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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文

2012-03-14 8页 ppt 39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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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文nullnull《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个人所得税的分析 0104097722 赵文文新旧优惠政策的对比新旧优惠政策的对比旧: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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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个人所得税的 0104097722 赵文文新旧优惠政策的对比新旧优惠政策的对比旧: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null新: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下发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税务总局下发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原来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促进个人消费,2009年出台了鼓励购房政策措施,然而由于今年来随着房地产的非常快速的发展,导致一波又一波的炒房热潮掀起,房价不断飙升,中央不得不采取限制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从契税、营业税到个人所得税,旨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房地产投资过热。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 对于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换句话说此次政策中的日期是指售出住房的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的就不再享受优惠,而与重新购买房屋的日期无关。此项政策有哪些方面的要求?此项政策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应该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个人应该遵守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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