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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流转培训课件

2020-07-20 1页 ppt 2M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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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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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流转培训课件第三节农业土地流转* 1、概念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方的行为。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大意义 从经济方面:提高土地产出、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直接提高GDP总量、稳定地区经济。 从社会方面:保障农民就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与社会性质 从政策方面: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3、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解析2008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
农业土地流转培训课件
第三节农业土地流转* 1、概念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方的行为。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大意义 从经济方面:提高土地产出、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直接提高GDP总量、稳定地区经济。 从社会方面:保障农民就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与社会性质 从政策方面: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3、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解析2008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4、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方式一: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方式二:转包 转包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人享有土地承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后,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包是次要的土地流转形式。*方式三: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方式四:入股 入股是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为年终分红的依据。 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户按股分红。入股若组成股份公司从事经营则不宜提倡,股份公司破产后农户可能丧失承包的土地,势必影响农村的稳定。*方式五:转让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即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例如,农民取得城市居民户籍,可以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沦为无业游民,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个基础。⑵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⑶“三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主要方式有五种: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方式 含义 说明 转包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适用于本村组内,本村组以外为租赁。) 报发包方备案 转让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 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互换 在承包期内,主要是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随互换而转移。 报发包方备案 入股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指合作股份) 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 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农业,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本村组以外) 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2、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3、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4、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流转合同要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式样)3、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土地流转合同转出方:太和县旧县镇村(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入方:安徽恒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流转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甲方所属的位于旧县镇村组______亩面积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1.土地用途为发展现代农业,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2.土地承包形式为土地流转承包租赁方式。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该地租赁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 四、租赁承包费用及租金交付方式1.该土地的租赁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人民币900元,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2.每年租金乙方分两次向甲方支付。每年10月10日,乙方应按照500元/亩的价格支付第一次租金,每年6月30日之前乙方应按照400元/亩的价格支付第二次租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五、地上物的处置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承包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道路畅通,保证排水沟渠通畅,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租赁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受任何干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2.享有租赁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3.乙方在租赁地范围内可以种植也可以养殖,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4.乙方对租赁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6.在租赁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按时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用为甲方所有,对于乙方所有的租赁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的补偿、征地费用为乙方所有。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继续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八、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承包费和赔偿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同时解除本合同。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6个月未付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必须给乙方相应的补偿。同时对于乙方所租地上的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纠纷时,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旧县镇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旧县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各保存一份。  转出方(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转入方(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典型案例6】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案例6】【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典型案例7】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案例7分析】 本案中,李某之父先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后基于互换协议取得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位于南头的5亩地。所以,当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有关部门需要征用南头的5亩地时,对于依法享有这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李某来说,应当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因此法院的判决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第四节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一、土地承包合同 1、概念: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土地承包合同 2、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方的权利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2、发包方的义务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方的权利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2、承包方的义务问题: (1)本案中赵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 (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 (4)假设甲村在发包这50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某和赵某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权?