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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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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 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 出资纠纷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榕民初字第481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榕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林我英,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台北市天母北路8号7楼。身份证号:A121850538。 委托代理人林辉、刘玉如,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我诚,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现住福州...
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
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 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 出资纠纷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榕民初字第481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榕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林我英,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台北市天母北路8号7楼。身份证号:A121850538。 委托代理人林辉、刘玉如,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我诚,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79号东兴花园11号601室。身份证号:A121850565。 委托代理人卫勇学,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孝义,男,1930年12月15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台北市金山南路一段19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79号东兴花园8号楼1A。身份证号:A100236912。 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中路79号东兴花园8号楼1A。 法定代表人王孝义,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庄、廖贞魁,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我英与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我英的委托代理人林辉、刘玉如律师,被告林我诚的委托代理人卫勇学律师,被告王孝义及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庄、廖贞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我英诉称,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于1990年3月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制订了公司章程,确立承办人为王孝义、林辉梁。之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将王孝义,林辉梁列为承办人,是因为公司实际投资者为5人,即王孝义、林辉梁、王友成、林我英、周银,其中王孝义与王友成、周银之间存在委托投资法律关系,林辉梁与林我英之间存在委托投资法律关系。1991年5月24日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兴公司的委托,根据东兴公司提供并由委托投资的受托人王孝义、林辉梁共同签名确认、东兴公司盖章的东兴公司股东名册及持有股数,就王孝义、林辉梁、王友成、林我英、周银各自实际持有的股数,进行见证。东兴公司总股数分为100股,王孝义持有东兴公司股数20股,占东兴公司注册资本20%,林辉梁持有股数30股,占东兴公司注册资本的30%,王友成持有股数20股,占东兴公司注册资本的20%,林我英持有股数20股,占东兴公司注册资本的20%,周银持有股数10股,占东兴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东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并经1995年2月27日福州建联会计师事务所建联CPA(95)验字第011号《验资报告》验证,东兴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万元已全部到资。林我英出资占东兴公司20%股份,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360万元(1800万元×20%)。原告林我英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一直作为公司董事,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并以20%持股股东、董事的身份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实际享有东兴公司资产利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林辉梁于1996年4月30日死亡,2001年7月23日,王孝义代表一方与林我英代表林辉梁一方签订了《共同投资》,确认双方在东兴公司股权比例仍为50%不变。2004年1月16日,林辉梁法定继承人签署《股权继承同意书》,原告林我英及林辉梁其他继承人同意林辉梁名下在东兴公司的遗产(即林辉梁在东兴公司实际投资,占东兴公司注册资本的30%),由被告林我诚继承。