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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2011-06-18 20页 doc 126KB 1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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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1 1.​ 特殊教育解释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这种教育正像1994 年6 月10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
特殊教育
1 1.​ 特殊教育解释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这种教育正像1994 年6 月10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 2.​ 我国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党的十七大中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2008 年9 月10 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看望 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师生, 对农村老师和特教老师分别给予了热情洋溢的鼓励, 总书记对农村老师说:多年来, 各位老师在农村教育岗位上辛勤耕耘, 为培养下一代呕心沥血。在你们的培育下, 许农村孩子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你们的工作很有意义, 你们的劳动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广大农村教师, 将进一步改善你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希望你们更加热爱农村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有用之才。总书记对特教老师说: 今天是教师节, 我们特地来看望特教战线的老师们。长期以来, 你们以己的真挚爱心勤勉工作, 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辛劳, 为残疾孩子带来了光明、带来了希望。我向老师们表示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特教事业是一项神圣的事业, 从事特教工作的老师应该受到全社会尊敬。希望各位老师进一步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 在这个特殊岗位上作出更大成绩, 让残疾孩子得到更多的关爱、受到更好的教育, 让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 在祖国大家庭里健康快乐成长。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关心。 3.​ 对于特殊教育的制度建设 1951 年周恩来总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 在2008 年10 月12 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 专门指出发展农村特殊教育。在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简称􀀂规划纲要 )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中, 多次提到农村教育特殊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 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 ,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而为发展农村特殊教育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 1997年颁布的《发展偏常学生特殊教育( 矫正) 机构规范章程》育观察报告》 4.​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 纪80 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我国特殊教育的形式也趋向多样化,不仅有专门的残疾儿童幼儿园、有各种义务教育阶段的专门学校,也有专门的残疾人大学或系科,还有从幼儿园到大学的随班就读;不仅有政府如 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举办的学校,还有群众团体或组织(如残疾人联合会)、个人举办的学校;不仅有残疾儿童如盲、聋、弱智儿童的专门教育,还有肢体残疾、特殊才能、一般智力超常儿童的专门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539 所,在校残疾学生达到37 万多人,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和社会力量做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5.​ 我国农村特殊教育现状 观念滞后, 认识不到位。缺乏大局意识、超前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些县级主要领导视特殊教育为负担, 舍不得投人, 为了完成特殊教育达标工作任务,图表面, 走过场, 检查验收后, 对特教学校基本上不闻不问, 任其发展。特殊教育与较快发展的普通教育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 公众和社会舆论对特殊教育关注甚少。大部分农村家庭对残疾儿童人学就读持怀疑的态度, 认为残疾人就是读了书也没有用处, 并不了解教育对残疾人有着更加特殊的重要意义。 对特殊教育的认识不到位。在管理上还没有改变特殊儿童归特殊教育管, 健全儿童归普通教育管的传统观念。认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互不关联的“ 两元系统” , 我们的许多教育研究还在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如何发挥各自的教育功能上做文章, 这些观念以及做法阻碍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基础薄弱, 管理不到位。 基础设施落后。目前较多县区为了在“ 普九” 检查中达到“ 3 0万人口以上的县5区6必须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的要求, 纷纷新建、扩建特教学校。以江西为例,许多县区为了完成“ 普九” 任务,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 纷纷新建了特殊教育学校。而新建学校由于一次性投资太大, 使得比较拮据的财政更为吃紧, 难以再投人新的资金作为学校发展的后盾。有些地方甚至连正常的办公经费都难以落实, 特殊教育学校的专用教学设备、现代化的教学仪器更是难以想象, 使得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师资力量薄弱 一是有些县区将普通学校淘汰的教师或年龄较大的教师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二是队伍不稳。表现为特校教师频繁换动, 教师不安心工作, 有一定经验的教师纷纷跳槽、转行。三是专业不专, 身兼多职。有些县城特校教师配备少, 采取几个老师包班的形式, 使得教师 在专业上不能展现所长。 四是师资培训少, 无法了解特教发展的趋势及最新的教育教学及其研究的成果和动态, 周而复始地用较落后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管理手段滞后。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和普通教育相比, 又有自身的特点, 完全照搬普通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管理, 必然行不通。 目前各县区基本上是一所特教学校, 横向交流的机会少, 缺乏竞争、比较、学习的环境。 由于受到经费的影响, 特教学校只能参加普通学校的相关活动, 学校管理人员也只能学习普通学校的管理方法,无法学习借鉴针对残疾学生特点进行管理的先进经验。5三6入学率偏低, 效益低下。以江西某市四所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为例, 每所特教学校学生不足2 0 人。