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业务有关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干部、职工户口迁移
一、省委组织部和市、地、县委组织部门办理 干部调动手续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办理户口迁移时如何掌握?
答: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只负责办理调入济南、
青岛两市市辖区的省属、中央驻鲁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和调入省
直党、群、政法口的其他干部的调动手续。其余均由市、地、县(市、
区)组织部门负责。各地规定不同,一般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
由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办理。各地可据此办理户口迁移
手续。
二、干部、工人调动开具户口准迁证具体凭什么手续?
答: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凭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的《调动
人员情况登记
》、组织部门入户介绍信和调动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
公安机关在审批落户时,如发现迁移人员的情况不明,应责成当事人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待查清情况后,在酌情处理。
三、成建制单位迁入,其户口如何处理?
答:成建制单位人员的户口迁入,一律按省公安厅、人事厅、劳
动厅鲁公发[1995]46号文件办理。
四、外地驻本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否迁入户口?
答:外地驻本地的各类办事处属于临时机构,其工作人员原则上
不能迁移户口,但对工作需要要求迁入户口的,按省公安厅、省人事
厅、省劳动厅鲁公发[1995]4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职工退休回市镇家中落户应如何掌握?
答:职工退休后夫妇双方均不于子女在同一地生活,而要求夫妇
相互投靠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夫妇一方与子女在
同一地方生活的,另一放应投靠有子女的一方。丧偶退休职工身边无
子女照顾,要求投靠成年子女的,也应准予落户。
六、职工调动迁入户口时,哪些人员可以同时随迁?
答:职工调动时,其无正式工作且户口于本职工在同一派出所的
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依靠职工供养的其他亲属,可以同时迁入户口。
七、女职工调动,其成年子女能否随迁?
答: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女职工调动工作时,成年子
女原则上不能随迁。但对从未就业,且持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特聘
证、就业证的未满25周岁的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可以照顾随迁。
八、非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能否办理户口
迁移?
答:未经省公安厅同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以外的其它单位
办理的职工调动手续,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九、职工辞职后受聘于异地单位工作的能否迁移户口?
答:职工辞职后被异地单位聘用的,一般不能迁移户口,由聘用
地按暂住人口管理。对理由正当,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户口的,按
正常手续由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入户。
第二部分 登记项目填写
十、公安部新设计的户口簿的首页户主姓名留有两个空格,
应如何填写?
答:公安部新设计的户口簿,户主姓名有两个空格,主要是为更
换户主用的。在一般情况下,不易更换户主。确因户主迁出或死亡必
须更换户主的,将更换后的户主姓名填入第二个空格,在第一个空格
的户主处加盖迁出或注销条章,并相应更改家庭成员与新户主的关
系。
十一、为居民更换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否需要新照片?
答:更换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般不需居民重新照相。原常住
人口登记表上的照片清晰能用的,可揭下贴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上,不能使用的,应请居民重新照相,贴入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发新证的,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应使用新的
照片。 更换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照片应贴在第一个贴照片的位
置。
十二、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背面上、下方各有三个贴照片处,工
作中如何掌握?
答: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背
面下方和上方规定了三个贴照片的位置,即一个人一生正常需要办理
三次身份证,每一次办理身份证的照片,依次贴在三个照片的空白位
置上。
十三、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是否与居民身份证
编号一致?
答:公民身份证编号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同一编号。
十四、新的户口簿在使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
,规定了新的户口簿使用事
项。另外,在使用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全本使用方能有效;
二是内页应按顺序排列,除户籍内勤民警外,其他人不得调整。
十五、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或者损坏的如何处理?
答: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的,居民应及时向派出所
。派出
所接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确实无法查找的,经派出所长
批准,予以补发。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等不能辨认的,由户籍内勤
收回原户口簿后,换发新的户口簿。居民补发,换发户口簿,均应缴
纳工本费。
十六、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如何填写?
答: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
身份证签发日期栏,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分别在常住人口
登记表的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栏内登载。
十七、居民迁移或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如何登记?