2005年4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度榕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我诚在该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林我诚在书面答辩意见中确认,东兴公司股权架构至今未曾发生变化。上述事实证明,林我 英委托林辉梁在东兴公司投资而实际拥有的东兴公司20%股权相关权益不是林辉梁的遗产,也没有将该等权益赠与林我诚。林我诚因继承经工商登记后取得东兴公司股东身份,继续名义持有东兴公司50%的股权,并不能改变林我英委托林辉梁在东兴公司投资,而形成并实际拥有东兴公司20%股权权益的事实。且在林我诚继承林辉梁东兴公司股东身份之后,林我英作为东兴公司委托林辉梁投资的实际投资者仍然享有东兴公司的股东权益。2007年2月1日,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复函原告林我英,建议关于林我英请求确认拥有东兴公司20%股权进行登记备案之事,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综上,特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林我英在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中,出资了人民币360万元;2.确认林我诚在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中含林我英因与林辉梁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而形成的20%股权收益;3.确认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林我英相等于20%股权收益,判令东兴公司支付已产生的股权收益480万元人民币;4.判令应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19份证据: 证据1、东兴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2、东兴公司批准证书,以上证据证明:东兴公司为1990年3月3日依法设立台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 证据3、东兴公司章程,证明:王孝义、林辉梁为东兴公司承办人; 证据4、王孝义、林辉梁关于东兴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持股权数确认书,证据5、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兴公司关于股东内部股权结构的《见证书》,以上证据证明:东兴公司及名义股东王孝义、林辉梁确认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为王孝义持股20%、林辉梁持股30%、王友成持股20%、林我英持股20%、周银持股10%; 证据6、(2005)闽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已查明东兴公司及名义股东王孝义、 、林辉梁确认,东兴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为王孝义持股20%、林辉梁持股30%、王友成持股20%、林我英持股20%周银持股10%,而且被告林我诚多次确认该事实; 证据7、福州建联会计师事务所建联CPA(95)验字第011号《验资报告》,证明:东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并已全部出资到位; 证据8、死亡证明书,证明林辉梁于1996年4月死亡; 证据9、共同投资协议,证明:林辉梁死亡后,林辉梁遗属推举林我英承继林辉梁在东兴公司的投资者身份,林我英家族与王孝义家族的股份比例仍为各半; 证据10、股权继承同意书(2004年1月16日),证明:林我诚继承的遗产仅为林辉梁在东兴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股权,林我英出资东兴公司20%股份不属遗产,林我英未将其占东兴公司20%的股份及相关权益赠与林我诚; 证据11、(2004)年度榕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4月1日,林我诚在诉讼案件答辩中确认,东兴公司股东王孝义一方工商登记注册的50%股权中,王孝义出资20%、委托投资人王友成出资20%,委托投资人周银出资10%;股东林辉梁一方50%股权中,林辉梁出资30%、委托投资人林我英出资20%,并重申该股权架构至今未曾发生变化; 证据12、(2007)年榕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3、(2007)年榕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证明:(1)东兴公司、王孝义在东兴公司股权问的多次诉讼中,均确认原告林我英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关于林我英与林辉梁之间因委托投资关系而形成的在东兴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中20%的出资及享有东兴公司20%股权的事实。(2)林我英享有东兴公司已派发红利20%的收益权; 证据14、2005年5月9日东兴公司,证据15、2006年3月16日东兴公司通知,以上证据证明:(1)2004年1月16日,林我诚继承林辉梁东兴公司股东身份之后,林我英作为东兴公司委托林辉梁投资的实际投资者仍然享有东兴公司的股东权益。(2)林我英享有东兴公司已派发红利20%的收益权,据2005年5月9日东兴公司通知,林我英应分得红利858613.9元、东光花园9#2F房屋一套及部分车库,据2006年3月16日东兴公司通知,林我英应分得红利1753632.2元; 证据16、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林我英主张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益事项的复函,证明:外经贸部门建议林我英主张东兴公司权益事项,应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证据17、2006年12月26日股东分红报告,证明:据2006年12月26日股东分红报告,林我英应分得当期红利412000元; 证据18、2007年10月10日股东分红报告,证明:林我英应分得当期红利580000元; 证据19、1992年7月20日中午12时东兴公司会议纪要,证明:林辉梁生前及东兴公司其他实际投资人始终确认林我英是东兴公司实际投资人之一。 