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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電話服務營業規章
:電信公九十字第50128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用電話服務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固定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五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用電話服務係指由本公司裝設公用電話機、公用資訊站等相關終端設備,供公眾付費
通信之服務。
第三條 本公司提供之公用電話服務項目:
一. 市內通信服務。
. 國內長途及國際直撥通信服務。 二
三. 撥接行動通信網路。
四. 數據、傳真及網際網路通信服務。
五. 公用電話卡及IC卡發行及銷售服務。
六. 受理委辦公用電話卡及IC卡發行相關服務。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
之服務項目。
第二章 裝設及異動
第四條 公用電話設置原則:
一. 公用電話由本公司依實際供需情形裝設或異動之。裝設地點及營運方式由本公司審
定之,變更時亦同。
二.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裝設臨時公用電話。 第五條 本公司為公眾使用之方便與需要,得在各公共場所、人行道或其他適當場所,經其管理
單位、所有權人同意後,裝設公用電話、電亭、立亭、壁亭及照明、標識等公用電話附
屬設備。
第三章 計費及收費
第六條 公用電話通信費由本公司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
之期限,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
告;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