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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2012-03-11 3页 doc 23KB 5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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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钟楼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苏X劳仲字【2011】第077号   申诉方:王华   被申诉方:师源公司    案由: 申诉人申称:“我2011年6月28日去师源公司应聘,填好一份报名书后,在人力资源经理的介绍与适应下,决定于第二天正式上班,并且与公司谈妥了薪酬,保险等。但是在第二天去上班的路上,我发生了车祸,我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公司拒绝赔偿,而且以我没有按时上班为由,不再录用我。” 要求:师源公司对我做出工伤赔偿,并且录用我。 被申诉人:申诉人没有和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没有准时上班。其出事路段和上班路线...
仲裁裁决书
钟楼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苏X劳仲字【2011】第077号   申诉方:王华   被申诉方:师源公司    案由: 申诉人申称:“我2011年6月28日去师源公司应聘,填好一份报名书后,在人力资源经理的介绍与适应下,决定于第二天正式上班,并且与公司谈妥了薪酬,保险等。但是在第二天去上班的路上,我发生了车祸,我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公司拒绝赔偿,而且以我没有按时上班为由,不再录用我。” 要求:师源公司对我做出工伤赔偿,并且录用我。 被申诉人:申诉人没有和本公司签订劳动,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没有准时上班。其出事路段和上班路线不符合,因此,本公司和王华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本公司不必支付工伤赔偿。   本会查明:王华于2011年6月28日来到位于中吴大道1801号的师源公司,填写了报名表,上午由人力资源部李倩带领参观企业并安排王华下午在公司的质检管理岗位适应下环境,第二天开始正式上班。28日下午,王华适应环境后觉得可以上班。就关于工作薪酬,工作环境,保险等一系列关于工作的细节与李倩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9日早上,王华骑电动车在从外婆家(花园新村)到公司的路上,在信特超市旁的十字路口与丁力的红色电动车相撞,王华当场昏迷,后由丁力将其送往常州第三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王华有轻微脑震荡的症状,大腿腿骨骨折,医院令其住院三个月。期间王华共花费23500元。   本会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王华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华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说明双方拥有劳动关系,王华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无故旷工因此公司应继续录用王华。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是事故中的电动车的《产品使用》和《合格证书》上标明此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属于工伤。 仲裁裁决如下:   (一):双方拥有劳动关系   (二)王华发生交通工具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因此不属于工伤   (三)公司应录用王华。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李晔    仲裁员:王喜    仲裁员:张鲁    2011年12月30日(印章)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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