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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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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885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王鲁文 黄雪芹 2004年 海关总署公布了122号总署令--《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12月,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确定作了规定。(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货物“经济国籍”的标准。在国际贸易政策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用途是依据货物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对各类货物的“经济国籍”进行确认,并依据确...
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885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解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王鲁文 黄雪芹 2004年 海关总署公布了122号总署令--《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12月,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确定作了规定。(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货物“经济国籍”的标准。在国际贸易政策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用途是依据货物的实质性加工地点,对各类货物的“经济国籍”进行确认,并依据确定的货物原产地,进而实施相关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措施。原产地规则,无论是所谓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都是实施歧视性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的产物。如果对其他所有国家的进口货物无差别地适用同样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贸易措施(尽管依据现实情况这纯粹是种假设),那么就不需要制订任何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享有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优惠的国际货物交易。为了实施管理相关的贸易政策或措施,如确定税率、贸易统计、管理配额、最惠国待遇、原产地标记、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海关必须为报关货物确定一个原产地,因此就应当有可适用的原产地确定方 主要)规则和补充(次要)规则,如果适用主要式。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基本( 规则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应适用补充规则确定原产地。进口货物的非优惠性原产地只有一个,而且还必须为进口货物确定一个。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就不同,由于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受惠国的货物是否达到了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地标准,如果货物的生产加工达不到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那么货物就不能享受关税优惠,这样就没必要非得为货物确定一个原产地。(二)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由来 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对于一件产品来说,其生产过程可能要经历若干个生产阶段。如生产一件衣服,如要从最初阶段开始算起,要经历皮棉采摘脱籽、纺纱、织布、染整、裁剪、缝纫包装等几道工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些生产阶段可能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对于生产同一个货物的两个或多个国家来说,不可能都进行货物的一个加工工序,必定处于货物整个生产工序中的上游或下游等不同阶段,共同分工合作完成一个货物的生产,这种生产过程的垂直分工是理解实质性改变的关键因素之一。实质性改变规则要求的改变是最后的实质性改变,而不是最重要的改变。当货物的加工或处理经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时,“实质性转变”是货认定物原产地的基本标准。它依据进行的加工或处理是否复杂充分,把该货物与特定国家‎‎的经济联系起来,从而把该国家认定为货物的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是一个由法官创造的原产地规则,其起源一般认为可追溯至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NHEUSER—BUSCH酿酒协会诉美国一案中的判决。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从西班牙进口的瓶塞在美国经过清洗、化学处理和干燥,是否就可以认为是在美国生产的,从而适用海关退税法(海关退税是指进口者进口原材料,如果用于在美国境内生产新商品,那么在这些商品再出口时就可以退回进口原材料时所交的关税)。关于“生产”一词,法院认为:生产意味着发生变化,但并非每个变化就是生产,尽管产品的每一变化都是生产加工的结果。但是必须的变化不仅仅至于此,它要求一种 转变:即生产出‎‎一件具有独特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与原材料不同的新商品。本案中的瓶塞就不能认为发生了“转变”,因为经过上述加序处理后的瓶塞仍旧是瓶塞。因而面临确定的问题是因加工产生的变化是否是一种实质性变化,并据此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该产品就是进行加工国家的产品。从此之后,其他的法院判决沿用了实质性转变的概念,只不过在解释实质性转变概念时,扩大或限制了获得原产地所需要的条件。如1988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KORU NORTH AMERICA诉美国一案中认为, 实质性改变不需要货物的名称、特征、用途都发生改变,只要其中的一个发生了改变就可以认定为实质性改变。