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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分析

2017-09-26 3页 doc 14KB 2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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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例分析 被告人##,女,##岁,汉族,##文化,无职业,住##市##办事处。 公诉机关指控称,####年#月#日中午,被告人##因琐事与侄女许甲、许乙生气,在许甲、许乙吃饭时,##从厨房操作台上拿起一把菜刀,在东侧阳台内将许甲头部及双手手背砍伤,后又到西侧阳台将许乙头部砍伤,##砍完后放液化气自杀未遂。受害人许甲、许乙损伤程度为轻伤。对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辩称当时非常生气,对自己持刀砍人意识不清,伤人后...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 被告人##,女,##岁,汉族,##文化,无职业,住##市##办事处。 公诉机关指控称,####年#月#日中午,被告人##因琐事与侄女许甲、许乙生气,在许甲、许乙吃饭时,##从厨房操作台上拿起一把菜刀,在东侧阳台内将许甲头部及双手手背砍伤,后又到西侧阳台将许乙头部砍伤,##砍完后放液化气自杀未遂。受害人许甲、许乙损伤程度为轻伤。对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辩称当时非常生气,对自己持刀砍人意识不清,伤人后即产生轻生之念。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系被害人许甲、许乙的姑姑,因被害人父母均在日本做生意,所以从1992年起便成为二被害人的监护人,由被害人的母亲出资、并为其提供住处,被告人# #负责二被害人的生活起居及学习等等。2002年5月上旬的一日,被害人许甲、许乙向被告人##要校服费及补习费未果,便乘其不备偷拿了放在地毯下的一百元钱。因此事被告人##与二被害人的母亲葛某通电话,葛某说被告人未尽,不用其带孩子了,并让其从楼中搬出等。被告人##非常气愤同时感到前途无望。2002年5月8日中午,在许甲、许乙吃饭时被告人##骂二被害人说“你们是狼崽子,跟你妈有的也说,没的也说,砍死你们算了”。接着从厨房操作台上拿起菜刀,被害人许甲见状,吓得一边跑入东阳台,一边求饶。被告人##追至阳台先用菜刀拍其后背,随后向其头部连砍数刀,并说“砍死你得了。你妈也不把我办到日本去,我这辈子就完了„„”。边说边砍,直至将许甲砍倒,认为砍死了,便到另一侧阳台用菜刀拍打许乙后背及头部数下。这时被害人许甲爬起赤脚从楼中跑出呼救,被门卫送上##车去医院治疗。被害人许乙被砍伤后亦跑出也被送往医院。被告人##随即将房门锁上,打开液化气开关自杀。由于门卫的及时报案,公安人员迅速赶到,被告人##自杀未遂。被害人许甲、许乙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心胸狭隘,因琐事而砍杀无辜,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以“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本罪的客观方面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的区别。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须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须有杀人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必须有伤人的故意,客观方面须有伤人的行为。区别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内容取决于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则是故意杀人,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仅仅发生了伤害的结果也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则是故意伤害,即使发生了死亡结果,也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此案的定性上根据的是被害人的伤势均为轻伤,故以结果为定案依据,而忽略了整个犯罪的过程及被告人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且认为被告人在卷宗及当庭均供述无故意杀人的目的,认为##在客观行为上是气急之下,砍伤被害人的,对被害人逃走时没有继续追杀,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利而非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权利。法院认定该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来认定的。被告##为带弟弟的孩子近10年,自己离异,因被害人拿钱一事被被害人的母亲数落,并不让其再带孩子,从住处楼中搬出,被告人##为此感到气愤和前途无望。在案发当日中午吃饭时,被告人##见两被害人愈加由气生怒,由怒转恨,骂二被害人,“你们是狼崽子,砍死你们算了~砍死你得了„„,我这辈子就完了。”连砍两名被害人,而后并且打开液化气自杀。被告人杀人的故意非常明显,动机与目的非常明确。在量刑上看,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较轻,主要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辩认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从整个案情来分析,被告人##的动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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