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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安全管理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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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vi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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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安全管理手册(试行)山西省工程安全管理手册(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目录11总则11.1目的1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462行为准则462.1基本要求462.2安全行为要求47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503.1基坑工程503.2脚手架工程523.3起重机械573.4模板支撑体系623.5临时用电633.6安全防护653.7吊装工程673.8施工机具683.9现场防火703.10场内机动车辆713.11栈桥与作业平台723.12盾构法隧道733.13其他764安全管理资料764.1基本管理资料764.2基坑工程资料784.3脚手架工...
山西省工程安全管理手册(试行)
山西省工程安全管理手册(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目录11总则11.1目的1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462行为准则462.1基本要求462.2安全行为要求47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503.1基坑工程503.2脚手架工程523.3起重机械573.4模板支撑体系623.5临时用电633.6安全防护653.7吊装工程673.8施工机具683.9现场防火703.10场内机动车辆713.11栈桥与作业平台723.12盾构法隧道733.13其他764安全管理资料764.1基本管理资料764.2基坑工程资料784.3脚手架工程资料784.4起重机械资料794.5模板支撑体系资料794.6临时用电资料794.7盾构法隧道资料804.8安全防护资料804.9施工机具814.10带班和安全日志814.11吊装工程资料815附则811总则1.1目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助推建筑业健康、安全发展。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9)《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2.2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等。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4)《建筑与市政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DBJ04/T364-2018)。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2.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2.1.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大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价。2.2安全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于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6)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2.2.2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因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6)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2.3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确保投入到位。(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活动。(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4监理单位(1)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2.2.5监测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3.1基坑工程3.1.1基坑工程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编制、审核、审批。3.1.2基坑支护及开挖、回填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3.1.3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3.1.4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应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排除积水须及时。3.1.5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3.1.6基坑周边荷载(堆置土、料具等)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3.1.7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3.1.8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3.1.9基坑坡顶、地面、坑壁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3.1.10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再开挖下层土方;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应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3.2脚手架工程3.2.1一般规定(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步距、跨距搭设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5)架体基础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主要材料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7)脚手架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8)架体的封闭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9)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0)应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通道设置符合要求。(11)交底与验收:安装、搭设、拆除应进行交底并留有文字记录,安装、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3.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制作、安装、提升、下降、拆除应具有相应资质。(2)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设计计算,按规定审核、审批;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应设置一道附着支座;使用工况应将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升降工况应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上。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4)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与建筑结构附着;升降或使用工况,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5)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宽度不应大于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架体悬臂高度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应大于6m;架体高度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7)架体安装: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轴线应交汇于节点;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及下弦之间设置的水平支撑杆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架体立杆底端应设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杆件节点处;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应高于架体高度;架体外立面设置的连续式剪刀撑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与建筑物墙面之间也应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当架体遇到塔吊、施工电梯、物料平台需断开或开洞时,断开处应加设栏杆和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8)架体升降:架体升降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升降设备;升降工况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升降工况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或有人员停留。(9)检查验收:主要构配件进场应进行验收;架体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进行量化,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架体提升前须有检查记录;架体提升后、使用前应履行验收手续且资料齐全。3.2.3悬挑式脚手架(1)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2)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钢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60mm,严禁使用钢管代替钢梁使用。钢梁固定段长度应大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钢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5)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脚手板规格、材质符合要求;满铺且铺设严、牢、稳;不得有探头板。(6)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取螺栓或销钉固定;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在架体外侧设置连续式剪刀撑;按规定设置横向斜撑并与建筑结构拉结。