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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GB30871-2022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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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GB30871-2022版本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保证公司生产单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各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及其他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3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定义特殊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动火作业:直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GB30871-2022版本
特殊作业安全1总则为保证公司生产单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各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及其他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3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GB30871-2022)4定义特殊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临时用电: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断路作业:在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汽、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5职责5.1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负责。5.2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过程安全和本人的作业能力、作业资质负责。5.3安全科、作业地点所在车间对作业安全负监督责任。5.4作业单位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5.5各级作业审核人对作业安全负主要责任。5.6作业监护人监督执行作业票的各项规定,有阻止或越级上报违章作业的责任。6管理程序6.1作业许可管理6.1.1厂区内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6.1.2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6.1.3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的作业行为。6.1.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区域内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6.1.5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6.2作业人员管理6.2.1车间、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或指定专人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6.2.2作业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持经过审批许可的相应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人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6.2.3监护人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地点的各类风险和控制措施,清楚相关设备、管线和工艺操作,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车间、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作业监护人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监护,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会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在相关作业票“完工验收”栏内签字,方可离开作业现场。6.2.4化验分析、检测生产单位化验室分析人员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相关人员应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部位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并填写化验分析结果。6.2.5车间安全员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车间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辖区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6.2.6作业的审查批准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6.3作业票的使用要求6.3.1各种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按照内容填写完整。6.3.1各相关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作业环节进行控制,履行签字确认程序,不得代签。6.3.3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在超时前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6.3.4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参与作业和监护的人员。6.4作业前安全要求6.4.1作业前,厂部应组织作业单位及作业点所属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6.4.2作业前,厂部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b)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机械、工艺、电气、放射源隔离)措施;6.4.3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6.4.4作业前,厂部安全科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b)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6.4.5作业前,厂部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f)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安全警示标志;g)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设施;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6.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6.4.7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生产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6.4.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6.4.9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中规定的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6.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合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c)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d)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e)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f)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6.4.11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b)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6.4.12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定。6.4.13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备;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应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国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6.4.14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和车间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6.4.15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6.4.16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6.4.17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6.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见附件。7动火作业7.1作业分级7.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周六日)、夜间(19:00-7:00)、国家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1.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作业单位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7.1.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7.1.4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提内的动火作业。7.2作业基本要求7.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7.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制度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7.2.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7.2.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7.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7.2.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7.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7.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7.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7.2.10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响,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7.2.11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7.2.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7.2.13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7.2.14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2.15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7.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7.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气体分析,要求如下:a)气体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7.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0.2%(体积分数)。常见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如下:CH4:5%-15%;CH3OH:6%-36%;H2:4%-75%;C6H6:1.2%-7.8%。7.3.3动火作业票管理(a)动火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限及保存期限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为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为72h。2)安全作业票应至少保存1年,作业过程影像记至少留存1个月。(b)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审批1)特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票》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厂长审核批准。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票》由安全厂长或安全科长审核批准。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票》由所在作业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批准。7.4特级动火作业要求7.4.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7.2、7.3的规定;7.4.2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预先制定作业,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8受限空间作业8.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8.1.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绝;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8.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8.1.3对作业设备上的电电器带能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8.2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8.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8.3.2必要时,应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8.3.3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8.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8.4.1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8.4.2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8.4.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8.4.4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8.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8.4.6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8.4.7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8.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8.2.1氧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8.2.2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常见有毒气体浓度判定限值:C6H63ppm;CO25ppm;NH3:42ppm;H2S7ppm。(判定限值出于《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指导手册》。)8.2.3可燃气体、蒸汽浓度要求应符合本制度7.3.2条规定。8.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8.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8.6.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4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8.6.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8.6.3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装备;8.6.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8.6.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8.6.6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8.6.7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8.6.8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8.6.9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8.7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8.8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8.7.1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8.7.2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8.7.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8.9应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8.9.1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8.9.2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8.9.3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8.9.4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缆、电线、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8.9.5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符合8.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8.9.6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8.9.7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8.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为24h。9盲板抽堵作业9.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9.2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择应符合《管道用钢制插板、垫环、8字盲板系列》或《阀门零部件高压盲板》的要求。9.3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单位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9.4作业前,应降为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9.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39800.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在涉及硫化氢、氨、一氧化碳及氮气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佩戴便移动式气体检测仪。9.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9.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9.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防冻措施。9.9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9.10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9.11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10高处作业10.1作业分级10.1.1作业高度h按照《高处作业分级》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10.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9种: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b)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c)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d)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e)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f)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h)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i)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10.1.3不存在10.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10.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  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h≤55<h≤15l5<h≤30h>30AⅠⅡⅢⅣBⅡⅢⅣⅣ10.2作业要求10.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坠落防护安全带》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坠落防护安全绳》要求的安全绳,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10.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10.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51210等国家有关标准。10.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10.2.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10.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立即处理。10.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10.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10.2.9因作业必需,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0.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10.2.11安全作业票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进行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11吊装作业11.1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a)一级吊装作业:m>100t;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c)三级吊装作业:m<40t。11.2作业要求11.2.1一级、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1.2.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11.2.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规程》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11.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11.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11.2.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11.2.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11.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11.2.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11.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11.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a)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11.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11.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11.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11.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12临时用电作业1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7.3.2的要求。12.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12.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12.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1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12.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2.6.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12.6.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12.6.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12.6.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12.6.5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沿地面敷设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12.6.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12.6.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管理;12.6.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12.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12.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13动土作业13.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3.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13.3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13.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13.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3.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m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13.5.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13.5.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13.5.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13.5.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13.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13.5.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3.6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m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13.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13.8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3.9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3.10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13.11 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14断路作业14.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生产单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1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1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1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14.4.1采用安全电压;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14.5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15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制定、解释。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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