如此之少的就读人数与政府的巨大投人形成了很大反差, 使得教育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统计数据表明, 还有大量残疾儿童没有人学。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之低的人学率≅ 据调查, 主要原因一是家长观念落后, 认为残疾孩子没有读书的必要。二是认为读特殊教育学校名声不好听。 三是家庭困难, 由于大多数残疾人家庭处在农村, 收人少, 难以拿出钱来用于残疾孩子的上学、读书。首先,基础设施条件差。学校规模小,教室、宿舍、食堂、水泥场容纳40多个学生已经是满载,并且,校舍挤身于县城区的民房之中,没有扩大的空间。学生活动项目少,除水泥场边有一个篮球架外,没有其他体育活动设施。其次,师资力量不足。受过正规教育的教师虽然掌握了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但没有继续教育充电的机会,因此知识结构陈旧,在某种意义上,已不适应新的教育需求。校外请的人没有接受过师范学校的正规教育,更没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业技能,这样的“教师”教聋哑学生,也只是勉力为之。师资力量的不足导致了学生入学率不高。全县有100多名应入学的聋哑儿童,但在校只有40多人,在校率仅三分之一强。其三,部分农村聋哑儿童的家长有偏见。部分农村家长,对自己的聋哑子女既疼爱又失望,认为聋哑子女是稀泥抹不上墙,只有破罐子破摔。农村还有一些家长,有了一个聋哑子女还要生养一个健全的子女,并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健全子女身上,愿意不惜一切代价供健全子女上学,而不愿送聋哑子女进入最基础的学校学习。这导致大部分聋哑儿童和轻度弱智儿童至今仍然没有机会接受最基础的学校教育。其四,残疾儿童家庭贫困也是特教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大部分没有入学的残疾儿童家庭困难。虽然学杂费书费全免,但生活费仍是很沉重的负担。 6.​ 现在存在的问题 (一) 理念方面。具体表现在家长、社会等环境方面的压力。由于缺少相应的知识,许多人怀疑盲、聋、弱智等残疾孩子是否能够学习。因此,自然就不送孩子念书。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多见。一些偏见认为,普通儿童读书都找不到工作,残疾人念书又有什么用?因此,也就不需要送到学校读书,甚至认为生了残疾孩子是报应的结果,因此而产生遮掩的行为,不乐意孩子出门,更不乐意孩子读书。 (二) 法律方面。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教育法律的建设。例如,从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到残疾人保障法,有关特殊教育对象的术语比较混乱,宪法中使用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说法,而残疾人保障法使用的则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术语。再如,已有法律条文界定的特殊教育对象不统一、范围较狭窄。义务教育规定的是盲、聋哑和弱智三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对象不统一。同时,表面上看,残疾人保障法似乎比较全面的给出了特殊教育的对象。其实不然,就特殊教育的实际而言,需要特殊教育的还包括大量的非残疾人,甚至包括一般智力超常儿童和特殊才能儿童。 (三) 教育管理方面。从经济投入和招生人数等一般教育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特殊教育的效益也许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高。但是,仅仅从学生的角度、从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效益的两个主要方面,即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学生的品德行为素养中的文化素养来看,盲、聋学校学生的文化水平明显比同类普通学校低一些,弱智学校和随班就读的学生亦是如此。农村教育经费紧张。2007 年全国各级财政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达到2235 亿元, 比上年增加了354 亿元。2007年6 月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时表示,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开局良好,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偏低, 校舍等基本办学设施还相对不足, 一些地区的教师实际收入有所下降, 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覆盖面小、补助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体紧张的大背景下, 农村特殊教育经费紧张也无法例外。相对于全国普通九年制教育99%以上的入学率,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高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社会歧视、经费投入不足、教育公平缺失、家庭生活贫困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援助, 既是构建以民生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也是“两基”后增强教育自身能力的历史性诉求。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相对不足不能否认的是, 虽然我国特殊教育投入的绝对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但这并不能说明在整个教育系统中残疾人的教育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观。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相对量的不足已成为制约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部分年份国家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不包括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等的经费) 的比重。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 但在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 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 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 37% 左右, 而且逐年增长的比例极小, 甚至在1999 年、2004 年均出现了对特殊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下滑的情况。这与某些国家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例如:韩国将教育经费中的3% 拿来直接用于残疾人的教育, 他们对所有的残疾人实行完全的免费教育;又如, 美国2006 年将111 亿美元的经费预算用于各州特殊教育拨款, 该经费额度比2005 年增加五千八百万美元, 比2001 年以来用于资助残障学生的款项增加了75%。当然, 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远未达到韩国和美国的程度, 对残疾人的教育投入还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逐年提高投入比重, 使之每年持续、稳定地增长, 应该成为党和政府重视的问题。 特殊教育经费除了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外, 吸纳社会资金、利用社会力量办学也是解决经费不足的一个重要渠道。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提到: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 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加上我国当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 各种社会资源日益丰富, 充分发动并利用它们对拓宽特殊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改善残疾人教育状况有极大的意义。