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条:**市**区计划生育协会上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协会承认**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业务上接受**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团结与组织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志愿工作者,开展计划生育的活动,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培训、咨询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人口科学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为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六条:提供有利于镜花水月的科技、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与有关单位协作编辑出版计划生育方面的书刊和宣传资料。
第七条:与有关单位及计划生育群众团体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机 构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制订、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方针、任务、选举理事会,审查理事会的计划和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制定协会
,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第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若干人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有会长、副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内。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章程,本人
,由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凡从事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单位自愿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的义务;有积极学习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普知识的义务;有参加协会活动,向本会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义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补助;个人或社会集体的捐赠;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常州市计生协。英文名称为 Changzhou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CFPA。现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健身路27号。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共常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助常州市人民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六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众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七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江苏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领导,接受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尊重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法人地位,指导和支持他们结合实际制定章程和工作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实现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和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一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常州市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反映群众诉求;
(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和通过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批准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上届理事会的工
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各辖市、区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各辖市、区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辖市、区计划生育协会
协商推荐。市级机关单位由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联系与协商。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常务理事会主持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要求,选举不少于80人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视情况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五)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所在市级机关单位和辖市、区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由理事会选举不少于28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其行政级别的退休年龄。 (四)会长一般由党政领导兼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领导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
、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领导、督促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的职责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的工作提供服务,负责落实决策机构的各项决议。涉及办事机构建设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协会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务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
(二)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
(三)加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办事机构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辖市、区、镇(街道)级计划生育协会,为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辖市、区、镇(街道)级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领导下应配备常务(或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工作人员,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章程,依据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指导下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高校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集聚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方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聘任专(兼)职秘书长,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
第三十七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经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经费;
(六)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七)国际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本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审计规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9日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迎凤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2、抓好协会组织和网络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服务活动。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善于总结推广经验,为市、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先进典范,献计献策。 5、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发动社区能人、企业家参加计生协会,多渠道筹集活动经费,增强协会开展工作的动力。
6、协调解决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发挥好会员联系户的作用。
迎凤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职责
1、学习、了解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协助社区计生管理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走访,及时了解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的迁移、人户分离和各楼道内的婚、孕、育等基本情况,并反馈给计生管理员。发现违法怀孕、生育等情况能及时与计生管理员一起上门做好处理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为创建示范协会开展项目工作出谋划策,协助抓好特色协会的创建和项目点工作的实施。
3、协助社区计生管理员召集协会理事会、会员小组长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传达贯彻上级的工作精神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4、协助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组织协会理事、会员小组长、会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5、开展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广泛听取育龄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和财产的处理。
6、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迎凤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职责
1、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
。
2、组织协会理事、会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配合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充分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网络和志愿者队伍队伍,利用“会员之家”活动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和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4、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协会工作,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积极开展项目工作,做好每年一次的项目评估工作。做好信息报道,按上级计生协要求做好会议和活动记录,建立档案。
6、做好会费收取工作,每年把收取的会费汇总后交专职副会长,并作好记录。
迎凤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联络员工作职责
1、学习、了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向联系的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和传阅袋,负责婚育新风等科普知识传递。
2、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教育和带动子女、四邻以及联系人遵守生育政策。 3、及时了解本楼道内育龄群众的婚、孕、育等情况,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社区计生管理员汇报。
4、做好联系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办交验婚育证明,发现违法怀孕及时与居委会取得联系,杜绝违法怀孕。
5、常听取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将群众的合理要求及时向社区计生协反馈,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6、按时参加社区召集的各类会议,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