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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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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的思考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的思 考 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危害后果的思考 文◎樊洪李小强崔鲁 渎职罪中很多具体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例如,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都 是典型的结果犯.渎职罪的危害结果.是指渎职行为对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 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 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 多样性.既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结果:既 包括人身伤亡,健康损害,财物损毁,经济损失,也包括 权益侵害和政治影响等为了有利于...
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的思考
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的思 考 认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危害后果的思考 文◎樊洪李小强崔鲁 渎职罪中很多具体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例如,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都 是典型的结果犯.渎职罪的危害结果.是指渎职行为对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 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 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 多样性.既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结果:既 包括人身伤亡,健康损害,财物损毁,经济损失,也包括 权益侵害和政治影响等为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统 一 操作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对渎职结果 进行了具体的量化.由于不可能包罗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各种情形,《立案标准》不乏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如 何理解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超出《立案标准》规定却具 有相当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形如何处理等问.仍然 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拟结合案例和《立案标准》的相 应规定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认定中的 若干问题略作阐述 一 ,渎职行为造成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在司法实践 中的认定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 渎职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应 当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性损失的存在及其它的严重危 害.只要给非物质性损失一个合理范围.而不任意扩 大,它完全可以作为渎职罪的后果而加以规定.《立案 标准》关于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在第8项均规定了 涉嫌"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应予立案.该项规定表明法律实际上承认了非物质性 损失也属于渎职罪的危害结果的范畴"造成恶劣的社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450006] 会影响"作为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之一.该如 何理解和把握呢?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 性的信赖,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 等.比如,渎职行为造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系统不稳 定.引起群众性上访事件,静坐,示威,冲突事件发生; 渎职行为损害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造成民族矛盾的 产生;渎职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市场 秩序,生活秩序,破坏生态环境,威胁身心健康等,使一 定地区民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信任,公信 力下降:因渎职行为影响国家机关处理自然灾害或突 发事件等等 对此,我们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案例l:某地 河道填护坡填土层夹杂垃圾.案件无具体损失数额.相 关媒体报道后.引起河道两岸群众性强烈抗议.案例 2:某质量监督部门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生猪肉上市, 被新闻媒体暴光.引起群众连续围堵质监部门讨要说 法.笔者认为,案例1,2中由于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 果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案例1中由于河道施工监 督管理者的渎职行为导致河道填护坡填土层夹杂垃 圾,形成垃圾,豆腐渣工程,引起河道两岸群众性 强烈抗议.案例2中质量监督部门把关不严.致使不合 格生猪肉上市.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引起群众 连续围堵质监部门讨要说法两个案例中所造成的危 害程度符合我们上述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理 解,属于《立案标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第8项 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渎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认 定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2010年第1O期(舌】法实务)/总第109期 二,综合"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 《立案标准》关于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第9项 规定为兜底条款,即"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所谓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可以从两个方 面理解: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所造成的结果虽然未能达到前8项规定任何一项规定 的数量,数额标准或要件,但具有前8项规定的两项以 上情形,且确需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结果不属于前8项任 何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就其行为性质,手段,后果而言, 确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需要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我们分析案例3:某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失职 将正在立案侦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的案宗丢失.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法律追究,严重 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对这一后果应该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从非物质性损失看本案的危害 后果:失职行为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严重影 响了司法公正.造成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降低 了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即该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就该案行为性质而言,我们不妨将《立案标 准》的相关规定引用比照:"(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逃案(4o0条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 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十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402条)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很显然,案 例3中办案人员渎职行为的性质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 脱逃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行为人行为性 质有相同,相似之处: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受 害方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该案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 后果甚至重于上述引用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情形.虽然 该案所造成的结果不属于《立案标准》关于滥用职权 案,玩忽职守案前8项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就其行 为性质,手段,后果而言.确需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此, 笔者建议,要么在《立案标准》关于滥用职权案,玩忽职 守案增加规定:渎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无 法追究的":要么将该种情形理解为"其他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应有之 义. 三,不断完善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障 《立案标准》关于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涉及人 身权利的保障有两处规定.其一,《立案标准》关于滥用 职权案第1,2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滥用职权对人身 权的侵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 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 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 重中毒的.针对该情形,《立案标准》关于玩忽职守案规 定了不同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其二,《立案标准》第9 项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人身权利造成伤亡,侵 害人身健康等危害后果方面作出了"其他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原则性 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了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 神,强化对公民人身健康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应当 看到.上述立案标准中因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规定的情形.仅仅是宪法"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之一部分.其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利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 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等等.同时.司法实践中.因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也是十分复 杂的,比如案例4:某派出所的干警违反有关规定,安 排联防队员讯问看管女犯罪嫌疑人.联防队员伺机将 女犯罪嫌疑人强奸.在当地引起一定的反响.联防队员 被处以强奸罪.对这一后果如何认定?该案例中女犯罪 嫌疑人被强奸,其性权利受到侵犯.某种意义上讲,这 种侵犯甚至重于人身伤害的危害.如果对导致这种危 害后果的渎职行为人不予定罪科刑.将不利于打击渎 职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应当不 断完善对人身权的刑法保障.笔者建议.要么在上述第 1,2项规定基础上增加第3项规定对上述人身权利加 以保护,要么将其解释为第9项的应有之义.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渎职侵权检 察厅编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适用指南》,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2010年第1O期(司法实务)/总第10g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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