我们可以看到, 我国在吸纳社会力量捐资和集资开展特殊教育方面不尽如人意, 社会资源没有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从比重上看, 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占特殊教育经费总数一直偏低, 维持在1. 46% # 3. 2% 之间。从数量上看, 从1997 年到2003 年, 我国通过社会捐资和集资开办特殊教育的经费增长极为缓慢, 甚至在1999 年、2002 年、2003 年都出现了较上年下滑的趋势, 2004 年虽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从其占特殊教育经费总数的比例上来看, 连1997 年的水平( 3. 2081% ) 都未达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近年来在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上, 无论是国家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 还是通过社会捐资、集资方式筹措资金, 都处于一个并不理想的状态。国家的特殊教育投入占整个教育投入比重偏低、增长缓慢, 社会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总额有限、不稳定, 且相对增长量呈下降趋势, 这严重束缚了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 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均衡 我国幅员辽阔, 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各异, 各个地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不一致, 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客观存在, 全国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有关国家对各地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的直接数据无法获得, 但通过将国家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2004 年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数据加以整理,并导入SPSS 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 就可以从中得出 部分结论。因为办学条件的高低与经费投入的多少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这一年度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汇总表中, 包括的内容有特殊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普通教室面积、专用教室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图书拥有量、教学用录像录影带的数量等等。由于数据来源于教育部, 加上数据完整性高, 基本无缺失值, 所以分析的信度和效度都能保证。从学校的占地面积和校舍建筑面积来看, 西藏、宁夏、青海、海南、新疆等省处于末位, 如西藏的两项指标分别是2. 09 万m2、0. 37 万m2, 新疆为11. 54万m2、3. 96 万m2。而山东、江苏、广东等省则处于前列, 如广东分别是45. 08 万m2、25. 44 万m2,山东的值最高, 分别达141. 66 万、46. 07 万。从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的面积以及其他指标来看, 结果和上面的极为类似。为了直观的划分出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地区差异, 在考虑统计意义上的变量相关等因素的基础上, 我们抽取专用教室面积和教学用录像录影带的数量两项指标对全国31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不包括台湾) 进行聚类分析。把一些相似、处于同等水平的地区聚合为一类, 把另外一些彼此之间相似程度较大的又聚合为另一类, 以此类推, 直到将不同的类型一一划分出来。在采用快速聚类法后可以看出, 一共划为了四类。以西藏为代表的第1 类和以内蒙古为代表的第2 类各有10 个省份, 以广东为代表的第3 类有8 个省份, 以上海为代表的第4 类有3 个省份。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每一类地区在专用教室面积和教学用录像录影带两项指标上的差异。第1 类10 个地区的特殊教育专用教室面积平均为1226. 9m2, 教学用录像录影带平均为694 盘, 处于最低水平。第2 类10 个地区在两项指标上分别是6009. 6m2、1229 盘。第3 类8 个地区分别是14116. 5m2、2408 盘。第4 类上海、江苏、山东的水平最高, 分别为23058. 67m2、6992 盘。方差检验显示四类地区之间的差异非常 显著。由此, 我们对特殊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地区差别就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总体来看, 第1 类主要是西部内陆地区, 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比较低, 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到特殊教育中。第2 类以中西部地区为主, 他们对残疾人教育投入虽然比第一类要高, 但还未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第3 类主要是中东部地区, 他们针对残疾人的教育投入相对较高。第4 类是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 他们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而且也是教育资源异常丰富的地方, 因此在特殊教育的投入上处于最高水平。所以, 从西部、中西部, 到中东部、东部地区, 表现出了明显的教育投入的不平衡状况。除了东、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外, 城市、县镇、农村三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根据教育部提供的2004 年特殊教育基本情况的汇总,我们从中整理出部分数据以作见证。表4 显示, 在全国, 城市和县镇拥有的特殊学校的数量都达七百多所, 而农村却只有79 所特殊学校( 仅占总数的5. 06% ) , 平均一个省的农村中只有两所特殊学校。可见, 国家对农村特殊教育的投入远远不够。而与之相反的却是, 农村无论在招生人数上还是在校生总数上都远远高于城市和县镇。一方面是投入不足, 学校数量少; 另一方面又是学生数量多, 教育需求量大, 两者之间矛盾异常明显。农村以有限的资源和投入承担着比城市和县镇大的多的教育任务,这既不公平, 也很难保证农村特殊教育的质量。 7.​ 造成问题的原因 学校的问题,仔细分析时,却发现是教育政策问题(包括经济投入、师资水平等)。其中最主要的恐怕与片面的、割裂的理解特殊教育,没有把特殊教育和整个义务教育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有关。传统上,我们只把盲、聋、弱智儿童当作特殊教育的对象,并设置相应的学校。在发展初期,在积累经验的阶段,这种做法无可厚非。然而,在基础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些思想和做法就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会出现特殊学校教育质量低、随班就读学生回流到特殊学校的情况。根据调查,普通小学存在着大约10%左右的包括学业不良、情绪行为异常在内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同时,又有超过一半的普通小学的教师不懂得或不能很好的教育这些学生,这就使随班就读的回流现象在一些地区非常明显。北京的一些特殊学校的学生竟有接近40%是由普通学校转来的,实际上反映的就是普通学校没有能够满足这些学生的需要。 特殊教育经费不足 从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重∀( 表3) 可以清楚地看出, 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持续增长, 但在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 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 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 37% 左右, 而且逐年增长的比例极小, 甚至在1999 年、2004年均出现了对特殊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下滑的情况 。