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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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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法学论文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法学论文 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 张妍钰 ,湖南大学 湖南省 长沙市 411000, 摘要,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存在严重垄断现象,以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较为突出。垄断限制竞争,不利于汽 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欧盟和美国的竞争法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其立法技术和执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汽车市场发展情况及现存的垄断问题,总结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反垄断过程中积累 的立法和执法经验,探究目前我国汽车业反垄断存在的立法及执法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汽车行业,行政垄断,经济垄断, 反...
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法学论文
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法学 中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研究 张妍钰 ,湖南大学 湖南省 长沙市 411000, 摘要,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存在严重垄断现象,以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较为突出。垄断限制竞争,不利于汽 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欧盟和美国的竞争法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其立法技术和执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本文将通过我国汽车市场发展情况及现存的垄断问题,总结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反垄断过程中积累 的立法和执法经验,探究目前我国汽车业反垄断存在的立法及执法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汽车行业,行政垄断,经济垄断, 反垄断法 一、中国汽车行业存在的垄断问题 汽车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一,中国国汽车行业竞争与垄断并存。改革开放至今是我 国汽车行业高速发展的 30 年, 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引来世界各地的汽车生产经销商投资,中国汽车行业竞争日 激烈。然而,我国汽车市场也并非“一片祥和”,在应对激烈竞争的同时,还要解决严重 趋 的垄断问题。2014 年起,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席卷中国汽车市场。2014 年,奥迪汽车集团 因横向和纵向价格垄断行为被处罚款 2.49 亿元。宝马车企及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多家经销 商,因垄断行为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同年 8 月,日本住友等 8 家零部件供应商及日 本精工等 4 家轴承企业,被国家发改委处以罚款 12.35 亿元,是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有史 以来开出的最高罚单。2015 年 4 月,奔驰公司被江苏物价局罚款 3.57 亿元,其在苏州、南 京、无锡三地的经销商也被处以 786.9 万元罚金,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单个公司所开出 的最高罚单。如今,垄断与反垄断成为我国汽车业关注的热点。行政垄断禁而不止,愈演愈 烈,且经济性垄断近年来开始抬头,不公平竞争现象普遍存在于汽车市场中。 ,二,中国汽车行业中的行政垄断 1 中国汽车行业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及特征 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和危害远大于经济 垄断。政府部门直接利用手中权力,人为 制造市场障碍,通过发布相关政策,限制企业进入市场、保护地方企业、给国有企业垄断特 权,无视供需关系破坏市场竞争,导致行业发展受限、市场缺乏活力。我国汽车行业的行政 垄断具有明显特征,第一,具有强制力。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相 对人需服从,即使是不当的行政垄断行为,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并撤销,该行为仍然 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第二,目标具有多重性。行政垄断的目的复杂,除为获得垄断利 润之外,也可以是为实现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第三,存在时间长,危害性极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汽车行业就带有浓厚的保护色彩,制定产业生产计划和行业进入 条件。市场是竞争的产物,如果政府“有形的手”伸得过长,必然会导致市场竞争活力的缺 失。政府直接决定哪些汽车企业应当进入该地区或者市场,直接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不 顾供求规律,使竞争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汽车业的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汽车市场 的经济规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资源配置不到有需求的地方,导致汽车企业内部组织管理 效率低下、缺乏活力,最终影响消费者利益。 