被告林我诚答辩称,一、原告林我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身就不符合成为诉讼请求的条件,原告仅能诉请法院确认一项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而不能将确认纯粹的事实作为一项诉讼请求;二、原告林我英有关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其本质仍然是要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东兴公司中的股权份额,与林我英曾经提起的另一诉讼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二致,只不过换一种表达方式重新起诉而已,根据一事不应再理原则,本案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林我英的起诉,或至少在实体上秉承第一次判决之结论同样判决驳回原告林我英的诉讼请求;三、原告林我英关于所谓“委托投资关系”成立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1991年5月24日东兴公司给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函”及《共同投资协议》都不能证明林我英与林辉梁之间形成“委托投资关系”。即便原告是以父亲林辉梁将20,股权转让给原告作为基础事实来起诉,因该“股权转让”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是无效的,故不能以该无效行为作为认定林我英享有股权收益的依据;四、原告林我英的父亲林辉梁去世后,林我英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对林辉梁拥有的东兴公司50,股权的继承权,该50,的股权已全部由被告林我诚继承取得。原告林我英若认为该变更登记侵犯了他所称20,的股权,那他就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其股权,而不能以东兴公司及其股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五、原告林我英关于要求东兴公司支付股权收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更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有三方面的理由:1、林我英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系要求东兴公司支付股权收益,这显然必须以法院支持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确认其股权份额,即所谓“股权收益的比例”)为前提,然如前所述,林我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尚不能成立,该第三项诉讼请求既已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当然亦应予以驳回;2、林我英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对象错误。显然,如果林我英是隐名股东,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上并不承认隐名股东),林我英只可能与某一方显名股东之间发生关系(在本案中林我英称之为所谓的“委托投资关系”),我们退一步讲,即使这种所谓的合同关系存在,其只能对与之存在合同关系的对方即某一方显名股东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另外,林我英要求支付的也不应当是所谓的“股权收益”,而只能是“约定利益”,而本案中某一方股东也并没有与林我英达成关于支付利益(按什么方式支付、何时支付等)的约定;3、林我英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该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前半句话虽然冠以请求“确认”字样,但实际上是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收益,因此属于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基于请求权而发生的诉讼,必然受诉讼时效之限制,即使林我英有此请求权,其早在多年之前就知道或至少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害,目前才提起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收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 被告林我诚向法院提供8份证据: 证据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争议已经生效判决; 证据2、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6年6月换发的东兴公司批准证书证据,证据3、《关于福州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年检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从未向有权机关主张其为东兴公司股东,有权机关从未审查许可原告为东兴公司股东; 证据4、1990年8月9日(90)外咨字第229号《出资证明》,证据5、1995年2月27日《验检报告》,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未向东兴公司出资; 证据6、共同投资协议,证据7、股权继承同意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确认其非东兴公司股东,未向东兴公司出资; 证据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林我诚股东持股东兴公司50%股权已经生效判决。 被告王孝义、东兴公司答辩称,一、东兴公司股东有五人,王孝义名下包含三人,林辉梁名下包含林辉梁和林我英,根据工商登记注册看,王孝义与林辉樑各占50%的股份,公司委托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见证,明确了各方的股权;二、1992年7月东兴公司为开发东光项目,引进了两名新股东,原有股东就只占公司50%的股份,即王孝义名下占25%,林辉梁名下占25%,林辉梁所占股份包含林辉梁15%,林我英占10%,原告要求按公司总股份20%收取权益应区分不同的项目,有关东光的项目其实只占10%。 