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肺科医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肺科医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院非机动车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医院有序运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保卫科是本院非机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业公司保安部按照职责,负责院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在医院...
上海市肺科医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院非机动车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医院有序运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保卫科是本院非机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业公司保安部按照职责,负责院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在医院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车主需将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在医院建 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医院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快递、外送等非机动车辆需停放在指定位置,发现一次视情罚款50元至100元。 第六条
非机动车在医院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
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对长期不用一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医院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院非机动车停车场等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发现一次视情罚款100元至200元。
第十条
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医院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第十二条
车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条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保卫科。
上海市肺科医院保卫科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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