2 中国汽车行业中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危害 行政垄断导致我国汽车行业长期不健康发展,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主要 特点是垄断经营,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规定市场准入门槛,控制原材料输出输入,制定价格。 虽然我国已实行市场经济,但汽车市场仍有计划经济残留,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 未根除,行政权力仍然可以随意介入市场,干预竞争。目前,我国大型汽车生产厂商除了吉 利、奇瑞等极少数厂商之外均为国企,例如,一汽、上汽等,。第二,我国实行分级财政制 度。1980 年,我国 [1]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越 多,留存的也越多。垄断市场带来的巨大利润给政府财政充足补给,为谋取利益,政府不愿 意简政放权,完全开放公平市场,直接导致国有大型企业市场方面的垄断经营。汽车工业链 条长,上下游带动规模 、利润高,是政府手中的香饽饽。为了提高当地汽车企业地域、 行政壁垒,政府及各部效应大 门往往直接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妨害、阻止本地同业企业及外地企业 参与市场竞争,破坏当地汽车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长期以往将导致本地同类企业及外地企业 竞争力削弱,最终退出市场,逐渐形成垄断。 行政垄断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影响如下,第一,统一汽车市场难以建立。地方保护主义的 留存必将导致汽车市场的分裂,无法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第二,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 产品质量差竞争力低。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参与资源配置,无视市场供求关系,破坏市场 竞争机制,严重阻碍汽车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第三,加剧贪污腐败。行政垄断行为可直接 控制汽车的生产、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整车厂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不公开招标, 政府及部门利用行政手段掌握销售渠道话语权,导致腐败滋生。第四,侵犯消费者利益。消 费者作为市场主体,应该享有自主消费选择权,但汽车行政垄断导致的地方市场分割已严重 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无法在本地按合理价格购入自己喜爱的汽车品牌。 ,三,中国汽车行业中的经济垄断 1 中国汽车行业中经济垄断的表现及特征 汽车市场中,企业以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或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达到经济垄断。横向垄断 协议可分为横向价格协议及横向非价格协议,由于价格垄断协议危害性相较其他协议危害更 大,所以对其的关注程度也更大。虽然理论上横向垄断价格协议包括生产商与生产商、经销 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但在实践中,由于汽车各大品牌生产商之间竞争激烈,且品牌间质 量、技术含量高低不一,所以生产商之间不易形成价格垄断。纵向协议可为纵向价格垄断和 纵向非价格垄断,纵向非价格垄断包括,禁止跨区域销售的行为,强制经销商购买滞销车辆, 以及供应搭售零配件的行为。然而,纵向价格协议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明显,其中又以维持 转售价格的行为对竞争产生的破坏最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持转售价格行为指生产商 或供应商在向经销商提供产品同时,限制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通常表现为规定最高 或最低价格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设定推荐销售价格区间等。 汽车行业内的经济性垄断具有其特点。第一,其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只有市场发展到 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出现经济垄断,第二,其产生符合经济市场的自然规律。行政垄断的形 成完 合市场规律,但经济垄断的形成符合一定市场规律且受到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 第三全不符 ,与行政垄断的目的的复杂性不同,经济垄断只有获得高额垄断这一目的。对企业而言, 对市场的垄断只是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如果垄断行为最终不能带来高额垄断利润,则此行 为对于 [2]企业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2 中国汽车行业中经济垄断的成因及危害 我国汽车业中经济垄断的形成有如下原因,第 一,规模经济的存在。汽车行业是典型的 规模经济产业,其产业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提供平均成本低的产品和服务。规模 经济本身造就了垄断的不可避免性,达到规模经济的企业具有绝对优势,很容易将较小的汽 车厂商挤出市场。第二,市场发展的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资本集中到一定阶段,就 有可能形成垄断。第三,汽车行业存在准入障碍。汽车行业中的行业准入障碍主要是技术壁 垒和信息障碍。有些汽车厂商独自掌握某些技术,其他厂商想要进入市场时,由于技术障碍 无法进入,那么掌握该技术的厂商就因技术优势而形成暂时垄断。第四,不合理法规激化垄 断行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不合理的规定助长限制竞争行为,激化了汽车行业 能的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具有以下危害性。