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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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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0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0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班组负责 人。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 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0元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00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本班组负责 人。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 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 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 工作的措施。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 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 第四条 各班组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 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 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 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 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 加以统计。 第六条 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 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 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 告班组长,班组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矿 长,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 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 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 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矿长。 第十条 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 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 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于矿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有关人员以及班组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班组组织分析 登记,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矿长。 2、死亡事故、由矿长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 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 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 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长应成立调查组,并组 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 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 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 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受伤害的人员娄,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 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本工种工龄,受过 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 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分析 第二十条 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 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有 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 伤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 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3、设备严重失修,严惩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4、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 的; 5、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 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 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 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撤离职守和擅自启动机械设备, 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 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 故发生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包庇事故责任 的。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应以教育为主,区别情况、分 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负责人责任者,分 别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惩程度, 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确定以后,班组必须迅速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输报批手续。 第六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班组或安全部门已将事故调 查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并已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 给予结案。 第二十八条 伤亡事故调查,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 可结案。 1、轻伤:班组组织分析,报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2、重伤:安全管理人员批准,报矿长备案; 3、伤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单位按隶属关系的不同, 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向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结 案后的资料,全部归入部门档案,并填写详细目录以备查找。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 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 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 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 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决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有完成的负责人, 完成时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班组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 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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