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7-09-20 3页 doc 27KB 35阅读

用户头像

is_260251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本文档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