第一,垄断企业怠于发展新技术,限制汽车业健康有序发展。 垄断企业已经形成垄断地位,高枕无忧,即使不研发改进技术和提高生产效率,依然能获得 高额利润,导致多数垄断企业怠于发展技术,阻碍汽车业相关技术的进步发展。第二,影响 汽车售后市场。厂商的优势地位是造成我国汽车销售和售后模式单一的主要原因之一,导致 我国销售和售后以 4S 店模式为主,消费者对于维修时零部件的使用缺少自主选择的余地, 加剧了零部件和售后产业中的垄断情况,从而导致零部件和售后服务价格畸高。第三,造成 生产效率损失和产量损失。垄断企业可以通过限制产品供给,使产品供不应求的方式提高产 品价格,此种方式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损失,最终造成产量损失。第四,损害消 费者利益。不论是哪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最终受损的都是消费者。 二、域外汽车行业反垄断规制经验及其借鉴 (一)欧盟汽车行业反垄断规制经 验 1 欧盟汽车反垄断典型案例 [3]案件一 大众汽车案 2001 年大众汽车案是欧盟委员会反垄断历史上第一次对汽车企业维持转售价格行为 作出处罚的案例。1996 年至 1997 年,大众向其经销商发出关于帕萨特有关销售价格纪律的 通知和警告,通知其经销商不得低于最低价格销售帕萨特,对违反了价格纪律的经销商作出 警告,并且威胁其不遵守价格纪律就终止经销协议。因强迫经销商签订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欧盟委员会认为大众的行为违反《欧共体条约》第 101 条第一款规定,当时第 81 条第一款,, 对其处以 3096 万欧元的巨额罚款。欧盟委员会在 2001 年作出处罚决定,2003 年欧洲初审 法 院在一审判决中撤销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2006 年欧洲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4]案件二 汽车轴承案 2014 年,6 家汽车轴承生产商因价格共谋被欧盟委员会开出总额为 9.53 亿欧元的罚单。 被罚企业主要生产汽车轴承,6 家涉案企业有 2 家欧洲企业和 4 家日本企业,涉案企业在 2004年至 2011 年之间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欧盟委员会对其进行突击检查,其中一家日本企业 主动坦白违法事实,欧盟委员会根据宽恕,对其免除处罚,并对其他企业根据自首顺序、 提供证据的价值、配合调查程度,不同程度减轻罚款。涉案企业同意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并承担违法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欧盟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在第一次减免的基础上,对达 成和解的企业再减少 10,的罚款。 案件三 宝马、通用案 欧洲汽车市场基本实现指定汽车代理商的销售方式,4S 店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 是,宝马和通用常年限制其经销商和维修商经营其他品牌的相关业务,严重违背欧盟旨在刺 激竞 争的相关汽车消费法规。2003 年,欧洲宝马汽车经销商协会以宝马汽车公司干涉其销 售方式为由提起诉讼,通用汽车公司也遭到同样理由的起诉,随后欧盟委员会对宝马和通用 汽车展开调查。在调查开始后,两家公司都作出了让步,一方面,两家汽车公司都同意其经 销商和维修店可兼营其他品牌,另一方面,丙家公司都同意开放其维修网络,只要符合条件 的汽车维修商,均可以加入,并获得相关技术资料及零配件。 案件四,汽车线束案 2013 年,5 家零部件供应商因签订垄断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控制线束产品的价格,受到欧 盟委员会 1.4 亿欧元的处罚。2010 年,欧盟委员会对上述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上述 5 家零部件供应商之间达成并实施多个垄断协议。在调查过程中,其中一家企业向欧盟委员会 坦白揭发垄断协议的存在,根据宽恕原则,该企业被免除处罚,其他 4 家零部件供应商因积 极配合调查,被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此外,上述 5 家企业与欧盟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同 意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根据宽恕原则不同程度减免罚款的基础上,再分别减少 10,的罚款。 2 欧盟汽车行业执法依据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 101 条至 109 条,前《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至 89 条,是欧盟 竞争法的基本立法,对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 101 条和 102 条是欧盟 [5]竞争法的核心,对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了规制 1985 年起,欧盟就制定一系列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对汽车领域限制竞争行为进行 相关规制。2002 年,旨在平衡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汽车业纵向协议豁 免条例》出台,惩罚固定转售价格、限制区域销售等垄断行为,实际起到了保护汽车市场竞 争的作用。随着汽车行业不断发展,新车销售竞争激烈,已没有适用专属豁免的需要,但汽 [27]车维修及配件市场存在需要解决的限制竞争行为。 2010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汽 车行业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适用欧盟运行条例第 101,3,款的委员会第 461/2010 号条 例》,简称 2010《汽车业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对汽车市场进行进一步区分,细化新车销售 及配件销售维修市场。 3 欧盟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手段 第一,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突击检查是指在被检查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 调查,此种方式有利于获取最真实的信息。目前,这一方式在欧盟已经制度化,并被广泛使 用。