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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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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2009年1月 第1期总第106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 Jan.2009 No.1Ser.No.106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李传良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 准确区分执法权 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 的运用,实现公权和 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2009年1月 第1期总第106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 Jan.2009 No.1Ser.No.106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李传良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 准确区分执法权 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 的运用,实现公权和 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 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 【中图分类号】D922.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09)01—0039—04 BoundaryofPoliceLaw-enforcementPowerand PrivateRightMaintenance LiChuanliang (ShundongPoliceCollege,Ji’nan250014,China) Abstract:Atpresent,thereisaphenomenonexistingintheactivityofpolicelawenforcement,i.e.citizenp rivateright iSinfringed.OneofthemainreasonsiSthatthelaw-executoriSunabletodiscriminatetheboundaryoflaw enforcement poweraccuratel~whichresultsinenforcingpoweroversteptheboundaryandinfringingrights.Tobuilda harmoniousSO— cietyandbecomeastateundertheruleoflaw,theexertionoflawenforcementshouldbefurtherstandardiz edandlimited torealizethecoordinationandbalancebetweenpublicpowerandprivateright,builduppower-basedlaw enforcement idea,cleartheboundarybetweenpubicpowerandprivaterigh~standardizetheenforcementofpublicpo wertoguarantee privateright. Keywords:policelawenforcement;powerboundary;privaterightmaintenance 2008年9月26日,’啊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 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 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年 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n以及 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 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 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 次的问,’’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 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 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 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 由行使. 一 ,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 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 力.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 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 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 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 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 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有关公安机关刑事 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 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 【收稿日期】2008-10-24 【作者简介】李传良(1970一),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山东警察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为民法学. ? 39? 李传良: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 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 尽的列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 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 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 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警察法))贝0对人民警察 在刑事诉讼和治安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合并 列举,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也作了专门规定和 补充.以上法律法规中对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范和 限制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边界的划定. 随着新法的推行和旧法的废止,警察执法权力 边界也处在不断地变化和调整当中.2006年3月1 Et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由原来114种增加到现在238种,公安机关的行政 执法权力随之大幅扩张.与之相抵触的下位法如部 门规章和地规等随之废止,原有的一些权力则 可能收缩.执法者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及时调整,就 可能酿成执法过错而侵犯公民权利.’啊南南阳市 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元”一案, 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并最终被撤销,就是因为 执法者并没有正确认识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 以后执法权力的变动,导致了错误执法. 二,警察越界执法侵犯公民私权现象 在私权领域,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在其中享 受着自己合法的私人权益,并有权排斥他人的不当 干涉,包括执法部门的侵犯.公民的私权是相对于 公权力而言的,主要指的是民事权益.在民事领域, 公民的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 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 主要包括亲子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在公权力领域, 公安机关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行使打击或 保护职能,但不可以越界执法,否则可能造成侵权. 警察在执法当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包括对公民 人身权的侵犯和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在警察执法 实践当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公民身体 权,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侵犯上.对公民财 产权的侵犯主要指的是对公民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 的不当处理,包括违法的扣押,没收,冻结等.对公 民私权的侵犯,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当前警察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 的现象,有的还十分严重.公安执法侵权事件,有的 属于作为侵权,即因不当执法,错误执法而造成的侵 ? 