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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院违法受理特大经济纠纷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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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院违法受理特大经济纠纷案始末一起法院违法受理特大经济纠纷案始末 5月24日晚9点40分,《廉政,望》记者紧急飞赴山东省济南市,赶往邹平县人民法院跟踪采访“原告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称“荆州天歌”)诉被告四川南充羽绒制品厂(简称“南羽厂”)、第三人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简称“天益公司”)确认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案。 这桩本不应该在邹平县法院上演的一起涉及上市公司同人华塑(原四川天歌)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经济纠纷一幕,将广大股民的眼球吸引到了这里。 明集法庭的受理和裁定疑点重重 5月21日上午,南充天益公司负责人突然接到一封特快专递邮件...
一起法院违法受理特大经济纠纷案始末
一起法院违法受理特大经济纠纷案始末 5月24日晚9点40分,《廉政,望》记者紧急飞赴山东省济南市,赶往邹平县人民法院跟踪采访“原告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称“荆州天歌”)诉被告四川南充羽绒制品厂(简称“南羽厂”)、第三人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简称“天益公司”)确认无偿转让效力纠纷”案。 这桩本不应该在邹平县法院上演的一起涉及上市公司同人华塑(原四川天歌)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经济纠纷一幕,将广大股民的眼球吸引到了这里。 明集法庭的受理和裁定疑点重重 5月21日上午,南充天益公司负责人突然接到一封特快专递邮件,打开一看,原来这是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寄来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一张6月16日开庭审理的传票。 这是一起涉及天益公司早已持有上市公司同人华塑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特大跨省经济纠纷诉讼案。 5月15日,原告荆州天歌向邹平县法院明集法庭提出诉请,要求停止第三人天益公司行使无偿受让的南羽厂控股的四川天歌(现同人华塑)1996万多股法人股股份权益。明集法庭“经审查”后,于当日以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名义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实际持有人天益公司“立即停止”行使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股份权益”,“诉讼期间该股份权益由持有人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行使。” 记者看了一大堆书证材料后,感到这个看似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背后,却有诸多疑点令人不解: 其一,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在湖北、四川,怎么跑到山东的一个基层法庭去打官司,按照《民事诉讼法》“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及“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的原则,原告荆州天歌应到被告南羽厂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请,而原告却偏偏舍近求远跑到远离原、被告和第三人住所地的山东一个基层法庭进行诉请。难道不使人感到费解吗, 其二,1996万多股法人股标的金额,按此前的转让价格计算,应为5990万余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基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山东省滨州市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只能“受理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作为滨州中院的下级法院――邹平县法院明集法庭受理本案,不是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吗, 其三,天益公司1996万多股法人股变更归属,涉及多部法律和多家关联公司。然而,5月15日明集法庭当天受理此案,当天就下达《民事裁定书》,依照法律规定,这样急切地下达法律文书强制第三人“立即停止”行使股份权益,法律规定应是出现了“紧急情况”,而目前又出现了什么“紧急情况”呢, 其四,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件“确认之诉”,而不是“给付之诉”,只有“给付之诉”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是,明集法庭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就是“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这不是引用法律严重错误吗,再者又何来“立即停止”之说, 其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规定,本案涉及天益公司1996万多股法人股的股份权益,突然被强制变更给一家由非法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公司“行使”,明集法庭却没有要求原告荆州天歌提供任何担保,一旦造成巨额损失,谁来赔偿, 其六,为何仅凭原告荆州天歌在千里之遥提供的“两个协议”传真复印件,明集法庭就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 类似的疑点还有不少。记者对照有关法律,列出了一个详细的采访提纲。 当事法院和第三人的泾渭分明之说 5月26日下午,在邹平县纪委的协调下,记者来到了邹平县法院。在法院政研室表明身份、说明情况后,石联明主任首先一再推辞,要记者直接去找承办本案的明集法庭李峰庭长。在记者的强烈要求下,石主任只好将记者递交的介绍信、所列12个问题的采访提纲一并呈送给法院领导。