第二,开出高额罚单。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违法企业的罚金力度大。企业垄断的目 的为获取高额利润,加大企业违法的经济成本,对意图通过限制竞争谋取暴利的企业来说, 具有强的大威慑力。迫使汽车企业在作出违法行为之前,认真考量其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后 果。第三,合理适用宽恕制度与和解制度。宽恕制度的适用旨在激励违法者自首和揭发违法 行为,减轻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难度。第四,欧盟反垄断机构多用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涉案企业同意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并承担违法责任,此种协议利于加快案件进程。在上述 汽车线束案和汽车轴承案中,欧盟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在根据宽恕原则减免处罚的基础上, 对达成和解的企业再在减少 10,的罚款。和解协议有利于快速结案。 ,二,美国汽车行业反垄断规制经验及其借鉴 汽车反垄断典型案例 1 美国 案件一 普利司通案 普利司通公司是世界轮胎业三大巨头之一,稳居世界轮胎企业前列。2014 年,普利斯通承认参与固定价格的垄断活动,采取操纵招标投标,固定、维持价格出售向丰田汽车公司、 日产汽车公司、富士重工有限公司、铃木汽车公司、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和上述企业的子公 [6]司出售汽车减震橡胶。在此之前,普利司通还存在其他反垄断违法事实,但其在认罪时并 没有同时坦白,是其遭受 4.25 亿美元重罚的原因之一。普利司通及其同谋通过会议和谈话, 讨论商定汽车减振橡胶制品的报价、价格、并划分销售市场。该案涉案企业将支付 20 亿美 元以上的罚款,28 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件二 高田公司案 高田公司是总部位于日本的著名汽车配件制造商,在向丰田、本田、 马自达等日系汽车 汽车零配 厂商,及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等美国汽车厂商,销售安全带、散热器、雨刮器等件时多次参与价格垄断。上述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大,美国司法部公布有超过 2500 万台受到 [32]影响,且涉案金额大,预计高达 50 亿美元。2014 年 11 月,高田公司承认限制交易行为 并承担 7130 万美元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前高田公司美国总公司销售总监对此行为负责, 认罪并服刑 14 个月、支付罚金 2 万美金,高田董事长,同意上缴一季度 30,的收入。 案件 三,亚洲工业有限公司案 2014 年,日本亚洲工业有限公司因在美国参与和其他电子节气门企业的固定价格共谋 行为,被处以 686 万美元的罚款。从 2003 年以来,亚洲工业有限公司就参与出售电子节气 门的串谋招标投标,固定维持转售价格等违法活动,其违法时间长达十余年,是量刑的考量 因素之一。 案件四,零部件垄断案 2011 年,总部位于日本东京的古河电气有限公司承认在向制造商供应零部件的交易中, 存在维持转售价格、串标投标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对其处以 2 亿美元罚款,且 3 名企业高管 认罪并受到刑事处罚。此为美国首例通过签订维持转售价格协议进行垄断的汽车零部件案 件 。2014 年,日本大阪钻石电气公司,因在美国及其他国家参与销售汽车点火线圈的固定 销售价格,串标投标的行为,被美国司法部宣布行为违法,其前总裁及副总裁认罪,面临刑 事处罚。 2 美国汽车行业执法依据 成文法和判例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渊源,《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 会法》组成成文法法规体系。《谢尔曼法》提供反垄断法基本框架,但仅由两章组成,总共 只有八个条款,第一节规定任何限制竞争的行为均应认定违法,第二节定义了垄断行为。《克 莱顿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二部反垄断法,对《谢尔曼法》中没有涉及但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 行为进行补充,完善前法不成熟的规定。《克莱顿法》对具体垄断行为进行罗列,价格歧视、 产品搭售、有限制竞争性质的兼并、连锁董事会等。该法内容主要涉及对限制集中、合并等 行为的规定,旨在限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市场资本的大量集中。《联邦贸易委 员会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完善。相比上述两部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增加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约规定[7],并授权建立联 邦贸易委员会,行使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职能,负责执行各项反垄断法规定。 《联邦贸易委员会特许经营条例》是针对汽车行业制定的专项法规,旨在规制汽车制造 商和经销商的关系。该条例侧重对经销商的保护。目前,美国 50 多个州均颁布了汽车经销 商特许经营法,都旨在扭转经销商劣势地位,避免其特许经销权被不公平缩短或撤销,保证 其利益。 3 美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手段 第一,追究刑事责任。通常,对于企业垄断行为的处罚多为对企业的罚金罚,虽然能起 到一定的震慑效果,但远不及对企业高管、垄断协议的领导者、垄断协议主要促成者个人处 刑事处罚的震慑效果。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足以让违法企业或个人在行为前三 思而后行,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有助于预防汽车行业内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汽车市场的 有效竞争环境。第二,合理适用宽恕制度[8]。美国的宽恕制度较为完善,其制度的适用依 申请,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在满足宽恕制度申请条件时,可以向司法部提出减免处罚的申 请,该制度的适用可减轻反垄断执法难度,提高执法效率。第三,合理适用和解协议。和解 协议是司法部在被告认罪的基础上,向审判长建议降低被告处罚,被告予以同意的协议。