美国这种通过法院判决或海关裁定所得到的原产地规则都显得太过具体,对认定某一(些)加工工序是否能赋予原产地指导作用不大,而且多年来法院判决或海关裁定对实质性改变的要求解释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互矛盾,从而导致理解或实施的困难。几十年来,实质性改变一直是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如东京协定等)所使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主要方式。在东京公约签订前,准确并普遍认可的实质性转变概念并不存在,东京公约第D1附录对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提供了一些指导性规定:“实质性改变”是指对货物进行的足以赋予货物主要特征的加工或处理。在实践中,实质性转变的认定依赖于人的主观理解,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预先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并且对不同批次、类型的货物要个案确定,不利货物快速通关,海关不得不求助于其他一些方式去认定原产地,如因加工导致产品税目归类改变,增加值比例,生产或加工工序等。但实质性改变是原产地认定的基础,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道理很简单,如果要认为货物是在某一国家原产的,它就必须在那儿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或处理。(三) 适用《规定》的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清单》适用的次序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由于该《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只适用于过渡时期,内容制订得简单,特别是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并没有针对各个税目的货物制订具体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只是作了一个概括性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规定》的第七条,“对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确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但由于《规定》并没有针对具体货物制订具体的税目改变规则,只是规定未列入《清单》的货物,应以税目改变规则判断原产地。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应先参照《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货物再按税目改变标准处理。例如对于某一具体货物,我们确定了它的税目归类后,应先参照《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看是否列入其中:对于列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上的货物,就应依据《货物清单》第3栏内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处理;对于没有列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上的货物,就可以按税目改变标准处理。2 货物清单《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具体列明了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是对1992年4月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全面继承,只是对某些税目具体列明,唯一重大改变的只是从价百分比标准。在92年清单里,如果货物生产使用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那 么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值不得制成品出厂价的75%,也就是说国内增加值应在25%以上。在新清单里,由于《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既适用于我国进口的货物,也适用于我国出口的货物,清单统一要求增值的比例应在30%以上,即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家(地区)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提高了增值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不知道[page_break]原产地的货物或不能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应按非原产成分对待。《清单》列共由三栏组成:第1栏内是税则号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进行编排。凡是采用HS的国家,对同样货物所使用的章、税目、六位数子目应该是相同的。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反之,在税则号前加注“*”者,则是说只有该税目下的部分货物适用第三栏内的原产地标准,具体那些货物应看第2栏内的货物描述;第2栏是有关货物范围的具体描述;第3栏内是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应适用的制造或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综合《清单》全文, 原产地标准的适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形:(1) 单一性规则 货物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只有一个,从清单来看,几乎全部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例如,?生产加工工序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从某一阶段开始,如“*1701 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5107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必须对非原产材料进行某些特定的生产加工工序,这类规则是较多的,如“6205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为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进行某些特定的加工或从某个特定的阶段开始加工。这些生产加工阶段为获得原产地的最低加工要求。实际加工工序可以多于规定的加工工序,但绝不 )复合性规则 由两个标准合成,即对非原产成分的加工应同时满足制造加能少。(2 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才能获得原产地。如“*8470 计算器…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这类标准多用于机电类、服装类、玩具饰品类商品。