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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2017-10-24 6页 doc 17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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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商贸有限公司 1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民用型煤加工销售、装潢材料、建筑材料、金 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管 道配件、机电设备(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电线电缆、通讯器 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商贸有限公司 1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民用型煤加工销售、装潢材料、建筑材料、金 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管 道配件、机电设备(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电线电缆、通讯器 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及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应向股东以外 2 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金体通过,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全体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半年召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设执行董事—名,由全体股东聘任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0)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取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行时下列职权: 4 (重)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8)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全体股东聘任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九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5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前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甲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条件,公司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由无意延,长营业期限的;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6 第二十八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存留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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