第五节农业用地的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其中耕地只占14%。我国人均耕地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一、耕地利用(保护)管理背景知识: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如何正确认识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严峻!耕地流失严重人均占有量小总体质量欠佳后备资源匮乏*中国耕地保护的底线——18亿亩耕地红线为什么要保护耕地?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可划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五种类型。?耕地资源状况(供给)?耕地需求预测+粮食安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四个保障作用 粮食安全 社会稳定 生态安全 经济(金融)安全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造成粮食减产的主要因素不是自然灾害,而是耕地和粮食播种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其中既有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因素,又有建设占用耕地过多的因素。 保持一定数量的粮食播种面积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 从中长期看,为确保粮食安全,我国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 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须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2008年初世界范围的粮食涨价造成部分国家的粮食危机,粮食安全问题成了热点问题。粮食自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更是这样。社会稳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有8亿多农民。其中相当部分以耕作农地为生。 耕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不仅具有生产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功能。 保护耕地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生态安全 耕地本身对生态环境就有改善功能。 过度的毁林开垦、毁草开垦以及围湖开垦扩大耕地面积会导致水上流失等问题,引起生态环境的恶化。 建设占用耕地对生态安全还有间接影响。 一方面会造成耕地生物生产功能的丧失,对耕地总体生产能力形成直接危害; 另—方面,随着社会对粮食需求的持续增长,可间接引发边际土地的大量开垦,或加大单位面积土地上化学能投入而引发土地和环境化学污染,进而对土地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经济(金融)安全 一些地方盲目设立各类开发区,大量违法圈占土地,占用大量资金,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形成威胁。 粮食生产能力下降,粮食大幅度减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为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而对土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其中很重要的内容是节约和集约用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我国耕地资源状况1、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北京、天津、上海、湖南、浙江、广东、福建人均0.093公顷,即1.4亩/人我国耕地资源状况2、耕地减少情况严重1000万亩/年(86~96年)300万亩/年(冻结期,97~98年)69%结构调整31%建设占用江苏、山东、河南、河北、广东、北京、浙江、四川、上海国家建设,集体建设,个人建房我国耕地资源状况我国耕地资源状况2005年31.7%建设占用58.4%生态退耕1.9%农业结构调整8%灾害损毁图表1 318.2 585.5 18.5 80.2Sheet1 318.2 585.5 18.5 80.2Sheet1 Sheet2 Sheet3 我国耕地资源状况3、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较低北方地区:62%的耕地20%的水资源水田与水浇地占39%耕地坡度15度以上:14%330公斤/亩粮食净进口:800万吨(2004年)我国耕地资源状况4、耕地退化现象严重西北:荒漠化黄淮海区:盐渍化东北地区:沼泽化西北华南:土壤侵蚀西南东南:土壤酸化南方:肥力减退发达地区:土壤污染工矿业废水;酸雨;农药和化肥;固体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我国耕地资源状况5、耕地后备资源有限1亿亩,分布在西北、东北区国家级耕地后备资源734.33万公顷,其中西部地区547.53万公顷,中部地区65.40万公顷,东部地区121.40万公顷(摘自2003年国土资源公报)耕地需求预测粮食生产对耕地的需求耕地需求预测“十五”耕地保护目标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05年不少于19.2亿亩;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6.28亿亩。“十五”耕地保护原则: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兼顾生态。“十一五”耕地保护目标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不少于18亿亩矛盾?土地集约化利用协调?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的基础,没有农用地,就不可能有农业。农用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必须做好农用地的保护管理。二、农用地转用管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二、农用地转用管理*二、农用地转用管理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能源、水利、矿山、交通、军事项目用地 国家级、省区级大型项目用地(含需要在城市建设区外单独选址的) 大城市的建设用地 基本农田二、农用地转用管理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除报国务院批准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县级市、县建设用地 地、市以下批准的建设项目两级审批*两级审批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可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农用地转用管理4.农用地转用的手续申请,方案编制《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二、农用地转用管理1.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区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落实开垦资金和开垦地块三、耕地利用(保护)*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占用耕地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1.耕地补偿制度三、耕地利用(保护)管理制度数量:基本实现占补平衡质量:没有实现耕地生产力的平衡开垦荒地数量最多的省区:内蒙、新疆、云南、黑龙江、广西谨慎开垦后备资源三、耕地利用(保护)管理制度提高现有耕地质量控制跨地区搞“异地开发”保收田39.9%改造中低产田占补耕地质量指数相近或相等三、耕地利用(保护)管理制度占补平衡制度 保持耕地供需平衡(数量质量并重管理)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异地开垦开垦费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内涵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基本农田:为满足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占全国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通过管理实现现有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三、耕地利用(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已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水保设施的耕地改造中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①生产条件和基础好的地区:太湖平原、洞庭湖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平原、成都平原、珠江三角洲②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江淮地区③粮食商品率较高的地区: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措施1)不占用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3)不得进行建窖、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破坏农田的活动2)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5)鼓励实施改造改良措施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禁止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行为;不得编制在基本农田种树、进行生态退耕的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听证和公告制度。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4、保护耕地质量改良土壤,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5、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用,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6、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为了充分发挥耕地生产潜力,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7、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土地开发: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开发是在保证不破坏环境前提下的鼓励政策土地开发侧重未利用地,土地整理侧重于区域内综合性土地(利用中土地和利用不当的土地),土地复垦侧重于生产建设中被破坏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都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复垦范围:矿区开采废弃地(含地下开采废弃地和露天开采废弃地)燃煤发电排出的粉煤灰储灰场地砖瓦窑废弃地兴修水利、交通而挖废和压占的废弃地农村废宅基地和废坑塘等各种废弃地因灾害和污染造成的各种废弃地土地整理标识基本农田标识1997年刑法明确地将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增设为犯罪,希望通过刑罚措施的实施来加强对耕地的有效保护。