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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2-03-28 3页 doc 384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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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赏芳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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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荆门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7月29日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299720856"第一章总那么PAGEREF_Toc299720856\h1HYPERLINK\l"_Toc299720857"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PAGEREF_Toc299720857\h1HYPERLINK\l"_Toc299720858"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PAGEREF_Toc299720858\h1HYPERLINK\l"_Toc...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荆门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7月29日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299720856"第一章总那么PAGEREF_Toc299720856\h1HYPERLINK\l"_Toc299720857"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PAGEREF_Toc299720857\h1HYPERLINK\l"_Toc299720858"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PAGEREF_Toc299720858\h1HYPERLINK\l"_Toc299720859"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PAGEREF_Toc299720859\h2HYPERLINK\l"_Toc299720860"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PAGEREF_Toc299720860\h3HYPERLINK\l"_Toc299720861"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PAGEREF_Toc299720861\h3HYPERLINK\l"_Toc299720862"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PAGEREF_Toc299720862\h5HYPERLINK\l"_Toc299720863"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PAGEREF_Toc299720863\h5HYPERLINK\l"_Toc299720864"第二节城市用地管理分区PAGEREF_Toc299720864\h9HYPERLINK\l"_Toc299720865"第四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PAGEREF_Toc299720865\h12HYPERLINK\l"_Toc299720866"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PAGEREF_Toc299720866\h12HYPERLINK\l"_Toc299720867"第二节城市景观与环境PAGEREF_Toc299720867\h24HYPERLINK\l"_Toc299720868"第三节城市绿地PAGEREF_Toc299720868\h29HYPERLINK\l"_Toc299720869"第四节公共设施规划PAGEREF_Toc299720869\h30HYPERLINK\l"_Toc299720870"第五节旧城区改造规划PAGEREF_Toc299720870\h33HYPERLINK\l"_Toc299720871"第六节村庄建设规划PAGEREF_Toc299720871\h34HYPERLINK\l"_Toc299720872"第七节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程规划PAGEREF_Toc299720872\h34HYPERLINK\l"_Toc299720873"第八节市政设施及管线建设规划PAGEREF_Toc299720873\h41HYPERLINK\l"_Toc299720874"第五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PAGEREF_Toc299720874\h44HYPERLINK\l"_Toc299720875"第一节城市消防PAGEREF_Toc299720875\h44HYPERLINK\l"_Toc299720876"第二节城市防洪PAGEREF_Toc299720876\h45HYPERLINK\l"_Toc299720877"第三节城市民防及地下空间开发控制要求PAGEREF_Toc299720877\h47HYPERLINK\l"_Toc299720878"第四节城市抗震及生命线工程PAGEREF_Toc299720878\h48HYPERLINK\l"_Toc299720879"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护PAGEREF_Toc299720879\h49HYPERLINK\l"_Toc299720880"附录一:附那么与说明PAGEREF_Toc299720880\h50HYPERLINK\l"_Toc299720881"附录二:名词解释PAGEREF_Toc299720881\h51HYPERLINK\l"_Toc299720882"附录三:计算规那么PAGEREF_Toc299720882\h55第一章总那么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标准、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未包括的,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的原那么,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本规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法律、法规、标准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相应修改。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及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方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当。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规划设计成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须按以下程序报经批准前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专项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果报市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4、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5、各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日。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前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各项标准、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民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设计文件:1、现状图。以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2、规划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4、管线综合规划图;5、绿化规划图;6、效果图;7、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居住区规划应含住宅户型平面图。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大楼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设计文件:1、总平面图。在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现状地形图上进行设计;2、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亮化效果图等;3、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三维效果图等;4、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总用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居住用地规划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方案审查时,以下情况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提供两个以上建筑方案。1、规划用地临主次干道;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筑施工图应与已批方案相符,并提交以下设计文件:1、建筑设计说明;2、总平面图。在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以上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3、建筑设计施工图。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亮化设计图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市城乡规划局重新审核。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根据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增加商住用地、学校用地等用地类别,见附表3—1。表3—1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内涵R/C2商住用地住宅建筑与商业金融建筑混杂用地〔20%≤商业金融建筑面积≤40%〕RZ中学用地Rx小学用地Ry幼儿园用地RQ其他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附表3—2、表3—3的格式。表3—2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规划用地100.0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注: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表3—3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m2〕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2C公共设施用地其中非市属办公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N工业用地4W仓储用地5T对外交通用地6S道路广场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其中:公共绿地9D特殊用地合计城市建设用地100100注: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表3—4的规定执行。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的空间载体,是指效劳于不同物流功能、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特定用地组合。以专用仓库、货运站场、配送中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物流用地应计入仓储用地。以经营为主,表现形式主要为批发市场的物流用地计入商业用地。工业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1]24号〕执行。