被告王孝义、东兴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及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9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合法性及真实性,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及俩被告对被告林我诚提供的8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8份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可予采信。依据上述采信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福州东兴公司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于1990年3月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章程确立承办人为王孝义、林辉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1991年5月24日,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东兴公司的委托,就王孝义、林辉梁、王友成、林我英、周银各自实际持有被告东兴公司的股数百分比,进行见证。东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王孝义占注册资本20%的股份,林辉梁占注册资本的30%股份,王友成占注册资本的20%股份,林我英占注册资本的20%股份,周银占注册资本的10%股份。原告林我英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一直作为公司董事,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 1994年9月26日,依据福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外资企业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花园一期项目调整建设规模的批复》,并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被告东兴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800万元,并经1995年2月27日福州建联会计师事务所建联CPA(95)验字第011号《验资报告》验证,证明公司投资人王孝义、林辉梁已全部投足了增资后的注册资本。 林辉梁于1996年4月30日死亡,2001年7月23日,王孝义代表一方与林我英代表林辉梁一方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确认“林辉梁先生不幸去世后,经其家庭会议一致推选长子林我英为投资者,双方在东兴公司股权比例仍为50%不变”。2004年1月16日,林辉梁法定继承人签署了《被继承人林辉梁先生在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同意书》,原告林我英及林辉梁其他继承人同意林辉梁拥有被告东兴公司的股权由被告林我诚继承。2006年3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闽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定东兴公司应向有关外资企业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公司股东由林辉梁变更为林我诚的手续。2006年6月,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换发东兴公司批准证书,变更东兴公司投资人为王孝义、林我诚。 2005年5月9日、2006年3月16日,被告东兴公司发函通知原告,依原告家族所占股份比例,“东光大楼”分得回资款为人民币2146534.75元、“东兴大楼” 分得回资款为人民币4384080.50元。 2007年2月1日,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复函原告林我英,建议关于林我英请求确认拥有东兴公司20%股权进行登记备案之事,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2007年,原告林我英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东兴公司股东20%的股份,并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本院于2007年8月12 日作出(2007)榕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以未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相关材料诉请法院判令其实际占有股份,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林我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林我英、被告林我诚、王孝义系台湾居民,台湾与中国大陆属一国之内不同法域,故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之一东兴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东兴公司为外资企业,本案诉讼请求涉及外商独资企业委托投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焦点为1.原告林我英是否曾向被告东兴公司出资360万元人民币;被告林我诚所占被告东兴公司50%股权中是否含有原告20%的股权收益;2.若原告出资成立,其是否享有东兴公司已产生的股权收益。 1、福州东兴公司于1990年3月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登记为王孝义、林辉梁,各占50%股份。1991年5月24日,被告东兴公司发函给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说明公司成立当初以王孝义、林辉梁二人名义提出申请,内部登记股东共五人,委托该所就王孝义、林辉梁、王友成、林我英、周银各自实际持有被告东兴公司的股份进行见证,被告东兴公司、王孝义及林辉梁在该函件中签字盖章, 予以确认。