尽管我们不能盲目攀比发达国家对残疾人的教育投入, 但因经费严重不足而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残酷现实,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国家对农村特殊教育的投入远远不够。而与之相反的却是, 农村无论在招生人数上还是在校生总数上都远远高于城市和县镇。一方面是投入不足, 学校数量少; 另一方面又是学生数量多, 教育需求量大, 两者之间矛盾异常明显。农村以有限的资源和投入承担着比城市和县镇更多的特殊教育任务。 1.行政部门对特殊教育关注不够 特殊教育是一个需要人文关怀的事业,它需要较高的物质与情感投入,在付出与回报的比例上远远不及普通教育。因而各级领导及行政部门更愿把普通义评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以普通义务教育的质量来评定一个地区教育的发展。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行政部门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和关注程度自然不够,而这又使特殊教育的软、硬件设施都较为落后,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大大挫伤了普通教师及特殊教育教师的积极性。 2.师资奇缺且专业性不强 特殊教育因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对教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有一支稳定而专业的教师队伍。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家肖非教授在谈到我国特殊教育师资现状时说:“医院里最危重的病人需要医术最精湛的医生去救治,而特殊儿童是最难调教的一个学生群体,却由众多技术并不精湛的教师去任教。”“目前我国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机构主要是本科、研究生层次的师范大学(学院)、专科层次的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 以及中等特殊师范学校(班)”,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各学校所开设的课程、培养方式以及评价方式各有千秋,导致特殊教育教师的质量参差不齐。而农村的各种条件及福利待遇又不能吸引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教师,即使投入巨资引进,他们也多会慢慢跳槽或“流回”城市,因此农村的特殊教育教师极为缺乏。现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专业性不强,大多是缺乏特殊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或是退休老教师、老医生。另外,政府、教育部门及学校尚未能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教师继续教育缺乏经费援助,使特殊教育质量成了无本之木。 3.公众意识错位,民间力量缺失 公众意识是影响特殊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提出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广大民众在帮助残疾人的同时普遍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整个社会要么过度关注这部分群体,处处将他们贴上残疾人的标签,大力渲染对他们的帮助与关怀;要么无视其存在,不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与必备的公共设施。民间力量的缺失也是农村特殊教育发展迟缓的另一重要原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仅从制度层面维护特殊人群的基本权利,具体实施需要大量投入。特殊教育投资不足的问题在当前一段时间内仅靠政府追加是难以解决的,寻求民间集资是一种可行的经费筹集方式,应充分发动民间力量,积极为特殊教育的长远发展而努力。 4.家长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农村多数人认为残疾儿童天生与读书无缘,认识不到教育对他们的重要作用。有的家长缺乏耐心,把教育责任完全委托给学校,或是存在依赖心理,认为学校教育可以弥补一切。有的家长则因自身知识水平有限,无法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农村,残疾人群义务教育之后的职业教育十分短缺,加之就业空间狭小,让家长深感教育无用。因此他们不愿尝试这种无回报的投资,家长的不作为或少作为是特殊儿童教育不能达成的重要原因。 5.随班就读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儿童义务教育格局。“尽管随班就读工作已经开展了20年,但其社会接纳程度远远不能与几千年来传统观念相抗衡。目前社会对随班就读的态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尊重与善待的氛围”,尤其是农村随班就读还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学校没有根据各类特殊儿童的身心需求设置相应的课程,配置相应的生活设施。也没有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关于特殊学生人均共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特殊教育教师享有岗位补助津贴的规定。特殊儿童的随班就读需要一套健全的弹性机制,需要社会、学校及家庭共同构建。这既需要从政策上制定相应措施来保障学生、学校及教师权利,还要加大对随班就读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接纳氛围,以促进特殊儿童教育的达成。 6.教育法律意识不足 农村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教育法律特别是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知之甚少。许多家长没有意识到特殊儿童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因而未能承担起相应责任。当特殊儿童权利被侵犯或人身受到威胁时,家长不能以监护人身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随班就读制度下的特殊教工作者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对自己的义务和权利不明确,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能按法律要求对待特殊儿童;教育执法缺乏监督,广大群众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而无法发挥监督作用。因此 亟待完善农村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改进具体实施措施。同时应加强广大群众尤其是特殊儿童家长的普法教育,让法律切实为农村的特殊教育保驾护航。根据本次抽样数据计算,全国6-14岁学龄残疾儿童正在普通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占63.19%,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上升了7.94个百分点,但与正常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状况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根据教育部统计,2006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27%、初中阶段学生入学率为97%。从学校建设与师资情况来看,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发展滞后。2006年,全国有普通义务教育学校402,189所,专任教师9,051,035人,每名教师平均负担在校生18名。与之对比,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共1,605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547个,专任教师33,396人,每名教师平均负担在校生47名[4]。