3.2.4高处作业吊篮(1)吊篮出厂应有合格证,吊篮安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2)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安装上限位装置、防坠安全锁且灵敏;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需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3)防坠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4)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5)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悬挂机构不得用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且重量符合设计规定。钢丝绳不应有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钢丝绳与建筑物接触应采取防磨措施。(7)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2.5操作平台(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验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连接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离地面不应超过80mm;操作平台的组装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平台台面铺板严密;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登高扶梯。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验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地式操作平台架体构造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当大于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施工进度逐层拆除。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操作平台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验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承载力需经设计验收。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操作平台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3.3起重机械3.3.1一般规定(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3.3.2塔式起重机(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应安装障碍指示灯。(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且磨损、变形不得达到报废标准;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且磨损不得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不得达到报废标准、规格、固定、缠绕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4)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订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且经审核、审批,履行验收程序;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指挥必须持证上岗。(5)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3.3.3施工升降机(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急停开关、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等且均应灵敏;防坠安全器不应超过有效标定期限;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且松绳装置灵敏;SC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2)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3)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设置且灵敏,应设置出入口防护棚。(4)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自动复位型上限位开关、下限位开关、吊笼门机电联锁装置、吊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且均应灵敏;极限开关与上、下限位开关不应共用一个触发元件;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安全越程距离符合规范要求。(5)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核、审批;履行验收程序、经责任人签字;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均应持证上岗;施工升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3.3.4物料提升机(1)安全停层等装置齐全、有效: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上行程限位且灵敏;安装高度超过30m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监控装置。(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不得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绳夹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保留3圈以上;应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措施。(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与地锚可靠连接。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必须使用附墙架。(4)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核、审批;履行验收程序、经责任人签字;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均应持证上岗;物料提升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5)设置防护围栏、进料口防护棚并符合规范要求;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停层平台应安装平台门,平台门向内开启,并应处于常闭状态;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严密、牢固;安装平台门且有效、定型化;吊笼门符合规范要求。3.3.5门式起重机(1)起重量30t及以上的门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2)安装前要熟悉随机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根据技术要求,消除由于运输或保管不当所产生的误差和变形。如有结构件变形,校正后方可安装。(3)防护设施1)同轨运行的门式起重机之间应按标准要求安装防碰撞装置;2)门式起重机和小车行走轨道行程末端应按标准要求安装缓冲器和止挡装置;3)起升高度大于12m时应安装风速风级报警器,并应灵敏可靠;4)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梁起重机应设置防倾覆安全钩,并应有效;5)门式起重机应安装联锁保护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6)门式起重机应安装有效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固定牢固。(4)安装、拆卸1)门式起重机应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产品说明书;2)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4)当遇恶劣气候不能继续安拆时,应对已安装或尚未拆除部分采取固定措施。(5)交底与验收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2)门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填写安装验收表,并经责任人签字,验收后应办理使用登记。(6)使用1)门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调试和试运行,试吊荷载不应小于现场实际起重量;2)起重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门式起重机使用期间应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日常检查和周期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4)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3.4模板支撑体系3.4.1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4.2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应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立杆纵、横间距不得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应连续设置且步距不得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模板支撑体系严禁与外脚手架相连接。3.4.3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荷载堆放应均匀,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3.4.4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4.5梁截面大于0.24㎡的梁,应按照立杆受力验收结果增设梁底立杆。3.4.6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应采取排水措施;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楼面结构下方应采取加固措施。3.4.7支架搭设、拆除前应进行交底并文字记录,架体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进行量化,需经责任人签字确认。3.5临时用电3.5.1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3.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3.5.3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采用同一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安装及接地装置的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防雷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应做重复接地。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3.5.4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且截面能够满足负荷电流;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电缆且不得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大于2.5m。