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辣椒企业
ICS67.080.20
X26
QB/441200 67 8-2006 备案号:
Q/ GYYL XX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GYYL 1—2006
酱油辣椒
2006-03-28发布 2006-03-28实施
发布XX食品有限公司
Q/ GYYL 1—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要求是根据本厂的产品的质量特点,参照SB/T 10217-94《酱油渍菜》而设定,卫生指标
及试验
执行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高要元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于2006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I
Q/ GYYL 1—2006
酱油辣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油辣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为主要原料,经一定的工艺处理,加入酱油与调味料,浸渍而成的酱油辣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1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9-2003 酱油卫生标准的
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
3.1.1 辣椒
应选用新鲜良好,成熟适度,无变质,无霉烂的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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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3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3.1.5 其他原辅材料
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表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液体具有酿造酱油的色泽,辣椒呈褐绿色,色泽均匀
滋味 气味 具有酱油、辣椒香味和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形 态 保持辣椒形状,肉质爽口,无霉烂,无杂质
质 地 爽口、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 O.1 食盐(以NaCl计)/,,, 3.0,8.0 总酸(以乳酸计)/,,,. ? 1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亚硝酸盐(以NaNO计)/(mg/kg) ? 20 2
黄曲霉毒素B/( ug/kg) ? 5 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致病菌(指砂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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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试验方法 4
4.1 感官检验
用目测或口尝。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氨基酸态氮
按GB/T 5009.39-2003中4.2.1的规定进行。 4.2.2 食盐
按GB/T 12457的规定方法测定。
4.2.3 总酸
按GB/T 12456的规定方法测定。
4.2.4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
4.2.5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
4.2.6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的规定方法测定。
4.2.7 黄曲霉毒素B 1
按GB,T 5009.22的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33的规定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
按JJF 1070方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
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食盐、总酸、大肠菌群、亚硝
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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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要求以及标志与标签。
5.3.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时,亦须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4 抽样
5.4.1 产品按表4随机抽样,每箱任取一瓶作为样品。
表4 抽样 单位为箱
产 品 数 样本大小
?1200 6
1201,3500 10
?35001 14
5.4.2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4的规定进行。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结果中,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可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含一项)以上要求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3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而又协商解决不了时,可共同协商选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6 标签、标志
6.1 销售包装标签应按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地址、配料表、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商品条码、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备案号。
6.2 大包装箱外必须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包装规格、箱体尺寸、净含量、毛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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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GYYL 1—2006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7.1.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
封口应严密不渗漏。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并附有产品质量合7.1.2 产品采用玻璃瓶盛装或袋装,
格证。
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8层。
7.3 贮存
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20cm,离地面1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计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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