可见,对于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来说,无论是教育机构设置还是教师数目,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从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性别差距来看,“重男轻女”观念在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中也有体现。本次抽样调查6-14岁残疾男童2832人,接受义务教育1783人,占62.96%;残疾女童2041人,接受义务教育1241人,占60.80%。可见,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机会低于男童,社会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特别关注残疾女童的教育问题。从残疾儿童不同年龄在校生比例来看,6岁组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仅有33.33%,8岁组接受义务教育比例最高为69.68%,说明部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较正常儿童晚。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较高的年龄段是8-12岁,之后,这一比例开始下降,说明有部分残疾儿童12岁开始退出义务教育,也就是仅仅完成了小学阶段的学习。残疾儿童九年制义务教育还有待进一步贯彻实施除了上述问题以外, 有28 名( 20. 74% ) 校长指出: 目前特殊学校专业师资缺乏, 如康复训练方面的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等。有5名校长提出: 特殊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机会不多,造成关起门各自为阵, 好的经验得不到推广, 存在问题也无人能指出, 教育教学质量难以提高。另有2 名聋校校长提出: 特殊教育的教学模式较传统, 阻碍了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特殊学校的经费、资源匮乏 在调查中发现, 特殊学校的经费、资源不足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学校配额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导致了使用经费的缺乏, 使用经费的缺乏又会导致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难以维持, 这三者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形成良性或恶性循环。正如校长们在讨论中所说: 各级政府领导重视不够, 特殊教育各项政策没有落实, 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资源短缺等是特殊教育发展陷入困境的关键因素。我国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与特殊教育发展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不足性和不平衡性, 经济发达地区投入较多, 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则较少。如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 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 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十五期间, 中央财政将增加特殊教育补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中国特殊教育2006 年第10 期(总第76 期)部门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增加特殊教育经费。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既不足又得不到保证。如日本实行免费教育, 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更是重视。根据日本法律, 公立学校经费拨付由中央政府负责一半, 地方政府负责一半。另外, 住校生费用、学生吃饭、交通、消耗材料由国家负担。美国各地方学区特殊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联邦政府补助款; 二是州政府的补助款; 三是地方学区征收的财产税以及一些捐款。后两项占特殊教育经费总预算的80% 至90% , 联邦政府特殊教育补助款占特殊教育经费总预算的10% 左右。他们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比例, 而不是根据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承担的多少。对于特殊学校的资源问题,我国是匮乏与浪费并存。有些学校生源不足, 软件资源闲置较多, 有些学校则软硬件资源都不足。因此, 要解决上述问题, 政府一方面应改变对特殊教育的认识, 加大投入, 政策到位, 还应当用法律进行保障。同时, 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也是解决特殊学校经费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另一方面, 加强特殊学校资源的整合, 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功能和作用。 特殊学校的管理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调查显示三分之二以上的校长都认为学校的管理存在困难。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特殊学校的管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这些学校缺乏系统规范的评估标准、科研制度, 导致管理者依靠感觉来管理领导一个学校, 老师没有衡量自己工作成就的准绳, 学校的考核缺乏客观性, 甚至导致领导与老师、老师与老师之间的矛盾。当老师的工作成就得不到承认, 干好干坏一个样时, 老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就会受到抑制。一旦学校内部的和谐被打乱, 学校的管理能不困难吗? 在访谈中, 有些校长认为, 特殊学校虽小, 但管理尤其是对人的管理困难很大, 老师和领导之间、老师和老师之间的矛盾很多, 无法调动所有老师的积极性, 积极肯干的始终是少数人。而秦皇岛市特殊教育学校梅校长则表示, 她校的实践证明: 科学、规范的评估考核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校园内和谐、健康环境氛围的建立。该校自逐步进行人事管理改革以后, 老师人人有危机感和上进心, 肯钻研, 老师之间进行的是良性竞争, 有力促进了学校的发展。优化教师队伍,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尤其是科学、规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特殊学校解决管理困难的关键措施。 地方对特殊教育缺乏重视、对特殊学校的管理 方式较为专制在调查中, 半数以上的校长认为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一点从地方政府对特殊学校的投入就可以看出, 如调查中显示的特教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不能足额发放, 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老师没有特殊教育津贴。这也成为影响特殊教育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而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在问卷调查和访谈中, 校长们都强烈地反映: 学校没有用人的自主权, 究其原因,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 非本市、本区生源的特殊教育专业的毕业生不进, 而学校想要的专业人才进不来; 二是能进来的不是学特殊教育的, 往往是有后门的非特殊教育专业的毕业生, 甚至是普小淘汰的、快退休的老师, 既不懂专业, 又难以管理。这严重影响到学校整体师资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地方对特殊学校的这种专制管理成为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又一个瓶颈。