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龙门县跆拳道协会(简称县跆协)。英文LONGMENXIAN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LTA。
第二条 本会由县内由专业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及热爱跆拳道的积极分子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在龙门县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龙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项目县内外的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龙门县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龙门县社会团体登记 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社团业务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龙门县县城东门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竞技比赛、技艺交流、宣传推广、专业培训。其主第六条
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体育爱好者,充分利用跆拳道自身的特点和性质,配合全民健身
、奥运战略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跆拳道比赛活动,提高同族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振奋民族精神。为实现这一任务目标,特拟定下列基本工作内容及活动方式: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跆拳道事业; (二)促进龙门县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举办全县跆拳道比赛和组织考级等相关活动;
(三)为龙门县跆拳道运动的发展,提出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同行协会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协会影响,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五)协助龙门县体育局组织跆拳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六)选拔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跆拳道比赛;
(七)对会员及爱好者进行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晋级晋段工作;
(八)表彰奖励对我县跆拳道运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发展跆拳道运动项目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保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能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
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监事;
(三)审议委员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县体育局和县民政局社团办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
;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第二十条
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同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报龙门县体育局审查并经龙门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并监督其执行。
资产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a) 会费;
b) 捐赠;
c) 政府资助;
d)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e) 利息;
f)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第三十二条
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所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0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龙门县跆拳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