答:新的居民户口簿没有注销户口栏目,居民迁出或注销户口的,
可在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人口变动情况”一栏内和常住人口登记
卡中加盖条形“迁出”或“注销”户口印章,并将其抽出另存。
十八、公民的籍贯如何填写?
答: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籍贯应为本
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
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
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在随之更
改。
十九、监护人顺序应该如何排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顺序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二十、填写监护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填写监护人应注意以下为题:一是按顺序填写;二是填写父
母两人,父母一方去世的可填一人;三是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即有
生父母又有继父母的,应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四是无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或近亲属不宜担任监护人的,应有街道组
织、村委会确定其他监护人员。
二十一、超过8人的家庭户,户口簿如何填写?
答:新的户口簿一本可填写8人,一户超过8人的,可使用两本户口簿。两本户口簿必须填写同一户主、同一户号。并分别在两本户
口簿的户号后,标注“一1”、“一2”字样。
二十二、过去未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是否补编公民编号?
答:过去未领、缓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更换新的常住人口登
记表时,要补编公民身份证编号。
二十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和更正有什么区别?
答:变更登记是本人户籍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进行的更改。更
正则是指在公民户口登记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项目登记差错,需进
行的纠正。不论变更或更正、均应由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否则
不能办理。
二十四、公民要求更改姓名公安机关怎么办理?
答:未满16周岁的公民更改姓名,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和理由,报派出所批准办理;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须由本
人提出申请和理由,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意见,派
出所审查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二十五、公民要求更改年龄的如何办理?
答: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后,其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对有足以证
明公民户口登记年龄确与本人年龄不符的,六周岁(含六周岁)以下
的儿童由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批准后更改;六周岁以上无正式
工作的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查后,报县(市、区)公
安机关批准后更改;正式职工更改年龄,一律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
事局、省公安厅(90)组通字21号文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出生、死亡登记
二十六、夫妇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如何落户?
答:夫妇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所生的子女,可在本部队驻地派出所
单独立户,并由该子女担任户主,也可以随军内职工记集体户口。
二十七、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其出生医学证明中出生婴儿父母的
身份证编号如何填写?
答: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其《出生医学证明》中出生婴儿父母的
身份证编号,可填军官证或士兵证的编号,并注明《军官证》或《士
兵证》字样。
二十八、新的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生日期”栏应如何填写?
答:在我省,对新出生登记户口的婴儿“出生日期”应填至时、分。以前出生的,可不再更改。
二十九、在迁移途中出生的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答:在迁移途中出生的婴儿在落户时,应凭有关证明,如出生医
学证明、出生地有关证明、迁出地有关证明等,待其母落户后,随母
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
三十、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何办理死亡登记?
答: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的,迁入地派出所应根据有关证明,先
办理迁入,后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第四部分 分户 立户
三十一、立户
有那些?
答:立户应掌握以下标准:一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
立为一户家庭户,以成年成员为户主;二是单身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
家庭户,以本人为户主;三是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共立一集体户或分别立集体户,并指定一人为户
主。
三十二、一套住房内能否立多户户口?
答:要根据情况确定。一套住房内,住有无亲属关系的多户家庭
或虽有亲属关系,但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口,其它情况不能
在一套住房内多立户户口。
三十三、夫妻双方在单位各有一套住房,可否按各自的住房分别
立户?
答:夫妻双方的户口不能分立,应在经常居住的一套住房内立为
一户。
三十四、职工已到新分配的住房居住,不迁户口如何处理?
答:职工已到新分配的住房居住后,应及时将户口迁至新居住地。
对无特殊情况,经派出所通知拒不迁移的,派出所可强制将户口迁至
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十五、单位内部可否立家庭户口?
答:按照属地管理户口的原则,单位内部不能立家庭户口。由于
历史原因,至今仍在单位内部管理的家庭户口,应迁至居住地派出所,
实行属地管理。
三十六、未成年人可否做户主?