校长们认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 教育部制定相关政策, 加大力度, 定期对省级以下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评估, 并与他们的政绩挂钩。同时, 把选择师资的自主权交还给学校。 特殊学校的课程改革缺乏科学引领 调查反映, 特殊学校的课程改革缺乏科学引领。在访谈中, 校长们也表示由于教师科研能力的不足, 缺乏对口专家的指导, 校本课程研究缺乏正确科学的方法, 对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不敢保证。目前, 特殊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特殊学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即使如此, 仅有少数学校开设了专门的课程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这反映出我们的校本课程究竟应该研究什么、怎么研究, 大部分特殊学校还没有搞清楚, 这更说明专家指导、科学引领、加强地区科研教研对特殊学校校本课程研究的重要性、迫切性。 特殊教育师资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 在调查中, 近三分之二的校长反映特殊学校的师资数量不足。有三分之一的学校存在好教师跳槽的现象。从访谈中得知, 原因在于特教教师的付出与回报不等比、地方对特殊教育不重视以及学校管理缺乏科学化导致的。同时, 调查还显示我国的大部分特教教师缺乏特殊教育诊断评估的能力, 而这是从事特殊教育的基本能力, 否则, 就无法去为特殊学生制定个别教育计划, 评估学生需求和教学效果, 这也说明我国特教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 半数以上校长认同这一观点。特殊学校教师专业化不足的问题, 也是部分特殊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高、无法参与课程改革、无法进行校本课程研究的原因之一。这些一方面说明了对特教教师开展师资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同时, 师资培训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应符合教师的实际需求, 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对此, 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另一方面, 值得关注或反思的是: 我国特殊教育师资的职前培养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机构主要是本科、研究生层次的师范大学( 学院) 、专科层次的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校) 以及中等特殊师范学校( 班)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因此, 各层次、各个机构在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的途径、方法、课程等方面不尽相同, 且未能尽全力去完善, 这些也将影响到我国特殊教育教师整体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大部分特殊学校生源不足、特殊学校缺乏专业 师资、校际间缺乏沟通交流从调查中了解到半数以上的特殊学校生源不足, 尤其是聋校, 校长们总结出十个方面的原因。那么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 他们认为主管部门应加大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 落实特殊教育的各项政策; 加强对残疾儿童的普查, 规范招生工作; 实行行政干预, 调整布局, 整合特教资源; 改变办学模式,向两头延伸, 发展学前和职业教育; 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发挥辐射培训作用; 加强管理,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此外, 校长们还提出, 特殊学校的专业师资缺乏、校际间缺乏沟通交流, 尤其是西部地区及部分欠发达的地区, 这两个问题更严重。因此, 针对前者, 作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构、院校应根据实际需求来调整自己的专业方向、课程计划、内容等。针对后者, 一方面需要地方管理部门发挥组织作用, 通过地区教科研活动进行; 另一方面, 充分发挥各地特殊教育学会的作用来推动这一活动的进行; 还可以通过校与校之间结对子的形式来开展交流、沟通活动。 8.​ 解决问题的方法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从建国初直到上世针对当前我国特殊教育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解决我国特殊教育的效益问题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同时进行。 首先,要转变理念。扩大特殊教育的内涵,把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包括一般智力超常儿童、特殊才能儿童、情绪行为异常儿童、学业不良儿童等等所有在教育上需要特别帮助的儿童,都看作特殊教育的对象。然后,采取科学的措施在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对各种儿童因材施教。改变师资培训的方式,把教师当作一个具有职业技能的工作来看,进行更符合职业要求的培训,包括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使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相当数量的普通学校的教师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要加强特殊教育的督导工作。在普通学校实施辅助教师制度,广泛设置辅助教师或辅导教师,或称特殊教育教师,对学校中的特殊学生进行课堂、课后辅导或补救教学,或者对心理、情绪、行为问题学生进行帮助,发挥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的综合效益。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特殊 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特殊教育法规是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有力保障,因此完善特殊教育法规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系列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学校暂行规程》等,推动了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法制化进程。但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其发展,表现出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实践,操作性不强,执法的力度不够。因此,应将现代特殊教育理念引入特殊教育法,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强制性。应加大农村特殊教育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紧张和特殊教育经费不足,无疑会对农村特殊教育经费雪上加霜。农村残疾儿童家庭本来缺少经济来源, 再加上在医疗上花费 较大, 经济负担相对较重, 维持家庭的一般开支都有困难, 更何况数额不小的教育投资。所以, 发展农村特殊教育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发展农村特殊教育和办好农村特殊教育的焦点都集中在提供教育经费保障。城乡特殊教育应各显不同特色, 不论农村还是城市特殊教育, 都要根据特殊教育的生源地和毕业后的目的地, 设计教育, 安排教育课程。既体现城乡特殊教育的共性, 又照顾到城乡特色, 保证教育过程中各取所需, 教育结果上各得其所。农村特殊教育应重视地方性知识和乡土文化有序地渗入乡村特殊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材开发中去, 加强乡村特殊教育与乡村社会的联系与沟通, 尤其突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满足农村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需要的同时, 还应为他们提供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 使他们较多地接受切合于农村生存现实的知识和能力。