在 美国开展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大部分案件被告均与司法部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加快案件结案进程,及时处罚垄断企业及违法个人。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欧盟美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经验总结 1 汽车行业专门立法 汽车行业专门立法有利于保护汽车行业的有效竞争、保护市场活力和消费者利益。 原因如下,a,汽车行业关联性强,是很多国家的经济支柱型产业,若汽车行业出现限制竞 争行为,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甚至影响国际市场,b,汽车市场分为新车销售市场和售后市场, 销售市场又分为整车销售和零配件销售。专门立法有利于汽车业“行为准则”更加清晰,汽 车制造商和经销商能更加明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可预期性。 2 严格规制汽车制造商 尽管签订垄断协议的主体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配件制造商、经销商等,但是能够迫 使其他主体签订垄断协议的主体通常是汽车制造商,汽车制造商可通过垄断协议的方式维护 自己高额垄断利润,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独立维修商也无力与授权经销商展开有效竞争。 因此,欧盟的《汽车行业纵向协议集体》及美国的《联邦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都重点规 制汽车制造商,如此,更好地维护汽车市场的有效竞争。 3 合理适用宽恕制度与和解制度 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具有隐秘性强的特点,欧盟和美国将宽恕制度合理适用于汽车行业 反垄断领域,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机构执法效率。汽车行业反垄断难度大、耗时长,调查者与 被调查者在关于终止限制竞争行为、终止或撤销案件等方面达成一致,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反 垄断执法资源,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 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汽车行业反垄断相关立法 1 完善《反垄断法》相关内容 我国应借鉴欧盟在汽车行业反垄断中适用和解制度的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 国相关立法。我国《反垄断法》第 45 条对和解制度已有相关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 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但仍然存在对于适用该原则的监督机 制缺失以及对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不够等不足。适用该原则时,经营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达 成的和解协议,是否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对于是否适用和解协议的意见,和解协议 的适用理由以及承诺内容,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布,利害关系人及第三人,是否有权利对和解 协议的适用提出异议,以及在适用和解协议之后,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提出该协议内容损害 了自己利益,或者公众认为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如何救济等问题,我国《反垄 断法》并没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于和解协议适用条件及协议内容监督机制的缺失,有可能导 致和解协议的滥用,行政机构也可能因此滋生腐败,导致对利害关系人及公共利益维护的不 平衡。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应当完善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健全对和解协议的监督机制及 利害关系人、公众参与机制。 垄断协议的秘密性和隐蔽性,给我国汽车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挑战。我 国宽恕制度尚在发展阶段,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反垄断法》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关于适用主体,适用时间条 件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对于上述条文中“重要证据”的认定没有具体衡量标准,所以,本 文建议《反垄断法》对上述问题进行完善。 2 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自《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后,关于修改其相关条例的呼声不断。《办法》 中部分条约与《反垄断法》的精神相悖,成为限制汽车行业发展的“法律枷锁”[9]。为解 开《办法》中的“法律枷锁”,解决与《反垄断法》的立法冲突,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议给汽车经销商“减负”。针对制造商要求经销商统一装潢店面、制造商直接 制定销售等限制竞争的规定应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办法》中巩固制造商优势地位的有 关规定,并增加对经销商利益保护的条文。汽车市场良好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健康、有活力的 汽车经销市场,而不平衡的制造商与供应商关系,对汽车新车整车销售以及汽车售后市场都 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影响。目前,破除因《办法》不合理规定,而获得法律确定的汽车行业纵 向垄断,减少经销商因垄断行为而产生的巨大压力势在必行。