1、工业工程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5的规定;2、工业工程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3、工业工程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工程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表3—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用地类别建设工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U绿地G其他用地E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办公C1商贸C2文化C3体育C4医疗C5教科C6文物C7其他C9一类M1二类M2三类M3研发及其他M9普通W1危险W2堆场W3物流W9铁路T1公路T2管道T3港口T4机场T5道路S1广场S2停车S3公共G1生产G2耕地E2林地E4村镇E6弃置地E7居住建筑别墅●○××××××××××××××××××××××××××××××××低层住宅●●●×××××××××××××××××××××××××××××●×多层、小高层住宅○●●×××××××××××××××××××××××××××××●×中高层、高层住宅○●○×××××××××××××××××××××××××××××○×居住小区级公共效劳设施教育幼托机构●●●○○○○×○××○××○×××××××××××××××××●×小学●●●××○○×○××○××○○××○×××××××××××××●×普通中学●●●××○○×○××○××○○××○×××××××××××××●×商服市场●●●×○××××××○○×○○××○×××××××××××××●×社区集中商业效劳网点●●●×○○○○○××○○×○○××○×××××××××××××●×医疗门诊所●●●○○○○●○××○○×○○××○×××××××××××××●×卫生站●●●○○○○○○×○○○×○○××○×××××××××××××●×文体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社区健身活动场所●●●○○●○○○××○○×○○××○××××××××○××××●×市政公用变配电所●●●●●●○○○×○●●●●●○●●○○×○○×○○●○×○○●○公共厕所、清洁楼●●●●●●●●●○●●●●●●●●●●●×●●○●●●○○○○●○燃气站●●●○○○○○○×○○●●○○○○○××××××××●××××○○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行政居委会●●●○○○○○○×○○○×○×××××××××××××××××○×物业管理、综合效劳站●●●○○○○○○×○○○×○×××××××××××○×××××○×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效劳设施办公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商业效劳综合商场×○○○●××××××○○×○○×○○×××××××××××××○×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文体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疗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工业对环境根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仓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加气站×○○○○○×××××○○○○○××○○○×○○○○○○×○××●×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垃圾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表3—5工业工程容积率控制指标行业分类容积率代码名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食品制造耶≥1.015饮料制作业≥1.016烟草加工业≥1.017纺织业≥0.8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19皮革、皮毛、羽绒以及其制品业≥1.0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21家具制造业≥0.8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学制造业≥0.7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29橡胶制品业≥0.830塑料制品业≥1.0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4金属制品业≥0.7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3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42工艺品以及其他制造业≥1.0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备注1、表中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2、表中指标为下限值。第二节城市用地管理分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旧城区系指以焦柳铁路、天鹅路、四干渠和泉口路所围合的区域及现状容积率超过1.5或现状建筑密度超过50%的区域;新区系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区域。地块控制技术指标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应按照附表3—6制定。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按照附表3—7、表3—8、表3—9制定。表3-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表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码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米〕停车泊位〔个〕居住人口〔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米〕配套设施土地兼容性规定备注上限下限表3—7居住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总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面积〔㎡〕 〔1〕廉租房〔㎡〕套数 2、公共建筑面积〔㎡〕〔1〕商业建筑面积〔㎡〕〔2〕幼儿园〔㎡〕〔3〕社区效劳〔㎡〕〔4〕集中超市〔㎡〕〔5〕其它3、地下室建筑面积〔㎡〕〔1〕商业〔计容〕〔㎡〕〔2〕车库〔不计容〕〔㎡〕4、架空层建筑面积〔㎡〕5、坡屋顶建筑面积〔㎡〕总户数〔户〕〔3.2人/户〕机动车停车位1、地面停车位〔个〕 2、地下停车位〔个〕非机动车停车位〔个〕 表3—8工业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建筑基地占地面积〔㎡〕设备及堆场占地面积〔㎡〕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比例〔%〕总建筑面积〔㎡〕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容积率停车位绿地率〔%〕表3—9其他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建筑基地占地面积〔㎡〕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容积率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个〕绿地率〔%〕第四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附表4—1控制。表4—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基地类型建筑容量指标旧城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①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低层----251.0多层301.8301.6中高层282.3252.0高层10-18层263.0222.618层以上244.5203.5②商住建筑多层452.5322.3高层355.0304.5③办公建筑多层352.8302.0高层356.0305.5④商业建筑多层453.0403.0高层405.5385.0⑤文化娱乐建筑多层453.0453.0高层406.0405.0⑥医疗卫生建筑多层353.0301.5高层306.0285.0注:1、单栋建筑不宜有三种以上功能混合;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按所占比例计算。2、表中指标为上限值。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零星地块,并将有关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那么上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6000平方米,新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平方米。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确定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1、邻界土地已完成建设;2、邻界土地为既成道路、河流等控制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4、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对城市重要节点、轨道站点周边开发、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特殊建设工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荆门市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4—1〕执行;因城市建设确需突破?荆门市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建设工程,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证,论证可行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那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或按照价值相当的原那么,在评估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该工程建设单位的其它用地上。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当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论证具备开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已批准建设工程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假设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当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且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层高宜为2.8米,一般不得大于3米;办公、酒店式公寓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商业用房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5米。到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不管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中庭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夹层或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大于2.2米应计算全面积;层高缺乏2.2米者应按水平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建筑架空层不管其高度均应计入地面层数,半地下室地上局部高度大于1.2米计入地面层数。临用地边界的建筑除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要求。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附表4—2的规定。表4—2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住宅建筑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1的规定。〔荆门属三类建筑气候区,日照按大寒日计算,旧城区地块内满足1小时,对外2小时。新区地块满足2小时〕住宅建筑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1、六层以下〔含六层,下同〕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旧城区内不少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新区内不少于1.1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4米;山墙进深大于14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当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当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少于6米。2、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①建筑间距由根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根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根底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4倍计算。〔计算公式为:24+〔H-24〕×0.4,注:24为根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其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45米。②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③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6米;山墙进深大于16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不小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8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20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少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少于24米。3、六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与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①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少于13米。