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对接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融合是当前世界全纳教育的趋势。全纳教育起源于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发展经历独立设置、与主流普通教育结合到全纳教育的转变。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双轨制在世界许多国家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残疾学生是在专门隔离的教育环境中接受特殊教育。随着人们对人权或效率认识的不断深入, 不少人对这种分割的教育体制提出质疑和批评。目前,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也遇到这一现实的! 两难∀问题: 一边是实践上缺少特殊教育机构和场所, 大批特殊儿童不能上学, 因而迫切需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 一边是理念上全纳教育呼声日益强烈, 认为将特殊学生隔离起来, 使之失去和普通人交往的机会, 不利于其身心和社交的发展。这一问题不是简单的实践与理念的碰撞或分歧, 而是关系到发展农村特殊教育的方向性问题, 关系到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如何对接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2008 年- 2010 年) ( 简称􀀂建设规划 ) 的总体目标是: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 在中西部地区建设约1150 所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 市、州、盟) 级和30 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 市、旗) 有1 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 盲、聋哑、弱智三类校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 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 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 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发展中国农村特殊教育:基点、焦点、接点、支点育学校在校生总数将由2006 年的8 万人增加到25. 6万人, 增长220%, 净增17. 6 万人( 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 , 受益学生23 万人, 基本满足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 7] 。这无疑会较大程度缓解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滞后于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矛盾, 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我们在充分肯定􀀂建设规划 积极意义的同时, 也呼吁对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的特教班建设给予足够重视, 尤其要加强全纳教育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 以实现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分合有度、和谐共生的目标, 彰显我国特殊教育! 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 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基本格局的特色和优势, 从而逐步过渡到全纳教育, 最终实现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完全融合。 树立新的残疾人教育观, 正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出现的下降趋势科学确定我国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关心特殊教育”的精神, 今后5- 10年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应以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 含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教育和高等教育为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 具体思路是: ———以九年义务教育为普及方向, 创造条件积极向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延伸; ———以6- 14岁残疾儿童为主要普及对象, 创造条件延长到0岁和18岁; ———以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为受教育群体, 适度关注肢体残疾、综合残疾、孤独症患者等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需求; ———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的基础上, 逐步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 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 按培养成本和残疾者家庭经济状况, 提供一定数额的教育费。确定6- 14岁的残疾儿童少年为教育对象, 并前伸到0岁、后延到18岁, 是基于儿童残疾出现率和发生率大都集中在婴幼年阶段和高中阶段“十一五”末80%普及率的实际情况。以智力落后出现率为例, 0- 4岁为0.7%, 5- 9岁为0.54%, 10- 14岁为1.15%, 15- 19岁为1.61%, 而20- 24岁为0.9%, 25岁以上只占0.13%。残疾儿童的甄别、干预愈早愈有利于教育和康复工作的开展。我国现有的1605所特殊教育学校大都是九年一贯制, 有的还担负着部分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任务。事实上, 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残疾人完整地接受15年乃至18年的基础教育后, 便完全具备以平等的地位与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 共享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能力。确定视、听( 语) 、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为受教育群体, 是《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 而兼顾肢残等其他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 是出于教育能够预防致残的诉求。2006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对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这三类儿童少年只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年满6周岁时便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制约,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不得免学,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将入学年龄推迟到7周岁; 残疾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具有优质特殊教育资源的地区, 可以尝试招收肢体残疾、综合残疾、孤独症患者等儿童和少年。全球业已形成的共识是, 教育能够减少残疾人问题的发生及其严重性,每个残疾人都有权表达对教育的愿望。在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基础上, 逐步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 是基于我国未来经济实力和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202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奋斗目标, 即由950美元增加到3800美元。