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和法院拒之无效的情况下,石主任将记者带到了法院纪检组张组长办公室。张组长说:“欢迎记者前来监督。请相信我们,一定会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好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还未进入实体审理,所以还不好回答你的其它问题。” 记者请张组长出面,联系采访承办本案的明集法庭李峰庭长,却遭到了他毫不犹豫的拒绝。这尴尬的一幕,不禁使记者对他的“欢迎”之说顿生疑窦。 后据多方证实,当记者在法院等待采访之时,正在法院开“例会”的李峰庭长也来到了张成文副院长办公室,看到了记者递交的材料,汇报了受理本案的情况,只不过是有关领导未让记者与他见面罢了。当记者离开法院后,曾几次电话与李峰庭长联系要求前去采访,均未能如愿。李峰庭长对记者的手机短信采访,也是遮遮掩掩,避实就虚,拒绝回答有关本案的一些实质性问题。 当记者后来找法院立案庭刘庭长、法院张成文副院长采访时,同样遭到了两位领导的拒绝。 5月27日下午,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天益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永松,在邹平县黛溪山庄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陈永松说:“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我认为邹平县法院受理本案是明显违法的。”这位特别授权代理人认为,他们的违法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邹平县法院受理并认定本案的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资格是不合法的。陈永松说:“我在这里以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明集法庭认定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勇,是虚假的。”说到这里,陈永松拿出了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南羽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记者看到在“法定代表人”一项,果然都是“夏柱山”三个字。 陈永松还说道:本案的原告是荆州天歌,明集法庭认定的法定代表人是韩发成。但是案卷中没有国家法定机关――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的荆州天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没有表明“法定代表人韩发成”身份的有关书证材料。 陈永松说,《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现在曹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韩发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也没有得到确认。那么,没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能代表企业法人到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吗, 二是由原告提供的关键书证不是原件而是传真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是违法的。陈永松说:“本案由原告荆州天歌提供的关键证据――《关于注册资金担保协议》和《注册资金不实补偿协议》,在卷宗中均没有原件,而是传真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明集法庭据此作出法律事实上的裁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是明集法庭管辖本案,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陈永松说:“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山东省高院辖区内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近6000万元的诉讼标的案件,是邹平县法院拥有管辖权的120倍,只有山东省高院才有这个管辖权。邹平县法院一个派出法庭居然受理了这起特 大跨省经济纠纷案,真是难以想象~” 陈永松说:“在明集法庭时,我向李峰庭长提出了8个问题,李峰却一个也不能回答我。面对我的声声质问,李峰只好对我说‘那就让他们撤诉吧~’” 终止违法事实延续 29日上午,作为天益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陈永松,在邹平法院信访大厅正式向立案庭刘庭长递交了有关本案违法受理的《紧急》,以及本案管辖异议和裁定复议等书面诉请材料,并情绪激动地陈述了对本案有关问题的看法。“第一次听说此案”的刘庭长也无不十分吃惊,当即表示:“我们立即通知明集法庭李峰庭长带本案所有案卷来法院。”刘庭长并让陈永松随时等待法院消息。 直到30日下午,都无“法院消息”传来。急不可耐、忧心如焚的陈永松当即赶往法院找张成文副院长。 张副院长在办公室听取陈永松的紧急陈述报告时,承认受理此案“是有些问题”,也承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并说“既然你们讲我们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我们就移交给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张副院长还表示:“你们申请撤销《民事裁定书》,现在我们已没有这个权力了。你们去找中院吧~”在陈永松看来,张副院长的这一表态,不是承认受理本案的违法事实,还是有继续遮遮掩掩之嫌。 关于本案的最新情况是,在天益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永松反复递交有关异议、复议申请和多次找邹平县法院领导陈述案情后,邹平县法院于6月8日接连下达了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停止第三人南充天益公司行使四川天歌(现同人华塑)的法人股19967760股股份权益的限制”;“第三人南充天益公司提出的对本案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由此可见,尽管邹平县法院后来力图使这个违法受理的案件合法化,也尽管原告目前正在抓紧补充有关书证材料,但所有这些并不能掩盖、也决不能否定邹平县法院对本案的前期受理的违法事实。 本案有诸多疑点让记者一头雾水。记者在邹平县法院采访时,希望能听听法院有关领导的看法,均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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