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连云港市嘉丽华遮阳制品有限公司 工 程 地 点:银珠路
合 同 编 号: KAB1202-0012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丙级 发 包 人 :连云港市嘉丽华遮阳制品有限公司 设 计 人:连 云 港 清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日 期: 2012年3月6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连云港市嘉丽华遮阳制品有限公司
设计人:连云港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连云港市嘉丽华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给水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银珠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第三条 设计阶段: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给水管线、水
计量等;
第四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关基础资料、文件。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2012年 3月6日提交全部施工图文件~共 贰 套。
第六条 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6.1
,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工程设计费2154.00元~付款方式为施工图提交后一周内一次结清。
第七条:双方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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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如在本合同的设计内容以外,双方协商解决.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7.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7.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2 设计人责任: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7.1.1、7.1.2、7.1.4、7.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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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
7.2.3 设计人负责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7.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直接损失。
7.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7.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竣工验收后为止。
10.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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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0.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发包人壹份、设计人壹份。
10.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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