欧盟和美国针对此均制定了相 关法律,如欧盟的《纵向协议豁免条例》、《汽车行业纵向协议豁免条例》,美国的《联邦贸 易委员会法》,目的都在于平衡制造商和经销商不平等的关系,扭转经销商劣势地位,我国 应借鉴其立法经验,给经销商“减负”。 第二,建议修改或废止确定 4S 销售模式形成的条约。促进汽车市场多元化经营,如允 许销售多种品牌的汽车超市、网上购车等经销方式,使 4S 销售模式渐渐退出历史舞台,鼓 励汽车市场多元化经营。4S 销售模式存在投资巨大、维修费用高、经销商处于绝对劣势地 位、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配件等弊端明显。汽车市场多元化可营造健康的竞争环境,促进汽 车行业良性竞争。 第三,加重对汽车制造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汽车制造商天然的优势地位为其进行限 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办法》中应提高汽车制造商违法成本,对其造成威慑力。严重 违法后果的震慑力,对违法行为人在行为前放弃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效果。 ,二,加强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 1 设置合理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成,采取多机 关执法模式,此种模式在实践中凸显出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本文建议建立独立的反垄断 执法机构,也就是国家把汽车行业反垄断监管任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这个机构处理 汽车行业的竞争问题。[10]对于该机构的建立,本文有以下建议,首先,该机构应具有较强 专业性,其次,该机构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机构不受干扰独立行使职权有助于提 高执行效率高、降低执法成本低,有利于对垄断行为在实践中进行权威的界定,统一判断标 准。 2 进一步加大汽车行业反垄断执法力度 本文认为,应当把汽车行业反垄断工作“全面化”、“继续化”、 “常态化”。培养汽车 相关企业尊法守法意识,普及竞争法相关知识,特别是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民事赔偿责任 以及行政处罚力度,对汽车市场主体产生严重危害的垄断行为,规定个人刑事责任,加大违 法成本。以此推动汽车行业违法企业彻底放弃损害市场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黄河,徐德敏,李永宁.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干预与行政垄断---兼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 的豁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6) [2]刘仲明.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为视[J]. 福建政法 管理与干部学院学报 2006(03) [3] 王玉辉.垄断协议规制制度[D].法律出版社.2001 [4] 程宗璋.论欧盟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1,(01). [5]阮为民.欧盟竞争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Michael Kampamba.欧美反垄断法与企业并购政策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02,(5). [7]陈希.美国反托拉斯法合理原则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8]高重迎. 美欧日反垄断宽恕制度比较研究[J].反垄断论坛 2014(7). [9]苏华.韩伟.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反垄断分析[J]. 中国物价.2014(01). [10]张千帆. 司法审查的标准以及方法[J].法学家.2006(06)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Law in the Chinese Auto Industry ZHANG Yanyu (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2) Abstract,At present, China's auto industry exists serious phenomenon of monopoly,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economic monopoly. Against the monopoly limit competition, automobile industry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development more perfect competition law system, its legislative technology and law enforcement experience is worthy of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to learn.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auto market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monopoly, the summary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in the process of antitrust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experience, explore the auto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antitrust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The auto industry;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Economic monopoly; The antitrust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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