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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2018-04-24 6页 doc 17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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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支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会成员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角,、支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会成员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2006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佳木斯市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角、B角,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水事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支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 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角、B角,组织不少于两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水事违法事件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支队长审核。 ,三,审查 支队长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可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承办人,A角、B角,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并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支队长审核。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违法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承办人,A角、B角,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支队长审核并登记后~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审批。经批准后~将所起草的告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提出陈述、申辩的, 由承办人,A角、B角,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监察支队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角、B角,提出处理意见,经监察支队长 审核同意后报送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签批。对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属于其他机关管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机关。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角、B角,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支队长审核后报局长(或由局长指定人员)签发~承办人,A角、B角,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察支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承办人,A角、B角,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等不计入上述时限~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由承办人,A角、B角,于5个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水务局栏中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执行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佳木斯市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1: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立 案 违法事 组织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 实不清 证据不 足或取 审核和提出 证不符 合法定处理意见 程序 局领导签批(重大处罚 补充调查证提交处罚委员会审议) 据 不予处罚 移送其他予以处罚的 机关 予以告知 组织听证 听 听证 听证 执行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公 告 附件2: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 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法定处罚标处罚依违法行为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准 据 超出限制量10%以下的,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拒不执行责令停止违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取水 改正,处2万元罚款 审批机关法行为,限10%以下的 许可和作出的取期改正,处水资源超出限制量10%至20%的,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水量限制二万元以上费征收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改正,处4万元罚款 管理条决定,或十万元以下10%至20%的 者未经批的罚款;逾例》(国超出限制量20%至30%的,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准擅自转期拒不改正务院令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改正,处6万元罚款 让取水权或者情节严46020%至30%的 的 重的,吊销号)第超出限制量30%至50%的,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其取水许可五十一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改正,处8万元罚款 证 条 30%至50%的 超出限制量50%以上的,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改正,处10万元罚款 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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