 对法权关系的侵犯 , 是违法行为 。 讲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和国家利益 , 是对 的 ; 讲个人权利 要服从集体权利就要又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 个别人的利益可以否定或牺牲 , 个人权利则不容 否定。 “放弃权利 ” , 也只是讲个别人在某件事情 _ L暂不行使权利 , (如为社会政治稳定而 暂不行使游行示威权利 ) , 而不是否定其应享有 的法定权利 。 有的权利还不容放弃 , 如人身 自由权等。 即使在行使个人权利时需要牺牲个人利益 , 也不是否定个人权利 , 反而是对个人 权利的肯定。 说个人权利要无条件地服从集体权利 , 无异于说一种法定权利可 以否定另一种 法定权利 。 这除非是被否定的权利是非法的 , 而这种否定也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作出 , 二否 则 , 否定个人权利就是非法。 而这种立法上的否定 , 也只能是因为公民某项个人权利的设立 不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 如 19 8 2年宪法取消公民的 “四大” 权利 、 罢工权利 ) , 而不是 一种既 定的法律权利服从另一法定权利 ( 除非两种法定权利之间有象集体所有权与个体承包经营权 之间的源流关系 , 主从关系 , 但也不能违反合同 , 以所有权否定经营权 ) 。 二 、 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 区别 这种本质区别不在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 。 任何国家 、 任何阶级乃至任何社会都有集 体权利与个人权利 ( 原始社会客观上也有权利 , 只是没有权利概念和法定权利而 已 ) 。 任何 阶级对本阶级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都是重视的 。 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 、 资产阶级议会的立 法权、 资产阶级政党的执政权 、 资本主义公司的法人所有权 , 都是其集体权利或公有权利 , 资产阶级对其重视的程度并不亚于对资本家个人权利 。 笼统地说资本主义国家重 _视 个 人 权 利 , 反倒会是对资本主义人权的类化 。 因为就总体而言 , 它重视的主要还是占人 口少数的资 产阶级的个人权利 。 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人权最本质的区别不在人权的个人与集体的形式 , 而在 其 阶 级 内 容 , 在其所反映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 即这种所有制的法权表现—财产权 , 是 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 , 还是 以公有 ( 全民和集体所有 ) 财产权为核心 , 这才是资本 主义人权同社会主义人 权的本质 区别所在 。 而这个意义上的私有权与公有权 , 虽然在形式 _ L 也可 以归入个人权利还 郭道晖 : 论集体权利 一与个体权利 6 (8 ) 是集体权利范畴 , 似究其实质 , 资产阶级 的个人权利主要是建立在私有财产 _ L的私有权 利 ; 资产阶级的 “公有” 权利 , 也主要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的集体权利 。 这种 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 , 同社会 主义的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有着本质 区别 , 前者是少数人的剥 削特权 , 后者却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 、 废除剥削 、 全民共享的权利 。 只从集体还是个人权 利上去划分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的界线 , 这不过是从形式上看问题 。 三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在杜会主义人权中的地位 笼统地把 “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 ”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一般原则与特点 , 在理论 上有失偏颇 , 也不完全符合 中国人权的现状 。 前 已论述 , 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错综复杂 , 不 都是谁 高于谁的关系 。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上 , 也不是只注重集体权利 , 而贬低个人权利 。 相 反 , 1 9 8 2年修改宪法时 , 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提到 国家机构的权力之前 , 就 已表 明对‘ 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对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 : 也聂 先个人后国家 , 即优先偿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第二才是企业所欠国家税款 。 笔者举出上面这些例子 , 无意把 “个体权利优于集体权利” 作为一个原则 , 相反笔者在 本文前面一 、 二部分 中已列举了另 , 一些集体权利优于或高于个人权利的例子 。 这都只是为了 说明 , 笼统地把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地位的高低 , 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人权的原则 区 别 , 是不符合实际的 , 笼统地说 “国家 、 民族 、 集体的权利高于个人权利” , 把它绝对化 , 成为高于一切或不受制约的权利与权力 , 那就会为国家和集体权利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留下借 口 。 ( 过去农村搞 “一平二调” , 就是教训 。 ) 甚至还会授人以柄 , 给国际敌对势力诬蔑社 会主义国家 “为了大多数人的集体权利而牺牲少数人的个人权利” 的谬论以可乘之机。 反之 , 如果把个人权利绝对化 , 认为它可 以超乎国家与集体权利之上 , 为所欲为 , 那同 样会堕入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泥坑 , 这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因此 , 对于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 我们应当作辩证的思考。 正如 《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 皮书所指出的 , 在社会主义中国 , 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 , 而且注重维 护 集 体 人 权 。 ” Á 首先对个人权利用 “十分注重” 来强调 , 然后对集体权利用 “而且注重 ” 来强调 。 这是符合实际 、 符合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性质和要求的 。 至于从共产主义的 眼 光 来 看 , 从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来看 , 则保障和实现每个人的 自由发展的 权利 , 应是共产主义所追求的人类解放的最终 目标。 在这个意义上说 , 个体权利是目的 , 集 体权利是为实现个体权利服务的 。 ( 责任编辑 : 刘晓维、 陆 萍 ) 注 : ¹ º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 , 第 130 、13 9 、 136 页 。 ¼ À 《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 日报 出版社 出版 , 第20 9 、376 页 。 ½ 这种关系式仅为 示意 , 并非算式 , 下同 。 ¿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 四川人民 出版社 19 9。年版 , 第 136 5页 。 À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23条第2款 。 Á 《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央 文献 出版社 1 9 9 1年版 , 第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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