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0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0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班组负责
人。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
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00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本班组负责
人。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
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
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
工作的措施
。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
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
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
第四条 各班组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
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 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
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
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
加以统计。
第六条 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 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
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
告班组长,班组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矿
长,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
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
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
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矿长。
第十条 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
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
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于矿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有关人员以及班组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班组组织分析
登记,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矿长。
2、死亡事故、由矿长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
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
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
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长应成立调查组,并组
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
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
。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
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
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七条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受伤害的人员娄,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
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本工种工龄,受过
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
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分析
第二十条 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
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有
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
伤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
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3、设备严重失修,严惩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4、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
的;
5、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
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
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
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撤离职守和擅自启动机械设备,
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
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
故发生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包庇事故责任
的。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应以教育为主,区别情况、分
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负责人责任者,分
别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惩程度,
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确定以后,班组必须迅速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输报批手续。
第六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班组或安全部门已将事故调
查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并已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
给予结案。
第二十八条 伤亡事故调查,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
可结案。
1、轻伤:班组组织分析,报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2、重伤:安全管理人员批准,报矿长备案;
3、伤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单位按隶属关系的不同,
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向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结
案后的资料,全部归入部门档案,并填写详细目录以备查找。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
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
原因,人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
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
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
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决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有完成的负责人,
完成时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班组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
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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