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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申请人
编 号
二?一?年印制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招商银行也已就本协议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协议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协议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
七、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
,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协议,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
九、如果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授信协议编号:
个人授信协议
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1条 立约人
1.1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
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授信申请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2条 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为 (一次性或可循环,二者择一)授信额度。
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 》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适用,请在?中打“?”;如本条不适用,请在?中打“?”)。
第3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 月,即从 起到 止。授信申请人应在该期间内向授信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授信人不受理授信申请人超过该授信期间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4条 罚息与复息
4.1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4.2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第5条 授信项下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授信申请人按照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授信人将贷款划入授信申请人第一扣款账户内。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授信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授信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除此之外,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授信申请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
第6条 授信项下贷款归还
6.1 授信申请人委托授信人从第一扣款账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
6.2 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收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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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授信担保
7.1 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的一切债务由授信申请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双方另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或
7.2 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的一切债务由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保证人须向授信人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
7.3 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的一切债务由 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
7.4 其他担保方式 。
第8条 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
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9条 本协议补充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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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授信人、授信申请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11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1.1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授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11.2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
、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或其他凭证(以下统一简称为“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11.3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授信申请人必须逐笔申请,经授信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11.4授信人有权定期对授信申请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且有权对授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11.5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需要及授信人的相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授信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11.6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体合同中予以确定。
11.7 授信期间内,若连续12个月授信项下未发放一笔贷款的,授信人有权终止该授信额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第12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利率规定
12.1 利率换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2.2 利率调整方式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本协议执行利率有以下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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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12.2.2 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2.2.3 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2.2.4 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
12.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于授信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授信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授信人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13条 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授信申请人申请,经授信人审批同意后确定。还款方式一旦确定,未经授信人审批同意不得更改。
13.1 还款方式
13.1.1 等额还款:即授信申请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应还本息,———————————————————————
还款月数 (1,月利率),1
13.1.2 等额本金:即授信申请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
13.1.3 到期还本
授信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授信人确定的为准。
13.2 扣款日
13.2.1 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
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日),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13.2.2 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
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第14条 提前还款
授信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30天向授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授信人同意。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授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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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协议第6.2条相关约定收取。
第15条 贷款扣划
15.1 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授信人按照各具体合同确定的还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正常还款时,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首先从本协议第6.1条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中扣款,再从第二扣款账户中扣款。
15.2 贷款发生逾期时,授信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授信申请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90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
15.3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授信项下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授信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
第16条 授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授信申请人享有如下权利:
16.1.1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16.1.2 在取得授信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6.2 授信申请人承担如下义务:
16.2.1 应如实提供授信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6.2.2应接受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授信人的要求定期向授信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6.2.3 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16.2.4 确保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16.2.5 必须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16.2.6 若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授信申请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授信人履行告知义务。
16.2.7 本协议项下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授信申请人应积极与授信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授信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授信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协议项下房屋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授信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17条 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
17.1.1有权了解授信申请人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与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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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17.1.2 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授信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7.1.3 授信申请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授信人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17.1.4 在授信申请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押物贬损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授信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授信人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授信申请人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落实到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增加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17.1.5 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催收。
17.2 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
17.2.1 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接受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17.2.2 授信人审批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申请的,应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
17.2.3 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18条 费用
与本协议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税)费用,授信额度承诺费、使用费等与授信额度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费用的情况下,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全数承担。授信申请人授权授信人直接从其任何银行账户中扣除授信申请人须承担的所有费用,如有不足,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需授信人提供任何证明。
第19条 违约事件
19.1 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9.1.1 向授信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授信人要求授信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授信申请人逾期仍不改正,损害授信人利益的。
19.1.2 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监督的。
19.1.3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9.1.4 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各具体业务申请书及借款借据或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9.1.5 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19.1.6 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19.1.7 授信申请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授信申请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19.1.8 授信申请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19.1.9 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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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
19.1.10 授信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19.1.11 授信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第16.2.6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16.2.7条的。
19.1.12 授信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其他规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19.2 保证人违反《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任何规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9.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违约情形,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的任何规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债权实现的。
第20条 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本协议第1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
20.1 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0.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
20.3 直接扣收授信申请人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20.4 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20.5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抵押物:
20.5.1 授信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自出现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之日起15日之内双方未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授信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20.5.2 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20.5.3 本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授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授信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贷款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授信人另行追索。
第21条 其他条款
21.1 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若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即告中止。由授信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贷款发放后,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授信人无关,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正常履行。
21.2 授信人无需征得授信申请人的同意,可将授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授信申请人转让事宜;授信人转让债权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授信人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授信申请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1.3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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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授信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授信人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1.4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发放了贷款,且授信申请人尚未全额结清,授信人即对授信申请人享有与本协议项下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授信申请人追讨本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1.5 授信人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协议第1条所确定的授信申请人的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授信申请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授信人,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授信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授信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或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1.6 授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授信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授信人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授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授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21.7 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授信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21.8 授信人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本协议相关的授信人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授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9 本协议经授信申请人与授信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21.10 本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单笔借款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书)、保证金收取通知书等各种合同、申请书、授权书及凭证,以及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21.12 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授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2条 本协议自授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授信申请人签字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授信人(盖章):
授信申请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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