8、采用刑罚手段保护耕地8、采用刑罚手段保护耕地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价额5%-20%的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价额5%-20%的罚金。  (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保护案例案例一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案情介绍】2003年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合同,非法占用耕地0.55公顷,并进行平整场地,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法律分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法,在耕地上兴建砖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案例二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案情介绍】2000年3月初,湖北省校江市顾家店镇罗家河村二组农民罗圣保在征得村长口头应允后,擅自在自家承包田里(属于基本农田)挖建了鱼塘。4月初,顾家店镇土地管理所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耐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并要求其自行填平渔塘,恢复耕种。罗圣保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强词夺理。随后,监察人员找到该村村长(兼职土管员),要求其协助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岂料,这名村长也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拒不理会。【法律分析】《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圣保占用耕地较少,尚不构成破坏耕地罪。枝江市土地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填平鱼塘,恢复耕种。案例三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案情介绍】2005年,某市某镇村民12人合伙开煤窑,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4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了3座煤窑。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发现后,5次上窑制止,然而,窑主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停工和复垦耕地,继续做着“发财梦”,至当年7月底,造成了合计破坏耕地2.1亩的严重后果。【法律分析】该镇国土所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请求市国土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8月4日向三煤窑的12名当事人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8月18日前填平井口,恢复耕种,并处罚款3万元。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期满15天后,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国土局于10月14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名当事人破坏耕地开煤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案例四耕地上种树被处罚【案情介绍】甘肃省某村庄林场210亩,多年来村委会将其林场中间空地开垦为集体耕地。后来为便于管理,村上将70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马飞经营,村委会于1995年2月与马飞签订了为期4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间,因马飞连续两年未给村委会交纳水费,村上多次找马飞协商解决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故村委会便给马飞停电26天,由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已另案处理)。1999年承包合同到期后,村上为了防止再度发生更多的耕地使用权纠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马飞承包耕种的70亩耕地收回。但马飞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经营耕种,村委会为了阻止马飞继续耕种,于1999年4月上旬在没有耕种的40亩耕地内种植树木。【法律分析】该村委会在村林场耕地内栽种树木是极其错误的,并且毁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74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罚:限该村委会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材林场耕地内栽种的树木自行处理,并复垦还耕。案例五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案情介绍】村乡郑某全家5口人,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2005年3月,郑某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180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某所申请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某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并于8月10日向郑某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返耕。对此,郑某不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9月,建成砖混结构、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住房,占耕地227.2平方米。【法律分析】郑某在没有获得批准和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耕地上建造住宅。在施工期间,虽经乡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前去现场劝阻制止,并发出《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某不听,强行加紧施工,将楼房建成。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案例六北京房山区青龙湖85栋别墅占用耕地被全部拆除2006年5月,北京市规划委在利用卫星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有违法建设项目,市规划委房山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经核实,该项目为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与北京金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共计144栋别墅,占地300余亩,属于违法建设。2006年5月26日,房山分局对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立案,向建设单位发出《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接受查处。因该项目部分占用耕地,规模较大且性质较为恶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成立了青龙头村违法占地项目联合工作组。经过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决定对其中85栋建筑予以拆除。案例七违法建高尔夫球场案2004年至2006年,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非法征集土地1122.67亩,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1127.78亩(其中有884.077亩基本农田)建设高尔夫球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此立案调查,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味精依法批准,非法征收1122.57亩集体土地的行为无效。问题1: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保护耕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建别墅属于非法?问题2:我国为什么对兴建高尔夫球场受到最严格的限制。 早在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曾出台过叫停别墅用地的规定。2006年5月底,国土资源部再次叫停别墅用地,2006年6月1日起,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对别墅进行全面清理。半个月后,国土资源部开始清理“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这次,国土资源部再次正式对别墅下发了“封杀令”。   别墅类用地再次被封杀   记者从《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上看到,《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里,别墅用地都名列其中。  高尔夫球场占用了大量土地,严重脱离了运动的本质和经济价值规律,是名副其实的贵族运动,高昂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大幅提高了高尔夫的消费门槛儿,给它本身的经营也带来了巨大风险,事实上大多数高尔夫俱乐部是亏损的,在牺牲了大量土地资源的同时却带来了亏损的局面,这不仅仅给地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更会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失信于民。在高尔夫球场建设的背后,还隐藏着利用高尔夫球场的征地实则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开发别墅项目,这种钻政策空子,规避国家调控的行为,必须严查。*******两级审批**土地开发是在保证不破坏环境前提下的鼓励政策土地开发侧重未利用地,土地整理侧重于区域内综合性土地(利用中土地和利用不当的土地),土地复垦侧重于生产建设中被破坏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都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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