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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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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给银监局投诉
投诉
银监会:
本人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投诉
XXXXXXXXX农村信用社违规经营,严重侵犯我本人资金账户安全权且股金权利,违法违规操作修改账户信息,非法扣掉我股金红利入账,请求股金红利退到我本人账户。
我本人基本情况如下:
1. 我于2012年12月底向XXXXXXXXXX农村信用社投资10万元股,股金账号:XXXXXXXX,股金分红账号:XXXXXXXXXX,2013年和2014年正常分红。
2. 我于2013年10月向和田市农村信用社办理金额为XXXXXXXX三年期的中长期贷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贷款扣款账号:XXXXXXXXXX。贷款形式分期还款,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第一期分期还款(2014年10月到期)已按贷款合同
完成,第二期(2015年10月到期),第三期(2016年10月到期),第二、第三期尚未到期。
2015年2月中旬2014年的股金红利分红时和田市农村信用社违规操作修改账户信息,更改贷款扣款账号,维护股金分红账号和贷款扣款账号合并在一起,把我的股金红利扣到贷款里面了。
当时(直到现在为止)银行没有告知我账户更改的通知,贷款合
同也没有股金红利自动扣款
。
我知道这件事以后2015年2月27日跟和田市农村信用社计财部,客户部,信贷部有关经办人员和联社有关领导电联,他们统一答复“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如果已经扣款了就没有办法退给我的账户。”
2015年3月2日我向银监会反应以后,信用社才跟我联系,还是保持自己上次说的“没办法”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项全部属实,请银监会查处,保障老百姓权益。谢谢~
投诉人:XXXXXXXXXX
2015年3月10日
篇四: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43001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1.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受理: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
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1)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3)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4)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四)决定机构
1.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
(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2)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1)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
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3)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4)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的,致
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臵;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3.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5.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7.拟任人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
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