4O? 权,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 西安32名民工被扣留事件等;有的属于不作为侵 权,指因消极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公民合法权利 受损的事件,如李思怡事件?等. 以上问题频频出现的原因,一是顽固的权力本 位的心理在作怪.我国封建社会依靠家国一体化的 宗法制度,通过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并实现了国家 对社会的同化,塑造了顽固的权力本位的民族心理, 由于历史的惯性,这些残留的封建意识在一些执法 者当中仍发挥着消极影响.二是建国以后长时期的 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警察执法思想的影响.一些 公安机关和执法者过分强调”刀把子’’的打击职能, 忽视了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以及权益维护职能.三是 受经济及人情利益的驱动.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和执 法者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极不作为或枉法 作为,有的是为了搞创收,完成某些’任务’和’指标’, 有的是为了人情和关系,徇私徇情枉法.四是私权 保护的法律不够健全,完善,执法边界划分模糊,执 法者缺少对当事人私权保护的意识和操作依据.五 是执法者法律素养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能准确区 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 三,规范和限制使用公权力,实现公权力和私权 利的平衡与协调 我国现行宪法已将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确定为 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 意味着国家要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防 止公权力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在立法,执法和司 法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公益与私 益的兼顾.《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警察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都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 人权利并给予保护.社会文明与法治的进步,在一 定程度上就体现为对公权力的合理限制和对私权利 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这一演进过程.社会主义社会作 为更加进步与文明的社会,追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与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需 要,私人权益理应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 伟大历史进程之中,这一阶段在法制建设领域的主 要任务之一就是消弭Et渐激化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之 间的矛盾,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利益与价值 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 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合 理的私人权益的诉求.这一进程也就是公权力和私 李传良: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权利相互协调,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的过程.就当 前来说,需要进一步确立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合理 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从一般的理论上讲,公权力来 自私权利,是为私权利服务的,离开私权利的公权力 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 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 念,慎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 归宿,严格划定公权力行使界限,尊重并保护人民群 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四,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执法边 界,保障私权自由行使 一 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 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oCS]权力不 受约束,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而权利没有救济和保 障,也就不是真正的权利.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 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 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 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要充分保障公民私权 自由行使不受侵犯,警察执法者必须树立以权利为 本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 限,合理使用公权力,并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 队伍来实现. (一)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树立以权利 为本位的执法理念 公权力和私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互 相依存,又相互矛盾和冲突,现为领域界限的彼进 我退与数量外延的此消彼长.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 公权力与私权利一直处在不断的纠合,对峙和妥协 当中,在近代则体现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碰撞 与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 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 的历史. 西方关于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的论述,最具代 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有三种:一是 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理论, “二是黑格尔所倡导的”国家高于市民社A’’理论, 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C9] 历史实践证明,只有马克思主义运用社会实证和历 史实证的方法,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自身历史发 展的实际出发,揭示了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国家 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指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 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的 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和原动力,是国家 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存在形式,明确了公权与私权的 相互关系.因此,以权利为本位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一 是,在私人利益的整合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 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 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确立 私权利的合理存在;二是,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 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公权力产生,存在和 发展的合理性基础是服务于私权利,国家给予公权 力发挥作用的合理空间,并对私权利进行合理干预, 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 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 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 系,而这一切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都 能够实现和享有个体的合法利益.因此,公安机关 对犯罪的打击和社会治安管理,只是一种手段,目的 是为了人民群众福祉的实现,为了人民群众物质和 精神上利益要求的满足.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 须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原则和 指导思想,开展警察执法活动,这也与我们党和政府 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相一致的. (二)严格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明确二者行 使的空间和范围 公权力和私权利作为矛盾的双方,一直处于对 抗冲突的状态,要实现二者的平衡,必须明确二者合 理的存在空间与行使范围,分清界限. 1.