虽上述五人实际持有被告东兴公司股份比例,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仍未产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东兴公司及公司股东作出关于公司成立之初实际投资人为五人,原告林我英占注册资本的20%股份的认可,可视为公司对原告为被告东兴公司成立之初出资人的确认,被告东兴公司成立当初注册资本为700万元,原告林我英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0%,即140万元。1995年,被告东兴公司因东光花园一期项目调整建设规模,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被告东兴公司增资人民币1100万元,虽1995年2月27日福州建联会计师事务所建联CPA(95)验字第011号《验资报告》所体现的增资出资人为王孝义、林辉梁,但此时公司并未对内部投资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变更,且至今,被告王孝义及被告东兴公司仍认可公司成立之初所确定的五人投资比例,被告林我诚在林辉垣、林辉华与东兴公司、第三人王孝义、林我诚股权纠纷诉讼中([2004]榕民初字第471号),亦陈述过东兴公司股权结构始终未发生变更。因此,本院可确认被告东兴公司此次增资仍以王孝义、林辉梁的名义,按五人的投资比例投入资金,原告增资了220万元。现原告请求确认其对被告东兴公司的出资数额,该确认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确认原告林我英在被告东兴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800万元中,出资人民币360万元。 被告东兴公司实际5名投资人分属以王孝义、林辉梁为代表的二个家族,原告在公司成立之初,以其父林辉梁的名义进行投资,其与林辉梁之间形成委托投资关系,虽原告与林辉梁之间未就具体的利益分配达成协议,但从被告东兴公司、王孝义及林辉梁签字盖章的有关股权比例见证函件中,可看出林辉梁同意原告享有相当于公司20%股权收益的投资利益。2006年,被告林我诚因继承合法取得了林辉梁拥有的东兴公司股权,承继了该股权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该股权变更并不改变原告投资东兴公司的事实及投资利益的实现。现原告要求确认林我诚在东兴公司50%股权中含林我英20%股权收益,因原告未合法取得东兴公司股东资格,依法无权取得股权收益,本院只能确认被告林我诚在东兴公司50%股权收益中含有原告林我英相当于东兴公司20%股权收益的投资利益。 2、原告虽曾向被告东兴公司出资,但因未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对企业投资者股权进行变更,原告至今未合法取得被告东兴公司股东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等权利”,因原告不是被告东兴公司的股东,无权向公司主张股权收益,故原告第三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依据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向被委托投资人的承继人主张投资利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林我英在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中出资了人民币360万元。 二、确认被告林我诚在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收益中含有原告林我英相当于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收益的投资利益。 三、驳回原告林我英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人民币,诉讼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由原告林我英承担17800元人民币;由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我诚共同承担228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我英、被告林我诚、王孝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注: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有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下面是赠送的励志散文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上面才是您需要的正文。 十年前,她怀揣着美梦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十年后,她的梦想实现了一半,却依然无法融入这个城市。作为十年后异乡的陌生人,她将何去何从, 笔记本的字迹已经模糊的看不清了,我还是会去翻来覆去的看,依然沉溺在当年那些羁绊的年华。曾经的我们是那么的无理取闹,那么的放荡不羁,那么的无法无天,那么轻易的就可以抛却所有去为了某些事情而孤注一掷。 而后来,时光荏苒,我们各自离开,然后散落天涯。如今,年年念念,我们只能靠回忆去弥补那一程一路走来落下的再也拾不起的青春之歌。从小,她就羡慕那些能够到大城市生活的同村女生。过年的时候,那些女生衣着光鲜地带着各种她从来没有见过的精致东西回村里,让她目不转睛地盯着。其中有一个女孩是她的闺蜜,她时常听这个女孩说起城市的生活,那里很繁华,到处都是高楼大厦,大家衣着体面……这一切都是她无法想像的画面,但是她知道一定是一个和 村子截然不同的地方。她梦想着有一天能够像这个闺蜜一样走出村子,成为一个体面的城市人。 在她十八岁那年,她不顾父母的反对,依然跟随闺蜜来到了她梦想中的天堂。尽管在路途中她还在为父母要和她断绝关系的话感到难过,但是在她亲眼目睹城市的繁华之后,她决心要赚很多钱,把父母接到城市,让父母知道她的选择是正确的。 可是很快,她就发现真实的情况和她想象的完全不一样。闺蜜的光鲜生活只是表面,实则也没有多少钱,依赖于一个纨绔子弟,而非一份正当的工作。而她既没有学历、又没有美貌,也不适应城市生活,闺蜜也自顾不暇,没有时间和多余的钱帮助她。这样的她,连生活下去都成问题,更别说赚大钱了。倔强的她没有因此放弃,而是更加坚定要作为一个异乡人留在这里打拼,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实现梦想。 一开始,她只能做清洁工、洗碗工等不需要学历的工作,住在楼梯间,一日三餐只吃一餐。周围的人对于一个年轻女孩做这类型工作都会投以异样的眼光,在发现她一口乡音的时候就立即转为理所当然的表情。自尊心强的她受不了这两种目光,在工作的时候默默地留意城市人说话的语音语调,和内容。 当她做到说话的时候没有人能听出她来自乡下的时候,她开始到各家小企业应聘。