②当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时,间距按本条第2款第〔1〕项计算。当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建筑东、西侧时,最小间距不少于24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三层以下的建筑的山墙与六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8米。4、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1〕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2〕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9倍。〔3〕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的要求,且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建筑性质建筑间距备注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5倍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2、除1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控制。非住宅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非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均为高层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2、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1、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开发工程,在符合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工程用地内提供无偿全天侯为社会公众效劳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实行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奖励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块核发的规划条件的指标控制值的15%。〔1〕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其界定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常年向公众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并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②公共开放空间应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有方便的出入通道,且和基地或道路的高差控制在±3.0米以内;③任一方向的净宽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④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同步竣工,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2〕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奖励:每提供1平方米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2、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定配建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效劳的社区、环卫等公共效劳设施,每增加1平方米,奖励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效劳设施配置规定值的2倍。建筑物退让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平安、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最小6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米;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12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5米;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根底上加退2—3米。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控制。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平安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4、临界已有建筑退让规划用地界线缺乏的,新建建筑位于已建建筑南面的,按本身建筑间距的0.7倍控制,新建建筑位于已建建筑北面的,按本身建筑间距的0.6倍控制。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平安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4—4要求。表4—4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道路等级建筑高度城市主干道W≥40城市次干道30≤W<40城市支路15≤W<25新区旧城区新区旧城区新区旧城区小于24米151012108524-50米〔含高层建筑裙房〕20121512108大于50米〔含高层建筑裙房〕251520151510备注:1、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3、工业、仓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4—4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和绿化景观要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5、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镂空围墙、挡土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6、地下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平安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2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25米;3、省道两侧各20米;4、一般公路两侧各15米。建筑物高度控制及退让1、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批准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2、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款的规定:〔1〕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城市紫线的有关规定。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2〕旧城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8倍;〔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4、建筑物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作为道路红线宽度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二节城市景观与环境住宅建筑景观1、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根底上,表达单栋住宅建筑的标识性。2、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1/2。3、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5、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长度不大于70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长度不大于60米。6、新建底商住宅建筑,其商业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总建筑高度的1/4。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那么,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根底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2、城市重要地段道路两侧不宜建设住宅楼和商住楼,确需建设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3、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小型商铺带;4、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5、沿街建筑立面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6、沿街不得设置实体围墙;7、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分两类,传统建筑及其周边建筑以淡雅的冷灰为主,新建建筑以淡雅的暖灰为主控制,并以深沉的冷色调为城市基底色,明快的暖色调为装饰色。而在滨水和傍山的一些重要地段,建筑可以采用与环境协调的冷色调,以加强景深感,形成丰富的景观。其他控制要求如下:〔1〕城市传统建筑以淡雅的冷灰色为主,新建建筑以淡雅的暖灰色为主,建筑色彩控制中城市主色调仍遵循此项原那么;〔2〕单体建筑不得大面积〔指面积占外墙总面积10%以上〕使用强烈浓重的色彩,如红色、红褐色、黄褐色、紫色、深灰色等。城市地标或某些重要建筑,如需以强烈色彩作为单体建筑主色调,须经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审定,并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在重要街道、中心城区,如现状建筑色彩与整体环境极不协调,应通过色彩整治等技术措施加以改造;〔4〕建筑群体中各建筑根据不同条件,及与城市开展文脉、自然气候环境、城市空间气氛协调的原那么,可采用主色调统一法、辅色调统一法、场所色统一法中的一种或几种;〔5〕城市各特色分区应有不同的建筑主色调,不同的功能街区可以有不同的色彩特征;(6)禁止用3㎡以上强烈浓重色彩的广告标识;〔7〕在自然环境占很大比重的地段,建筑色彩不求统一,而由铺地、绿化所形成统一的环境色与建筑搭配。沿街建筑室外装修1、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2、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3、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GJJ149-2021〕和?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户外广告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夜景灯光1、各类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依照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进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2、本规定所指夜景灯光是指以下各类灯光照明:〔1〕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2〕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等;〔3〕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3、以下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1〕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标志性构筑物;沿江大道、城东大道、西陵一路、开展大道两侧的所有建筑及标志性构筑物;市〔镇〕区内所有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2〕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区出入口、商业街〔区〕、中心商务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4〕长江、黄柏河、运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5〕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6〕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4、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内容形式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标牌、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用字标准,书写工整;〔2〕灯具及被照明建〔构〕筑物的亮度和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应当防止光污染;〔4〕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5〕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5、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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