正确区分刑事执法权力,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 范围和条件,防止越权执法.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中 存在着客观上的界限,宪法和法律对此做了相应规 定.我们先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公权力行使的 范围及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在执法中进 行自我约束和限制,在此界限之外,公民也就相对地 拥有了自由行使私权的广阔空间.关于公安机关刑 事执法权力,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条件,相关 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执 法活动就是合法的正当的,并产生预期的执法效果, 而超越法定界限的执法行为,不仅无效,而且要承担 侵权的相关责任.在对执法界限进行划定时,不仅 需要了解执法所用的警察法律知识,还要了解与执 法行为相对应的公民应享有的私人权益,两相对照, 才能分清执法边界,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而不致侵 权.一般来说,某种行为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又 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此种行为 就是合法的,当事人就可以自由行使,公权力不可以 随意介入. 有些执法者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对犯 罪嫌疑人和罪犯可以不讲人权,漠视他们的私人权 益并随意侵犯.其实,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行政处罚 ? 4l? 李传良: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相对人也是一类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享有一切法 定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亲权和一定程 度的自由权等,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或经过法定程序 予以剥夺,他们当然可以合法地享有这些权利并有 权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不受侵犯,对待他们,公权力 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并提供各种便利. 2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防止以公共利益 为借口侵犯私权.一些侵犯私权的案件中,执法者 对公共利益有狭隘的理解,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行 侵权之实.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 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多数人利益在数量上的直接 体现,它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性和理性的利 益,它包括了所有个体利益在内,是为个体利益服务 的.因此,公共利益不是抽象的,判断公共利益内涵 时,应在不同利益格局中选择利益综合体,维护公共 社会的价值体系,追求最大社会效应.当我们以公 共利益为理由限制和剥夺某一个体利益时,这一个 体利益必须是对社会和他人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 并依法定程序和要求予以限制和剥夺.现实世界是 多元的,复杂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行业和弱势群体, 日常生活中的民间矛盾和冲突也大量存在,在这些 领域公权力能否介入,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程度如 何等都需要具体甄别对待. 3.完善私法救济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针对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趋势,我们还应加强和完 善对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和对相对人的救济机 制.没有救济,权利就没有保障.健全而有效的权 利救济制度,一方面可使微弱的公民权利获得制度支 持,使权利的实现有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权利救济 制度也能发挥抵抗与监督公权的作用对国家权力进 行有效的抑制和监督.目前《刑事诉讼法》,《治安管 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 规都规定有相应的申诉救济渠道.下一步,除了强 化正常的执法监督外,还要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以及网上监督的作用,多管齐下,筑起一道私权保护 墙,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三)加强民事法律知识,提高执法能力 警察执法当中侵权行为的频频出现,还与执法者 相关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和能力不高有关,这里 所指的法律知识欠缺,主要指的是民法知识的欠缺. 从执法实践以及全国范围内出现的侵犯私权案例来 看,问题大多出现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交叉碰撞的边缘 区域,执法者由于民法知识的欠缺,并不能正确分清 是属于公权力执法的范畴还是属于民事私权范畴,把 握不住公权力涉人的程度和分寸,因而造成对公民私 ? 42? 权的侵害.因此,明确民事权益范围至关重要,而这 恰恰是公安机关执法培训和警察院校学生法律培养 所欠缺的.因此在执法培训中,除了使他们掌握刑事 执法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他 们进行民事权利相关知识的培训,明确哪些是公民依 法享有的合法的私人权利,私人权利享有的时间和空 间范围界限在哪里,哪些是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当 中可以依法予以限制和剥夺的,等等.民法是万法之 源,其他部门法律的背后都在一定程度上遵从和体现 了民法的理念和要求,和老百姓的民事权益有直接或 间接的联系,警察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也大多和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相牵连.实际上,犯罪行为和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往往也是侵犯他人合法的民 事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民 事权益的竞合.并且由于利益的纠合以及案件具体 表象的复杂,在一些个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到底是 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抑或仅仅是民 事侵权行为,有的时候并不容易区分,比如,因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和情节较轻的诈 骗,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大量的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等 等,都需要执法者运用两方面的法律知识加以比较甄 别,科学界定,准确判断,正确执法. 以人为本是政府的执政理念,更是警察执法活 动的最高指导思想,而要在执法活动中真正体现和 落实以人为本,必须首先明确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法 律分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侵犯.只有每个 公民的合法的权益都得到了保护,国家政权本身才 会更加巩固,社会也才更加文明,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张定有.男子下载黄片被罚1900元续:警方撤销处罚书[N】.大 河报.2008.9.28. [2]观点时评.”黄碟事件”: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南方网.http:/! WWW.southcn.com/news/china/gdspcn/2OO301O7O404.htm, 2003—01-07. [3]黄博.西安一派出所扣32民工20小时分局长怒斥[N】.中国 青年报.2003-4-2. [4]冯胡.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N].中国青年报.2004.8.25. [5]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正来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347 [6]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J].山西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6(7):61 [7]【英】洛克.政府论(下册)【M】.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4;197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b京:人民出版社,2002:41 【责任编校: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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