答:要根据情况确定。原则上未成年人不能作为户主,但对一户
内只有一口人且是未成年人的,也可以作为户主。
三十七、住集体宿舍职工,其子女可否在父母单位登记集体户
口?
答: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其新生婴儿和经批准迁入的子女,可暂
时随其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职工分配住房后,应将户口迁至住房所
在地立为家庭户。
第五部分 大、中专学生户口管理
三十八、自费生被录取为研究生的,能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答:按现行规定,自费生不能直接录取为研究生。对因特殊情况
被录取的,公安机关可凭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十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改派工作单位后,应如何办理落户
手续?
答:经毕业生分配机构批准,改派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
生,改派前未在原单位落户的,应将户口落在改派后的工作单位驻地
派出所。改派前已在原单位驻地办理了落户手续的,改派后的单位驻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凭改派后的报到证和接收单位人事机构证
明开具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至改派后单位驻地派出所。
四十、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户口应如何办理?
答: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经批准转学的,转出学校所在地派出
所,凭学校转学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转入地学校所在县(市、区)
公安机关,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凭省教委(部属院校由教委批
准即可)或市、地教委批件、学校接受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技工学校
学生转学由省劳动厅批准。
四十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退学,户口应怎么样处理?
答: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退学后,学校应负责将其户口迁回原
籍,并落回原籍。
四十二、大、中专院校学生被开除学籍,户口应怎么办理?
答: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应负责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原则上
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落户。
四十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直接分配到部队工作,其户口怎样
处理?
答:这类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到部队
为非军籍职工的,按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户口迁移手续处
理:二是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了入伍手续,成为现役军人的,户口所
在地派出所凭学校有关证明将户口注销。
四十四、考入军事院校的学生的户口应如何处理?
答:凭军事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即可。
四十五、军事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地方工作的,如何办理落户手
续?
答:军事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地方工作的,凭省毕业生分配机构签
发的报到证、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人事机构证明为其登记常住户口。
四十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改派后的报到证,由哪级机构签发?
答:省教委规定,毕业生在省内市、地之间改派的,其报到证,
由市、地毕业生分配机构签发;毕业生改派到省属、中央驻鲁单位、
系统外和省外的,由省毕业生分配机构签发。
四十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如何处
理?
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未就业的,应将户口迁回原
籍落户(不使用户口准迁证),待就业后可再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将户
口迁往工作单位驻地。但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且户口
迁移证件自身携带,在就业办理落户时,其户口迁移证件已超过有效
期限的, 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
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落户。
四十八、派出所为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可
否为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答:派出所在注销军事院校录取学生的户口时,如当事人需要,
可同时为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四十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后因故被单位退回学校的,其户
口如何处理?
答: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凭毕业生分
配机构的派遣手续,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驻地。
五十、改派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改派前未在原报到单
位驻地落户,改派后其户口迁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由改派后的单位驻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报到证上
的改派单位,在户口迁移证背面注明“该同志由某某县(市、区)辖区的某某单位改派到某某单位工作,请某某派出所给予落户”字样,
加盖户口专用章,落户地派出所据此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如果该户口
迁移证原属市内迁移,并加盖了"市内移动”条章的,应有迁出地派出所将其划掉,并在画掉的“市内移动”处加盖户口专用章,或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
五十一、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私营企业的派遣手
续由哪个部门办理?
答:可参照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非国有单位接收国家计划内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鲁人[1997]89号)规定办理。
五十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
理落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自1997年开始,师范类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仍由省教委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
生的就业分配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凡1996年(含1996年)以前毕业至今未安排工作的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仍由省教委签发报
到证。各地办理落户手续时,要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审查有关手续,
及时做好毕业生的落户工作。
五十三、省教委和人事厅签发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各使用什么样
的印章?
答:省教委签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报到证使用的印章为:山东省
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专用章;省人事厅签发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报到证使用的印章为:山东省人事厅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专用章
和山东省人事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派遣专用章。
五十四、省教委和省人事厅开具落户介绍信使用什么印章?