复合性规则的限制性相对强一些。(3)选择性规则 在所规定的两个标准中可以选用其中任何一个适合自己情况的标准,即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获得原产地。例如,?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选择其一,如“1804 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选择其一,如“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这类规则多见于《清单》中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类的产品以及第18章的部分产品。3 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级别 依据《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变化。由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把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限定在四位数的税目级,所以税则归类标准也可以称为税目改变标准。与税目改变级别相联系的是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问题。一般推定为,要求章级别改变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税目级别的改变,而要求税目级别改变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子目级别的改变。例如依据北美自由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于税目0710—0714下的产品,获得原产地的要求是“从其他章转变到税目0710—0714”。这就意味着,在第7章内各税目之间发生的改变就不是能获得原产地的税目改变,只有从第7章以外的税目转变到0710—0714,才是符合规定的税目转变。我国《规定》要求税则归类改变的级别为四位数的税目级别,那么在 该税目下的各子目之间的改变不能使产品获得原产地。例如,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乳酪所在的章、税目、子目等情况为例,看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运作。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0401(四位数级税目)……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0406………………………………………………乳酪及凝乳 04061000…………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 乳 04062000……………………………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首先,经核对《货物清单》,乳酪(税目号0406)并不在《货物清单》内,这说明乳酪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应适用税目改变标准。其次,如经过我国企业的加工处理,使进口的乳(0401-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改变,变成了乳酪(0406-四位数级税目),依据《规定》的税目改变标准,乳酪就可以获得我国的原产地。但如果进行的加工仅使同一税目下的六位数级子目或8位数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那么就不能依据《规定》的税目改变标准获得我国的原产地。如把进口鲜乳酪加工成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并不能使后者获得我国的原产地。由《规定》可以推出,只有发生在章、四位数的税目层次的税则归类改变,才可以获得原产地税目改变指的是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成分的税目改变,所以正确确定进口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税则归类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进出口商有责任为自己的货物提供正确的税则归类。如果进出口贸易商不知道自己商品的税则归类,可以到当地海关去查询,或预先向海关申请对拟进口的商品做出有关税则归类的行政裁定。(四)协调制度与税目改变标准 1 协调制度概述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依据货物所属工业门类将协调制度划分为21类96章的。从类、章、税目、子目以至各国自己的细目,归类到编码项下的货物范围越来越窄。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制度为所有货物规定了六位数的品名编码。协调制度分21类、96章和1241个税目。在这1241个税目中,其中930个可进一步细分为2449个一级子目(5位数—注),一级子目又继续细分为2258个二级子目(6位数—注),因此协调制度共提供了5018个货物归类编码。货物的税目或子目归类应依据税目或子目条文,并参照协调制度解释总原则、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等确定。对于一个六位数的子目来说,前两位数是货物所在的章,前四位数合起来就叫税目,提供了较具体的货物描述,六位子目提供了更具体、范围更小的货物描述。各个国家可依据需要在六位子目的基础上自行添加编码位数,如有的国家为税率区分目的增加两位,到八位数级子目,为统计区分目的再增加两位,达十位数级子目。从1988年1月1日《协调制度公约》实施起,全世界目前约有190多个国家、经济或关税同盟区在关税和贸易统计一览表中使用协调制度编码,其中112个国家是《协调制度公约》签约国,有超过98%的世界贸易是使用了协调制度编码,使协调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基本的国际贸易法。当今世界,如不采用协调制度去处理与商品有关的贸易问题是极端困难的。因为协调制度的最低级别是以六位数字编码,所以协调制度又经常被看作是六位数级归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正确的,但商品不能被直接归入六位子目,只有在四位税目归类确定后,才可以考虑往六位子目归类。因此从此角度说,协调制度应被看作是以四位归类为特征的制度。不管怎样,就确定原产地来说,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应是四位数的税目级别,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用到章级别和子目级别。2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主要依赖于其基本结构。在这方面,协调制度的以 下两个特征特别‎‎值得一提。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工业分类进行基本的归类划分。在协调制度中,货物首先分为21类,然后再划分为96章,原则上这是依据工业分类进行划分的。作为一般规则,协调制度按商品加工程度排列类章顺序:原材料—粗加工品---半成品—成品。