我国自1989年起设立了年度定额为2300万元的特殊教育补助费; 2002- 2006年, 由中央文明办出资2500万元在16个( 区、市) 设立了扶残助学项目; 2004- 2006年, 中国残联实施了总额为7500万元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据2005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数据, 2005 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总支出为190479.8万元, [9]占当年全国各类教育经费总支出的0.286%。调查显示, 残疾儿童家庭大都处于中低收入水平, 持有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证的家庭, 大都有残疾儿童; 而由于遗传因素造成的累代残疾, 连维持生活的日常费用都很拮据, 不可能把钱用在教育上。有研究者调查, 我国西部12省( 市、区) 因贫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达183355人, 占失学残疾儿童总数的46.94%, 中部经济欠发达的6省因贫困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达135181人, 占总数的35%。可以断定, 2000年以后出现的全国残疾儿童入学率低迷的原因, 是由于残疾儿童家庭经济状况不良和残疾教育经费短缺所致。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 在全国范围内为视、听( 语) 、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 进而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 实现85%以上的普及程度, 是残疾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教育义务的 必要条件。 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的政策保障。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 实现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目标, 需要全面而有效的政策, 以此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充分被尊重。 1.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各级政府统筹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管理运行机制“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应由国务院领导, 由教育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残联、妇联等机构, 以我国2005年特殊教育学校12790.06元生均教育费为基数, 拟订一个完成视、听( 语) 、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两免一补”后, 逐步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可操作的方案, 按东部、中部、西部不同地域、不同消费水平,具体测算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 印发全国统一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券”。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同时,或业经医学甄别、鉴定确认残疾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发放。凡持有“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券”的不论是否在户口所在地就读, 均享有“两免一补”和逐步免除全额义务教育费的待遇。其他年龄段和其他残疾类型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经费援助办法, 则采用专项补助金的形式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实施《义务教育法》等检查时, 应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作为专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委托国家教育督导团会同中国残联, 对各地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进行专项督导。 2.拓宽包括普通学校、康复机构和家庭在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渠道自1994年6月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提出了全纳教育概念以来, 各级各类学校都面临着接纳服务区域内所有学龄人不论其个体差异都不被排斥在平等教育机会之外的使命。“除非有不这样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后,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可能出现“井喷”现象, 必须打破单轨制, 坚守每个儿童都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理念, 采取多层次教育的方式。包括:( 1) 残疾儿童少年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 2) 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级;( 3)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部分时间资源教室;( 4) 部分时间普通班级+特殊教育班级;( 5) 残疾人教育康复院或其他隔离性教养机构;( 6) 能定期送教上门或接受远程教育的家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规划各种教育渠道的规模和数量, 确保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根据个体差异得到最适宜的安置, 能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康复训练, 以便提高残存功能, 增强自立能力, 成为残而不废的人。 3.各类师范和教师职后教育应当渗透接纳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特殊需要内容未来残疾人教育事业能否实现美好的前景, 关键在教师, 而我国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殊教育师资严重缺乏目前, 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挪威、加拿大等国家的特殊教育课程已列入普通教育教师的必修学分, 成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必要条件。无论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的需要, 还是回应全球兴起的全纳教育的需求, 各级各类师范教育学校必须增设能应对教育特殊需要内容。除盲文、手语等特别专业的技能外, 未来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在全纳教育政策下和谐一致工作的素养, 具有在正常儿童与残疾儿童混合的教学班中进行差异教学的技能, 具有完善的教育特殊需要儿童的知识、态度和技能, 包括理解不同的残疾人、有效教与学的范式、科关于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构想学的干预策略等, 并能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生的继续学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各级政府要为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教师提供更加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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