答:省教委和省人事厅开具落户介绍信使用的印章分别为:山东
省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分配处、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处。
五十五、派出所可否直接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答:按规定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手续,应由县(市、区)公安机
关审核后到派出所办理。为方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县(市、区)
公安机可授权派出所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部分 户籍证明
五十六、户籍证明应包括哪些内容,应由哪级公安机关出具?
答:户籍证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
贯、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根据本人要求,还可增加民族、文化程
度等其它内容。户籍证明一般应由派出所出具,对情况特殊的,应经
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盖章。
五十七、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应如何办理?
答: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应按照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第
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鲁民字[90]28号文规定办理。
五十八、出具少数民族成份证明,有什么专门规定?
答:省民委、省公安厅鲁民字[1992]15号文规定,凡在招生、
招干、招工及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少数民族公民需证明其民族成份的,
须先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出具证明,经县以上民族
工作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有效。
第七部分 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复员、退
伍军人、随军家属户口管理
五十九、异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其无正式工作的
家属应如何落户?
答:县(市、区)公安机关可凭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安置办
公室有关手续、其家属的户籍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为其家属开具户
口准迁证。
六十、军队干部调动工作,其无正式工作家属的户口应如何迁
移?
答:县(市、区)公安机关凭军官调入单位的师、旅政治机关证
明、家属子女的户籍证明,为其家属子女开具户口准迁证。
六十一、农村妇女与军队离、退休干部结婚的,可否办理随军?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家属随军
只限于符合规定的现役军官,已离、退休的军队干部已不属于现役军
人。因此,农村妇女与军队离、退休干部结婚的,不能按现役军官家
属随军的规定办理家属随军。
六十二、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县(市、区)公安机关凭有关安置部门的证明,为其登记城
镇居民户口。
六十三、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可凭部队师、旅政治机关证明,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按其配
偶的户口性质登记常住户口。未婚或离婚的,应回入伍前的户口所在
地按入伍时的户口性质登记常住户口。
六十四、审批军官家属随军户口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审批军官家属随军户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随军入户条件;二是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三是军
官妻子有正式工作的不能办理随军入户;四是军人妻子系城镇居民户
口的,必须附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正
式工作证明;五是随军入户人员只限于军官妻子儿女。
第八部分 出生登记
六十五、出生婴儿申报户口前,其父母将户口迁往另一个户
口管辖区,该婴儿应在何地申报户口?
答:应在其父母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六十六、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婴儿判归男方抚养,该
婴儿能否直接随父登记出生落户?
答:可以直接随父登记出生落户。
六十七、无户口人员所生子女如何落户?
答:在户口迁出后未落户之前所生子女,应按省公安厅三处《关
于印发〈户口管理业务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鲁公治[1996]128号)第52条规定办理;(第三部分出生、死亡登记第29条)其他无户人员所生子女,应先为其父母在原户口所在地或现住地派出所恢复
户口,在为该子女按有关规定随父或母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六十八、我省公民夫妇双方出国定居后所生子女能否在我省登记
落户?
答:我省公民夫妇双方出国定居后所生子女,无论是在国内所生,
还是在国外所生,均不能在我省登记常住户口。
六十九、漏报出生小孩在补报出生登记时,其年龄如何计算?
答:往年漏报出生的小孩,在补报出生登记时,应按实际出生日
期登记出生,但要作为当年出生人口统计。
七十、婴儿出生未报户口前死亡的是否办理出生登记?
答: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七十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如何登记户口?
答: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可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和社
会福利机构的书面意见及弃婴捡到人的证明材料,作为特殊情况按办
理出生登记落户。其出生日期有明确记载的,按记载日期登记。如无
日期记载的,可按捡到或收养的日期登记。
七十二、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答:可凭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办
理出生登记。
七十三、非婚生婴儿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接生医院或接生人员的证明随母或
其亲属办理出生登记。
第九部分 户口迁移
七十四、成建制迁移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及家属可否一并
迁移户口?