例如,活动物归入第1章,动物皮毛归入第41章,而皮鞋归入第64章。这种排列同样也体现在其他各章中。这种可以体现加工程度的整体结构是对能用于确定原产地的归类目录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因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货物的生产[page_break],必然处在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而协调制度的章次结构也是依据加工阶段次序排列,因此,协调制度就为用税目改变方式表述实质性改变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平台。第2个特征是税目在章内的次序。协调制度有1241个税目,构成了税则归类和原产地确定的最重要的级别。不应忽视的是,协调制度基于加工程度排列税目在章内的次序,例如,第72章的钢铁类产品,首先是税目7201的生铁,随着产品的进一步加工,税目号也在增长,税目7204的供再熔的碎料钢铁,税目7206的半成品,税目7208至7212的铁平板轧材,税目7213至7215的铁条、杆,税目7216的铁角材、型材和异型材,税目7217的铁丝等。章内的税目排列次序一般反映了产品经历的加工程度。税目在各章里的排序越靠后,就代表了对其进行加工的程度越深,就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在一国进行的生产或加工使商品税目发生了改变,就足以说明对商品进行了一定的实质性加工,就应当获得加工国家的原产地,但也存在若干适用例外。协调制度的这种结构使之成为应用实质性转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一个比较合适的工具。综上所述,由于以工业分类划分和税目在一章内按加工程度有序排列,我们依据发生的税目改变,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在协调制度中追踪产品的加工过程。如以包装木箱为例,生产木箱如从原木开始,应把原木锯成木板,然后组装成木箱。在这个简 目还属于单的三阶段工序中,整个木箱的生产过程一般只涉及三个税目。这三个税同一章,并按加工程度排序:原木(税目4403)--从纵长方向锯的厚度超过6MM的木板(4407)---包装木箱(税目4415),由此显示了协调制度为什么适宜用于确定原产地。3 四位税目改变是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主要级别因为协调制度的最低级别是以六位数字编码,所以协调制度又经常被看作是六位数级归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对的,但商品不能被直接归入六位子目,只有在四位税目归类确定后,才可以考虑往六位子目归类。从此角度说,协调制度应被看作是以四位税目为特征的制度。而且从税则归类的角度看,四位数的税目级别构成了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因为税目条文最具体地描述了涵盖货物的范围,货物一般最先归入到四位数的税目中。不管怎样,就确定原产地来说,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应是四位数的税目级别,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用到章级别和子目级别。但是,税目改变标准仍将主要基于四位数的税目级别的税则归类改变,因为这一级别在许多情况下适当地表达了实质性改变的要求,不致过严(如章级别)或过宽(如子目级别)。3 税目改变标准的优势(1)税目转变方式清楚、简单、客观、透明。 进行货物税目归类是进出口贸易商和海关在货物报关时必须进行的活动之一。使用税目改变规则只不过往前进了一小步,在确定进口原材料和产品的税目后,只要参照产品的具体税目改变规则,看是否发生了要求的税目改变,就可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由于协调制度在世界贸易中应用的广泛性,保证了相关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税目归类的一致性,从而使税目改变标准的适用及结果具有客观性,而且任何贸易商 和海关只要掌握了相关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的税目归类,就可以依据产品的具体税目改变规则,作出、核查或监督原产地决定过程及结果,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果需要提供证据,生产商就会很容易地提供数据资料,证明货物的确符合原产地标准。税目转变标准,及其辅助标准—加工工序清单具有适用的简单性、透明性和方便性。(2)适用及结果具有中性 税目改变标准一个最主要的优势就是它的中性。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采用协调制度,对每件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归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相同的,那么使用税目改变标准在每个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就会得到同样的结果,保证了原产地确定的可预测性,便利了贸易流动。与从价百分比标准相比,税目改变规则实现了原产地确定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3)税目转变标准更能可靠反映实质性转变原则 实质性转变是生产加工活动的结果,而税目改变是实质性改变的体现之一。由于生产加工活动,货物的税目归类从一个税目转到另一个。当税目改变时,货物的原产地发生了变化,变为税目改变发生地。但在制订具体货物的税目改变规则时,应对具体货物具体考虑,按照实际进行的生产加工活动是否满足了实质性改变的要求,确保导致税目改变的生产加工工序是实质性改变,而非微小的加工或处理。相对来说,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贸易商容易左右价格的确定,追求对自己有利的原产地确定结果,从而使实质性改变的认定充满变数。(4)税目转变标准的适用及其结果容易证明 税目改变标准使原产地确定变得中性、透明和客观。与从价百分比相比,证明原产地也省去了计算货物的成本、价格以及对运费、包装和其他费用进行调整的麻烦。海关使用税目改变规则确认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负担也大大减轻;对于进出口贸易商,为证明原产地保存各种档案资料的负担也减到最小。 税目改变标准尽管简单、使用方便和缺少主观因素干扰,而且凡使用协调税则的国家基于相同的税目改变可作出一致的原产地决定。但HS编码主要是为商品归类和贸易统计而设计,并非专为原产地确定,所以总存在一些例外,使税目改变标准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经历的实质性改变。 如一些微小的加工或处理虽然能导致加工前后的税目改变,但不足以获得原产地,再如某些加工和处理虽然不能使税目发生改变,但足以获得原产地,对这部分例外应适用补充标准,如制造或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参考文献:Hironori Asakura 《THE HARMONIZED SYSTEM AND RULES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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