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示
(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
1、本范本只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
3、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
际出资填写;
4、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
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
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
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
,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
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