答:经批准成建制迁移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也一并前往
居住的,可迁移户口。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凭迁入单位和其
主管部门劳资、人事机构的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
七十五、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离、退休干部、工人由接收地有关部门统一安置的,县(市、
区)公安机关凭迁入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非统一安置
的按“迁移户口”手续办理。
七十六、干部、工人调动时,其户口不在工作单位驻地市、县内
的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答:应先将被调动干部、工人及其随迁人员户口迁入现工作单位
驻地派出所,然后,再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证明,将其
户口迁入新的工作单位。
七十七、“过继”子女能否迁移户口?
答:“过继”子女属于收养子女的范畴。有要求为“过继”子女迁移户口的,应待收养关系确立后,凭有关手续办理。
七十八、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是否办理落户,怎样办
理?
答: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被判处管制、缓
刑、假释的罪犯应予以落户。派出所可凭法院的决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部分 涉外户口管理
七十九、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来我省定居办理
落户的手续各有什么同,应由哪级公安机关批准落户?
答:根据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华侨、港澳同胞来我省定居问
题的通知》(鲁侨[1986]56号)、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作
好台湾同胞来我省定居工作意见的通知》(鲁台办发[1986]45号和
省台办、省公安厅《关于台胞来我省定居审批事宜的通知》(鲁台办
[1993]13号)规定,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华侨,县(市、区)公安
机关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此证套印公安部出入境
管理局印章)、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省侨办批件、台湾同胞凭
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外籍华人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定居
确认表》办理落户手续。
八十、回国人员凭什么手续落户?
答:公民出国前已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回国后原户口登记机关凭
“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恢复户口,并将“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留作依据。
八十一、我国公民在境外办理有关事宜,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不向境外提供,如有要求向境外提供
户籍证明的,应由我国公证机关办理。如公证机关需要,可向派出所
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部分 户口簿 常住人口登记表
户口迁移证件管理
八十二、居民全户迁出派出所辖区的是否换发新的户口簿?
答:居民全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派出所之间迁的,可只换有关内页,不换封皮;在县(市、区)之间迁移的,应换发新的居民户口
簿。
八十三、居民迁出派出所辖区是否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随转?
答:居民在县(市、区)内迁移户口的,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可以随转,但迁入地派出所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在记事栏内加以注明。对迁往县
(市、区)以外的,应由迁入地派出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
八十四、离退休人员、农村老年人、学龄前儿童的常住人口登记
表中的职业栏如何填写?
答:离退休的职工,填写离休或退休;农村老年人按原来从事的职
业填写;学龄前儿童可以不填职业。
八十五、丢失补发或超期换发超期换发是否须要加以注明?
答:丢失补发或超期换发户口迁移证件时,可在户口迁移证件的存
根联注明“丢失补发”或“超期换发”字样。其它各联不另加注明。
八十六、补发户口迁移证件需要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户口准迁证要求补发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农村居民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迁出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未迁或未落户口”证明后,原户口迁移证件签发机关予以补发;对超过有效期限需要重新办理
户口迁移证件的,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超期原因后,由原签发机关将原件收回,再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对违反规定造成户口迁移证件
超期的,公安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十七、集体户口簿每本多少张?
答:集体户口簿每本50张。单位集体户口人数超过50人的,
应另设一本。
八十八、集体户口簿的内页怎样编号?
答:集体户口簿中第一张的单位名称、住址、户号和注意事项两
页,在印刷时已分别印上第“1”、“2”页字样。集体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另行单独编号。
八十九、办理户口是否收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本费?
答:常住人口登记表属派出所户籍登记资料,不应向办理户口的
居民收取工本费。
九十、户口簿内页各地能否自行印制?
答:户口簿内页一律由省公安厅统一制。户口簿集中换发工作结
束后,除分户、立户外,每户增加人口所需内页,由省公安厅增发。
各地不得向群众另行收取工本费。
九十一、户口簿内中的承办人签章项目如何填写?