3.5.5漏电保护器等参数符合规范要求;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3.5.6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3.5.7用电设备应接保护零线且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配电箱零线端子板的设置、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器不得损坏且进出线清晰;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设门、锁且采取防雨措施;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3.6安全防护3.6.1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防护措施、设施应符合要求、设置严密,防护设施形成采用定型化、工具式;电梯井内应按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3.6.2临边防护构造、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工作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式。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3.6.3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应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警示标识。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为作业者配置防护鞋、防护服、防护眼镜、护听器等个体防护用品,并满足以下要求:易燃易爆环境,应配置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全身式安全带金属件应经过防爆处理;涉水作业环境应配置防水服、防水胶鞋;当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噪声大于85 dB(A)时,应配置耳塞或耳罩。有限空间作业点400m范围内应配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3.6.4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大模板停放时必须满足自稳角的要求,两块大模板板面相向放置,对自稳角不足的模板,必须另外拉结固定。施工临时停放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倾倒保安全的措施。大模板上的吊钩加工时应严格检查,安装使用时也要经常检查。吊运大模板必须采用卡环吊钩。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叠层平放时,叠放高度应不超过2米,底部及层间应加垫木,且上下对齐。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3.6.5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每次下井作业前应检查井壁和抽样检测井内空气,当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应进行处理和用鼓风机送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提升吊桶的机构其传动部分及地面扒杆必须牢靠,制作、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人员不得乘盛土吊桶上下,必须另配钢丝绳及滑轮并有断绳保护装置,或使用安全爬梯上下。距孔口顶周边1m搭设围栏。孔口应设安全盖板,当盛土吊桶自孔内提出地面时,必须将盖板关闭孔口后,再进行卸土。孔口周边1m范围内不得有堆土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免落物伤人,孔内应设半圆形防护板,随挖掘深度逐层下移。吊运物料时,作业人员应在防护板下面工作。3.6.6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且防护严密、牢固、两侧应进行封闭,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符合要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防护棚顶应采用双层防护。3.7吊装工程3.7.1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吊装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7.2构件不宜抬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抬吊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3.7.3吊装前对吊装设备的组装和试运行、吊索吊具、重要临时支撑体系、吊装作业平台进行验收,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3.7.4吊装前对吊装作用环境进行检查验收,对吊车支腿及重要临时支撑体系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查验收。3.7.5吊装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7.6构件吊装过程应形成吊装记录。3.7.7安装荷载限制、行程限位装置且灵敏;起重拔杆组装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3.7.8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3.7.9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3.7.10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3.7.11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3.7.12吊装预制构件时,高空应通过缆风绳改变预制构件方向,严禁高空直接扶预制构件。遇到雨、雪、雾天气,或者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3.7.13采用吊装装置吊运PC墙板时,在没有对构件进行定位固定前,不准松钩。3.8施工机具3.8.1机械安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3.8.2均应做保护接零、设置漏电保护器,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3.8.3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3.8.4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且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3.8.5钢筋加工区应设置作业棚、钢筋对焊作业区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3.8.6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3.8.7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3.8.8固定式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3.8.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3.8.10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3.8.11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定人员。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3.8.12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进行穿管保护;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规定范围且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3.8.13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要求;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应设置作业棚。3.8.14气瓶应安装减压器、防震圈和防护帽;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应小于10m;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3.8.15振捣器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3.8.16桩工机械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应符合规定要求。3.9现场防火3.9.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安全、消防措施。3.9.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3.9.3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3.9.4施工现场合理布局、配置完好有效的灭火器材。3.9.5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指定动火监护人员;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3.9.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3.9.7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3.9.8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3.9.9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3.9.10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3.9.11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且不应小于10米的要求。3.9.12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3.10场内机动车辆3.10.1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3.10.2电瓶车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3.10.3出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3.10.4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3.10.5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3.11栈桥与作业平台3.11.1栈桥与作业平台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11.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11.3进场的支架构配件应有质量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标准要求。3.11.4栈桥与作业平台所采用的贝雷梁、万能杆件等常备式定型钢构件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使用手册的要求。3.11.5常备式定型钢构件应有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11.6承力主体结构构件、连接件严禁存在显著的扭曲和侧弯变形、严重超标的挠度以及严重锈蚀剥皮等严重缺陷。3.11.7采用钢管桩立柱时,钢管桩的入土(岩)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11.8立柱设置位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柱身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立柱高度的1/500,且不应大于50mm。3.11.9型钢纵梁或横梁在梁支承位置应设置支承加劲肋。