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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龄工资制度(精简版)

2017-10-07 4页 doc 15KB 1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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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龄工资制度(精简版)教师工龄工资制度(精简版) 教师工龄工资制度 教师工龄工资制度 教师工龄工资标准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针对所有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群。本文主要介绍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制度以及教龄津贴的规定。细介绍了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度,希望有您需要的讯息。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
教师工龄工资制度(精简版)
教师工龄工资制度(精简版) 教师工龄工资制度 教师工龄工资制度 教师工龄工资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针对所有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群。本文主要介绍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教职工的工资制度以及教龄津贴的规定。细介绍了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度,希望有您需要的讯息。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 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有关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详细知识,通过阅读本文能够详细的了解到关于各个阶段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及工龄补贴。对于教师获得自身的合法收益相当有用处。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 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 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高等学校正副院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厅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正副院长,可执行正副院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正副院长可执行正副院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长、副院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 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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