答:承办人既要签字也要盖章。
九十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内页中的承办姓名是否可用微
机打印?
答:原则上可以。
九十三、原由微机打印的户口迁移证件重新补办时可否用手工填
写?
答:对丢失补办、超期重办及其它需要重新办理的户口迁移证件,
其人口信息已删除的,可用手工填写。
第十二部分 其他
九十四、哪些人不能更改姓名?
答: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和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
更改姓名。
九十五、居民要求更改性别的如何办理?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原来性别登记错了,需要更正的,由派出
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二是公民做了变性手术需要变更性别
的,需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由进行手术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派出
所审查,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此类问
题属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九十六、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子女更改姓名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精神,可按以下
处理。(一)子女
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其父母双方协议一致后,可以变更子女原
来的姓名。(二)其父母双方协议不成,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
仍沿用原来的姓名。(三)子女长大,已有辩别能力,能充分表示自
己意志的,可自行决定姓名。在办理姓名更改手续时,16周岁以下
的,由派出所所长批准;16周岁以上的,应由派出所审查,报县(市、
区)公安机关审批。
九十七、船舶户口在哪个地方办理?
答:根据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
〈临时船民证〉的通知》([82]公发[治]36号)规定精神,船民应在船舶较固定的停靠码头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船舶户口。单位集体管
理的船舶,其船民应在单位驻地派出所办理船舶户口登记。
九十八、船民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
〈临时船民证〉的通知》([82]公发[治]36号),船民证可长期使用,
考虑到船民证使用过长容易破损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公安机关
应据情定期换发新证;临时船民证有效期为一年。
九十九、户籍民警工作印章应如何刻制?
答:户籍民警的工作印章,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刻制。
印章为长方形,规格18MMx8MM,印文为“民警XXX”,“民警”二字在左边竖排,姓名在右边横排。
第十三部分 重点人口 暂住人口管理
一00、重点人口档案可否向其它部门提供?
答:按照公安部规定,重点人口档案只能对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使
用。不能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提供。
一0一、重点人口档案可否向企业公安机关提供?
答:可以。
一0二、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是
否属于重点人口?
答:不属于。对这部分人的管理,派出所应按公安部《公安机关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
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第23号令)做好管理工作。
一0三、重点人口撤管时间怎样掌握?
答:被列为重点人口的人员,在嫌疑情况已经查清并在五年内未
发现新的违法犯罪可疑的,可予以撤管。撤管后又发现有违法犯罪可
疑情况的,应当重新列管。
一0四、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中的处理单位栏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受理此案的派出所。如查不清当时受理此案的派出所,
可填写对其进行处理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若仍无法查清其县(市、
区)公安机关,也可填写对其进行处理的市、地公安局。
一0五、重点人口的类别怎样掌握?
答:1985年公安部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中,对重点人
口划分了六类十五种。1991年公安部根据形势需要,在《关于加强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1]109号)中又增加了八种。各地在工作中应将新增加的八种重点人口分别列入一、二、三类中的
有关种类,不能一律归入这三类的其他种类中。
一0六、重点人口档案可以向哪些部门提供?
答:根据1985年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精神,重点
人口档案正卷可以向司法机关、单位保卫组织提供查询,不能向其他
部门提供。重点人口档案副卷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一0七、重点人口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属哪层密级?
答:涉及到重点人口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等,均属秘密资料,
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一0八、市辖区的乡、镇人口离开本乡、镇到本区其他地方暂住
的,是否办理暂住手续?
答:按照省政府鲁政法[1995]118号文件规定,市辖区人口离开
本市辖区到其他地方暂住的,属于暂住人口。因此,在本区内流动的,
不属暂住人口,不需办理暂住手续。
一0九、本市内人口跨区居住的,是否办理暂住手续?
答:按照省政府鲁政法[1995]118号文件规定,本市内人口跨区
居住三日以上的,办理暂住登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办理《 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