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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存货是否视同销售

2017-12-28 1页 doc 10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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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存货是否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存货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的存货(按规定未作进项转出),是否要视同销售,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存货是否视同销售
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存货是否视同销售 【问】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的存货(按规定未作进项转出),是否要视同销售,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 税。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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