虽然她应聘的岗位都是企业里最基层的职位,但是她依然到处碰壁。最后终于有一家企业愿意聘用她,但是工资只有行情的一半,而且工作又多又累。尽管如此,她还是签了合同上班了。她每天都要战战兢兢地等待同事们的叫唤,偷偷地观察别人,谦卑地请教别人关于工作上的问题。也许是她的态度良好,工作尽责,同事们都愿意在空闲的时候教她一些东西,让她受益匪浅。她一天一天地学习着、进步着,慢慢脱离了以前乡下的生活,一步一步地走进城市。 十年后,她已经是企业里的第二把手,深得老板器重。谁也想不到十年前的 她不过是一个刚从乡下出来的农村女孩。现在的她有着高收入,有车有房,但是她并不快乐。因为五年前她在乡下的父母去世了,邻居联络不到她。直到两年前她事业有成之后回乡接父母才知道这件事。在乡下,待在没有父母的家里时,衣着光鲜的她和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所以她很快回到了城市,重新投入工作,却越来越空虚。因为她这十年来所付出的一切都是为了父母,如今父母不在了,她也失去了快乐。 她原以为十年的时间能够让她彻底变成一个城市人,但是她没有想到她十年后依然是异乡的陌生人,无法和父母一起在城市有一个家,依旧孤零零地在城市里寂寞着>>>>>>指尖的香烟 烟草的气味,不知什么时候就开始蔓延。如同那阵阵袭来的压抑,慢慢侵蚀我们唯留的一点点青春笑颜。黑板的一角,突然就被罗列出来一小块记录着距离某一个日子还余下的天数。接下来的生活,便因那个倒计时的数字,变得更加麻木。 而我们却还那么无所事事的躺在校园的花丛中,看透过树荫外的天空。阳光在那个时候似乎也忘记了灼伤我们,就任凭我们一天天的观望。应该说,那些空洞苍白的日子,是我们彼此撑过来的吧。我们就那么一天天的一起观望天空,一起想象以后的日子,一起数着教学楼房顶的鸽子。像是在等待世界末日来临前一定要把一切观够般,校园里有几棵榕树,哪棵树上断了一枝,哪棵树上有个经年的鸟窝,我们都清清楚楚。那时的我们就这么天真,虽然明知某一天很快就会到来。我在想,那时我们还是个孩子吧…… 而好的孩子是不会抽烟的,那么,我们应该是一群坏小孩。我们都那么无以复加的喜欢看指尖的烟雾,因为那些弥漫的感觉就如十八岁那一年的年华。我们一无所有。 >>>>>>后校门的铁门 那时的我们总是若飞鸟般渴望外界,而学校却如同囚笼,囚禁着我们一切的希望与自由。那些保安的可恶嘴脸我们曾一起尝试过多少次。而后来,我们终于屈服了,开始另辟蹊径。或寵信许上苍还是垂青我们的吧,让我们这群叛逆的孩子发现了那扇锈迹斑斑的铁门。 翻越铁门成了我们最开心的事,校服被挂破了,我们还在下面没心没肺的笑。仿佛铁门的另一边就是腾格里的长生天,而里面,便是炼狱。有人说过,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锈迹班班的铁门成了我们通往外界的坦途。 当重新翻开记忆,想起那段飞檐走壁的日子,突然就开心的笑起来。只是不知道挂在铁门上的校服裂布,是否在经历了岁月洗礼后,还像以往一样招摇。就如同当年的我们,散落以后,如今真的很想知道各自到底过的好吗, >>>>>>一路公交车的尽头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 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 老师们,同学们: 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举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丼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丽,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 中秋最美是思念。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 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 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不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相信在这次春游活劢中,我们也能更亲近的接触自然,感悟自然,同时吸收万物之灵气的同时感受 名校的人文气息。 三、活动目的: 1. 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陶冶情操。 2. 领略优美自然风光,促进全班同学的交流,营造和谐融洽的集体氛围。 3. 为全体同学营造一种轻松自由的气氛,又可以加强同学们的团队意识。 4. 有效的利用活劢的过程及其形式,让大家感受到我们班级的发展和进步。 四、活动时间:XX年3月27日星期四 五、活动参与对象:房产Q1141全体及“家属” 六、活动地点:武汉市华中农业大学校内 七、活动流程策划: 1、27日8点在校训时集吅,乘车 2、9点前往华农油菜基地、果园,赏花摄影 喜欢一个人或许真的没有理由吧,这个不清楚。但是我们都很清楚的是那一年我们突然就喜欢干一件让老师头痛的事情——逃课。焦躁的日子总会被我们颠覆。那个倒计时牌将我们压得喘不过起来的时候,我们便开始逃避,随心所欲的上课法成了那时我们唯一的乐趣。一群大小孩,就这样开始了交接班式的逃课。 我们已经很轻易的就可以越过那扇希望之门。而门外,那一路公车就成了我们的生命线。 喜欢一直坐公车直到尽头,喜欢尽头的那条马路,喜欢那条马路边的一簇 簇绿茵。那里没有城市的拥挤与喧嚣,那里很安静,那里是适合我们这群人的地方。我们一起看那些碎碎的阳光的透过叶缝,斑驳成一片片流光。如同那时盲目和麻木的我们,只能透过一些校规的末节去瞻仰外面的世界。记得那时有人说过,我们的生活如同狗一样,被人牵着。说完这话,我们竟没有一个人笑的出。 一些事情, 你愈是去遮掩愈是容易清晰, 原本以为的瞒天过海, 结果却是欲盖弥彰。 一如我, 青春流连的记忆。 组长:金雄 成员:吴开慧 2、安全保卫组:负责登记参加春游的人数,乘车前的人数的登记,集体活劢时同学的诶假的审批,安全知识的培训不教育,午餐制作的人员分组 组长:徐杨超 成员:王冲 3、食材采购组:根据春游的人数和预算费用吅理购买食材 组长:胡晴莹 成员:何晓艺 4、活劢组织组:在车上、赏花期间、主要是做饭完后的集体活劢期间的活劢的组织 组长:武男 成员:冯薏林 5、厨艺大赛组织组:负责指导各个小组的午餐的准备,最后负责从五个小组里推荐的里面选出“厨王”,厨王春游费用全免, 组长:朱忠达 成员:严露 6、财务组:负责财务的报账及最后的费用的收取,做好最后的决算向全班报告 组长:杨雨 7、督导组:负责检查各组的任务的完成及协调各小组的任务分工 组长:叶青青 【注】以上只是大致的责任定岗,组长负主责,各小组要相互配吅,相互帮劣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去认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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