3.11.10型钢纵梁间应设置横向连接系将同跨内全部纵梁连接成整体。3.11.11桁架梁的相邻桁片间应设置通长横向连接系将同跨内全部纵梁连接成整体;贝雷梁两端及支承位置均应设置通长横向连接系,且其间距不应大于9m。3.11.12纵梁应在支承位置设置侧向限位装置,两端应设置止推挡块。3.11.13栈桥和平台上车辆和人员行走区域的面板应满铺,并与下部结构连接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3.12盾构法隧道3.12.1盾构法隧道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12.2针对盾构机始发、接收、解体、掉头、过站,端头加固,围护结构破除,负环及洞门管片拆除,穿越既有管线、铁路或轨道线、建(构)筑物,盾构开仓换刀,联络通道等重要部位、工序应制定专项方案。3.12.3盾构法隧道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穿越既有设施、首次盾构开仓换刀、联络通道等工序的专项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12.4施工前应按规定编制现场应急预案。3.12.5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组织现场验收。3.12.6始发前应对地勘资料进行详细复核,做好前期准备工作。3.12.7始发前应按专项方案对始发与接收井端头进行加固。3.12.8洞门凿除前,对端头加固改良后土体应进行抽芯检测。3.12.9洞门凿除应对掌子面进行钻孔探测地质情况。3.12.10盾构洞门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洞圈和密封装置。3.12.11始发前应对盾构机姿态进行复核。3.12.12始发前应对反力架或托架受力进行验算,并对反力架、托架进行安装质量及焊缝检测,确认合格。3.12.13始发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负环管片采取限位固定措施。3.12.14始发与接收时应对管片采取限位、固定措施,并应对管片螺栓进行复紧。3.12.15盾构机司机上岗前应经实际操作培训,并应考核合格。3.12.16正式掘进前应进行试掘进,在始发段50-100m进行试掘进,并根据地质情况、施工监测结果、试掘进等因素结果优化掘进参数。3.12.17出现掘进参数异常、姿态异常、地面沉降超限等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12.18施工过程中应对掘进参数、注浆量、出土量、豆砾石填充量等进行详细记录。3.12.19同步注浆、二次注浆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及时注浆到位。3.12.20穿越既有建(构)筑物、既有轨道线路或铁路和特殊地段前应对设备和刀具进行检查,确保连续掘进作业要求。3.12.21掘进施工过程中,应对盾构机进行维修保养,并对盾构机维修和保养进行详细记录;盾构设备应在机械停车操作时维修;液压系统维修前,应关闭相关阀门并降压;电气系统维修前,应关闭系统;空气和供水系统维修时,应关闭相应阀门并降压;刀盘、拼装机等旋转设备部件区域维修前,设备应停止运转。3.12.22盾构机长期停滞,再次使用前应对盾构机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验收。3.12.23开仓作业应制定开仓操作规程,严禁作业人员违规操作。3.12.24开仓应办理审批手续,手续签认应齐全。3.12.25进仓作业时,应经气体检测合格,并应按专项方案进行地层加固。3.12.26常压开仓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观察土仓内掌子面地质情况。3.12.27盾构气压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并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12.28盾构气压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控制室内气压或闸门管理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3.12.29盾构气压环境内不得有有易燃易爆物品,气压作业用电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灯具应有防爆措施。3.12.30盾构气压作业应采取两种不同动力空压机保证不间断供气。3.12.31洞门、联络通道施工前,应按专项方案对通道周围地层进行加固,并对加固改良后土体应进行抽芯检测。3.12.32联络通道管片拆除前,应进行钻孔探测地质情况。3.12.33洞门、联络通道施工现场应按应急预案准备抢险物资。3.12.34负环及洞门、联络通道管片拆除应按专项方案进行。3.12.35隧道施工前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编制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并应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3.12.36盾构机通过后应对地层空洞隐患进行探测。3.13其他3.13.1建筑幕墙安装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3.13.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3.13.3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安全管理资料4.1基本管理资料4.1.1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2)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按考核制度对责任人定期考核。(3)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4.1.2安全教育(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制定项目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2)施工人员入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3)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进行安全教育。(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5)对工人进行过程教育培训。4.1.3应急救援(1)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应急预案培训。(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4.1.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4)专家论证相关资料。(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6)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7)危大工程现场监督记录。(8)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9)危大工程验收记录。4.2基坑工程资料4.2.1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4.2.2监测方案及审核手续。4.2.3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4.2.4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4.2.5基坑支护验收记录。4.2.6安全技术交底记录。4.2.7基坑专项施工方案4.3脚手架工程资料4.3.1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4.3.2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4.3.3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拆除方案。4.3.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4.3.5脚手架工程验收记录。4.3.6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4.4起重机械资料4.4.1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4.4.2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4.4.3起重机械管理台账;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记录。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4.4.4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4.5模板支撑体系资料4.5.1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4.5.2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5.3安全技术交底记录。4.5.4模板工程验收记录。4.5.5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4.5.6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4.6临时用电资料4.6.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4.6.2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6.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4.6.4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4.6.5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4.6.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4.6.7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4.6.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4.6.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4.7盾构法隧道资料4.7.1专项施工方案。4.7.2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组织现场验收记录。4.7.3反力架、托架安装质量及焊缝检测记录。4.7.4监测方案。4.8安全防护资料4.8.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发放记录。4.8.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4.8.3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4.8.4洞口与临边安全防护方案。4.8.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4.8.6洞口、临边防护验收记录。4.8.7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4.8.8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记录。4.8.9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4.8.10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4.9施工机具4.9.1施工机具验收表。4.10带班记录和安全日志4.10.1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4.10.2领导带班检查表。4.10.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4.11吊装工程资料4.11.1吊装单位及人员证书。4.11.2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11.3吊装机械验收记录。5附则5.1本手册自2019年7月9日起执行。5.2本手册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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